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医疗保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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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医疗保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在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第三条 卫健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用于应急药品储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救治。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全县各乡镇成立应急救援医疗小组,在重点林草区、重点居住点等地,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原则设立应急救援医疗小组,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五条 在发生火情时,县卫生健康局要快速反应,到达现场,靠前指挥,统筹协调各乡镇卫生院力量,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原则开展救治。
第六条 医护人员要根据诊疗条件、专业能力、药品配备情况等,及时将不能现场救治伤员转移输送或者调集其他有关人员、物品到达指定医院开展救治。
第七条 县区域内任何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员,不得逃避、躲避救治责任。
第八条 各级医疗单位要加强医护人员防火救治培训,提高防火抢险队伍实战能力。
第九条 对在防火救治工作中,因工作不力造成人员伤亡产生重大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本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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