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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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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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坚持“开前门”和“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我区砂石产销布局,稳定砂石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根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工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二)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
按照保障发展需求、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在编制《全区矿产资源规划》时对我区机制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专项布局;专项布局应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特征、交通运输状况、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依法依规避让各类保护区,统筹做好机制砂石矿山选址。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在城镇开发边界空白区、规划连片开发区域落位机制砂石矿山,梯次开发,整体推进砂石土资源开采、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
加强机制砂石矿山和砂石需求量大地区的衔接,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应用机制砂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7〕94号)等文件要求,布局机制砂石生产基地,加强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
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各镇街]
(三)加快采矿权出让进度。
优化采矿权出让流程,做好与用林、用地等审批事项的衔接,加快出让工作进度。
机制砂石矿山完成地质报告和“三合一”方案评审后,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研究采矿权出让方案等相关工作,优化审批服务和指导。
对列入省、市、区重点项目的机制砂生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促进审批提速增效。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四)促进优质产能释放。
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综合运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等手段,引导机制砂石企业联合重组,促进产业集聚,推动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
积极引导机制砂石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加强对关键生产装备的技术改造,切实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支持水泥生产企业、矿山生产企业等开拓机制砂石业务,鼓励引导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与矿山、装备及水泥、混凝土等企业协同发展,进一步延伸产业链。
通过关闭一批手续不全、环保不达标、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砂石企业,推动产能结构优化调整。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工信局、住建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五)提高机制砂石行业绿色发展水平。
机制砂石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环评手续,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做好废水、废气、废渣的规范收集、处理处置。
机制砂石矿山要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行“绿色开采、绿色生产”,及时做好相应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鼓励采用污染小、能耗低的生产工艺,切实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六)降低运输成本。
倡导绿色环保运输方式,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水、公转铁”,降低公路运输比重,提升铁路、水路运输比重,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
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应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相关部门予以帮助支持。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工信局、水利局、铁路办]
二、推进河道采砂管理有序可控
(七)依法合理配置河砂资源。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将河道采砂与河道清淤疏浚、河道综合治理相结合。
按照“依法、安全、规范、有序”要求,稳妥推进河道清淤疏浚。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三、合理开发利用海砂资源
(八)合理开采海砂资源。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产业政策和相关保护条例,有序推进海域砂源勘查开发,开展通航安全专项分析。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保、矿产资源规划及协调周边其他海上设施安全和作业活动、通航安全等前提下,科学选址、合理设置海砂规划开采区块。
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督促海砂开采主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科学开采海砂。
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有序推进航道疏浚中的海砂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
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九)加强海砂开采作业监管。
海砂开采主体取得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后,要依法编制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并通过技术评审,及时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推进海砂项目建设;开采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和通航安全风险,减少海底泥沙扩散污染和船舶施工带来的水体污染,要及时完成海砂开采区域的海域清理。
建立完善海砂开采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海砂开采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开采海砂,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规模、工艺、用途等开采海砂的,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十)严格规范海砂使用。
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严禁将海砂违规用于建设工程结构用砂。
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用砂来源监管,发现违规使用海砂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回填工程用砂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项目,要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阶段明确用砂来源,鼓励使用海砂回填。
[责任单位: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铁路办,各镇街]
(十一)建立海砂周转和市场供给长效机制。
鼓励在“招拍挂”的开采水域附近区域设立合法的海砂转运集散地,接收手续完备、正规开采的海砂并向外转运,装卸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管理措施。
禁止在海上进行海砂过驳作业,严防海上交通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
四、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和进口
(十二)鼓励砂料资源回收再利用。
在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将建筑垃圾、尾矿和废石等大宗固体废物作为机制砂石原料来源,对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对砂石资源进行公开有偿化处置。
做好机制砂石次生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鼓励将产生的石粉、沉淀泥浆等进行综合利用,严禁随意倾倒、堆存。
应做好相关规划布局,推动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化再生利用,鼓励从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中分离、回收砂石料,增加再生砂石供给。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
(十三)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
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由区政府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后,可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铁路办]
(十四)扩大外来优质砂源供应。
协调砂石进出口管理,严格管控砂石出口,合理引导市场主体扩大砂石进口规模。
鼓励支持用砂紧缺地区从省、市外砂源丰富地区合法合规采购合格砂石,有效拓宽来源。
[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各镇街]
五、加强砂石市场综合治理
(十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砂石行为。
充分发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日常监管作用,建立非法违法砂石工作台账。
砂石开采(生产)经营、使用、检测检验单位应建立可追溯的台账。
