开展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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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方案
近年来,涉及区政府、各镇街、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不断增多,为进一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根据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在我区开展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工作。
现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行政复议职责得到切实履行,人民调解作用优势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行政复议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
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减少人民群众在维护自身权益上的成本、障碍和困难。
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推进。
在法治轨道上探索开展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做到程序实体合法,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坚持自愿公正,协调联动。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引入人民调解方法化解纠纷,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调解公平公正。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涉事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形成高效便捷、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工作方式
(一)衔接范围。
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衔接,是指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组织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争议进行协商、调解,有关当事人自愿就化解行政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终止行政复议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在自然资源权属、知识产权侵权补偿、工伤认定、物业管理纠纷等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作出行政确认、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裁决的领域可以探索适用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二)衔接程序,
一是甄别告知。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依法适合进行调解的行政争议,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有申请调解的权利。
行政复议当事人各方自愿调解的,移送到X区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是依法调解。
区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人民调解员,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如遇案件疑难、重大或当事人提出要求,区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上报区大调解中心,由区大调解中心指定当事人所在单位、镇街、村(社区)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联合调解。
人民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调解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调解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对需司法确认的,区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引导协助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四是复议结案。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及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区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告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有关要求。
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结合解决行政争议工作,是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基础上实施。
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切实履行行政复议、人民调解职能职责。
行政复议机构在转送调解申请时,应当函告调解时限,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因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时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原则上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函告的时限内履行调解职责,在调解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作用,积极支持区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探索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结合解决行政争议工作。
(二)加强协调联动。
区行政复议机构、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人民调解职能职责,整合资源、加强衔接联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在依法维权中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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