对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砂石以及工程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多余砂石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加强机制砂石矿山企业开采期间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管理,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将机制砂石行业环境执法检查纳入2020年“清水蓝天”环保专项执法范围,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自然资源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十六)加大河道非法采砂综合整治力度。
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
强化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落实,加大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巡查力度。
持续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水利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
(十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海砂行为。
综合运用陆岸巡查、海上巡航和近岸小目标雷达探测等手段,按照《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莆田海警局莆田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打击非法盗采海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莆自然资〔2020〕282号)等文件部署,对海砂资源富集区、采运砂船舶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违法开采及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海砂等违法行为。
强化正规采砂施工船舶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配员不足及内河船参与海上施工作业、海上运输等各类违法行为。
加强海上执法部门与港口等部门联动,严查到港卸砂船舶及运砂车辆,堵住非法海砂上岸渠道,依法查处、取缔违法违规装卸海砂的港口码头、宕口、自然驳岸等。
健全包含海砂砂源证明的运输“四联单”机制,加强货物运单、提单等单证管理及发货、收货环节的过程监控,严厉打击海上非法过驳运输行为。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十八)规范砂石市场秩序。
建立砂石溯源制度,砂石开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如实记录工程用砂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可追溯性数据。
生产、使用建设用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标准。
建设用砂生产单位应向经营及使用单位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建设用砂使用单位应执行先检后用,在使用砂料前应进行质量检测。
全面加强砂石质量抽查监管力度,强化对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混凝土构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房建市政工程、公路、铁路、水利等行业在建工程的机制砂石进场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以投诉举报为切入点,依法查处砂石行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砂石行业自律。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十九)密切执法协作配合。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意识,加强部门间、区域间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打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联动机制和涉砂黑恶线索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核查结果。
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规范移送标准和流程,依法侦办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砂案件,坚决打击涉砂领域黑恶势力,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规范涉案砂石价值认定,对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定机构或省、市级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十)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
区级工作协调机制由区发改局牵头建立,负责加强全区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跟踪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
区发改局负责监测分析重点工程项目砂石需求和保障情况;区住建局负责监测分析机制砂石重点企业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测分析砂石土矿山采矿权投放及海砂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区水利局负责监测分析河砂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其他有关区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详见附件)。
各部门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作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
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汇总后上报市发改委及区政府。
[责任单位:
区发改局、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区直有关部门]
(二十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
(二十二)建立建设用砂生产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由区住建局牵头,会同区直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好砂石开采、生产、经营、使用等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强长效管理,保障建设用砂供应和建设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住建局等区直有关部门]
(二十三)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
各有关部门强化政策协调和行业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按照各自职能共同负责砂石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不含河道采砂)行为及海砂堆砂场违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行为;海警机构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开采海砂行为及海砂堆砂场违法占用海域行为;应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砂石开采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工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制砂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及设备涉及产业政策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石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对砂石开采、生产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交通运输、海洋渔业及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车辆相应涉砂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机关等部门根据管辖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打击涉砂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及非法采砂的黑恶势力。
[责任单位:
区直有关部门]
(二十四)建立健全应急用砂机制。
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制定区级砂石应急保供方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应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防汛抢险、灾后重建等情况,加强货源组织和运输调度,重点保障高铁等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针对防汛抢险、灾后重建等应急用砂石,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相应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实行专砂专供的前提下,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
[责任单位:
各镇街,区住建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等区直有关部门]
(二十五)建立完善砂石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制度。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砂石采矿权原则上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出让收益底价按照矿业权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严格落实我省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度。
[责任单位:
区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水利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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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 砂石 行业 健康 有序 发展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