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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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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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扣护理领域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推进政策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监管创新,充分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整合利用各种资源,促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运行模式,规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左右的试点,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互联网+护理服务”模式,为群众提供老年护理、母婴教育、慢病管理、康复护理、长期照护等服务,充分发挥试点医院(含各镇卫生院)的带动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先试先行,形成可复制的有益经验。
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
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满意度总体良好。
二、试点医院和时间
(一)试点医院。
县人民医院为试点医院。
其它各二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时间。
2021年9月-12月。
三、功能与定位
(一)定义。
“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派出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二)服务提供主体。
“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为实体医疗机构。
信息平台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不得独立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1.医疗机构资质。
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登记家庭病床、巡诊、社区护理等服务方式,已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或已开展护理巡诊服务或护理服务已延伸至社区和家庭(含出院后延续护理服务);
(3)具备或已依托可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线上申请、跟踪、评价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4)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同意后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2.人员资质。
具备互联网+护理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可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证书》,并能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2)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3)具备护师及以上职称;
(4)提供居家专科护理服务的护士和开展互联网线上护理专科门诊的护士应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明,或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科工作3年以上。
(5)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三)服务对象。
1.出院后患者;
2.高龄或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
3.康复期患者、终末期患者和慢性病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
4.母婴人群;
5.其他有居家护理需求的特殊病患人群。
(四)服务项目。
1.可提供的服务项目。
以需求量大、安全有效、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消毒隔离达标、不易发生不良反应为原则确定自治区第一批39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详见附件),涵盖了基础护理、慢病管理、康复护理、老年护理、中医护理、母婴护理、产后访视、骨科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服务内容。
试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后从中遴选本机构可提供的服务项目实施。
2.不得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情况。
(1)服务对象病情疑难复杂或病情不稳定,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存在医疗安全风险的。
(2)涉及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
(3)需提供输液等创伤性且医疗安全风险大或对操作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护理项目的。
(4)服务对象存在精神疾病、暴力倾向等且无监护、陪伴者,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存在医疗安全风险的。
(5)超出常规护理服务项目范畴的其他情况。
四、试点工作任务
(一)完善组织架构。
“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层面上涉及医政、财务、综合监督、规划信息、科教、基层卫生等多个领域,在医院内部涉及医务、护理、药剂、检查检验等多个科室,涉及医师、护士、药师、康复治疗师、临床营养医师等多个岗位。
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或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部门,明确分管副院长,专人管理,建立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负责协调组织对服务对象综合评估工作和落实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从业护士(以下简称从业护士)的专题(专项)岗前培训,统筹安排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
(二)落实岗前培训。
试点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应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行业组织制定的“互联网+护理服务”岗前培训大纲进行岗前培训,强化服务对象的评估要求、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技术规范、护理记录、人文关怀、权益维护等知识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伦理要求、综合评估和照护计划制定、护理记录、出院准备及重点病种(脑卒中、心肌梗死、心衰、肺炎、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髋关节置换术等)的护理要点、全病程管理临床路径等,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试点医疗机构应遵守现有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互联网+护理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护理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护理文书书写管理规定、人员岗位职责、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居家护理服务流程、纠纷投诉处理程序、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相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指南等,确保“互联网+护理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
提供服务过程中,从业护士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服务对象出现病情变化、不宜继续提供当前护理服务时应及时转介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服务项目涉及药品的,需有在区内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具的处方且经药师审验合格后方可提供服务。
(四)落实服务对象双评估。
试点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应组织医师、护士、药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疾病情况、健康状况、既往史、心理/家居条件、护理需求等整体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在保证效果的前提下可采用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记录及签名并及时上传信息技术平台,确保护理服务的可及性及安全性。
护士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前,应对服务对象进行护理专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体化的护理计划,服务结束后应按照现有规定书写护理记录并上传至信息技术平台。
(五)强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管理。
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也可与第三方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建立合作机制。
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及信息安全系统等,具备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量统计分析等基本功能,可探索开发评估系统、协议签订、健康教育、上下转诊、紧急呼救、投诉建议、服务评价及与医院信息系统对接以强化服务对象健康档案管理等附加功能。
试点医疗机构确保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信息安全,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妥善保管患者信息。
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六)明确各方权责利。
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合作的,应签署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
试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收费标准、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服务对象与试点医疗机构在“互联网+护理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时,双方可参照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寻求解决途径。
(七)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试点医疗机构要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对从业护士、服务对象及相关照顾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可对接公安身份证识别系统、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对从业护士和服务对象进行实名认证。
要为从业护士配置护理工作视音频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要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备与试点医疗机构保安室或当地警务室联动的一键报警装置,并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
明确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探索建立服务对象黑名单,将服务对象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建立从业护士退出机制,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及时清退。
(八)完善价格和支付机制。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自治区医保局制定项目最高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自治区医保局所公布的价格执行。
特需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要落实规模控制要求和市场调节价政策,试行市场调节价的,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价格,做好公示。
具体执行参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3号)。
(九)创新护理服务模式。
试点医疗机构可探索将出院后患者的延伸服务与“互联网+护理服务”高度结合,满足服务对象个性化健康需求。
可通过远程可穿戴设备,对患者健康状况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和综合评估,以套餐形式制定个性化服务包方式,探索“互联网+护理服务”慢病个案护理、健康管理服务模式。
鼓励试点医疗机构探索以医护联合或护士工作室或护士志愿者联合等团队形式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
鼓励与服务对象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合作机制,及时转介服务对象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试点医疗机构应在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布电话、信箱等投诉建议方式,加大宣传,在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投诉建议途径,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五、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21年10月15日前)。
试点医疗机构制定试点工作落地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县卫生健康局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和监督投诉途径,并将方案和名单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0月-2021年11月)。
1.试点医疗机构按照玉林市和县的方案完善组织架构、开发或明确合作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完成从业护士的岗前培训、完善相关制度。
(10月20日前)
2.试点医疗机构按照玉林市和县的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适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10月-11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2月)。
试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的试点工作进行自评估总结并报县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股。
(12月10日前)
县卫生健康局对本县的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报送玉林市卫生健康委。
(12月15日前)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与县医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解决试点医疗机构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指导监管,完善相关政策。
试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重要性,以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为落脚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试点医疗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完善制度和技术规范,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二)有效组织,加强汇报。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以县域医共体为单位进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
试点期间要加强沟通汇报,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及时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县卫生健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及时受理和处理违规“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的举报,对未依托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信息平台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整治;探索将试点医疗机构派出的从业护士不符合人员资质、非试点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工作等违规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范畴,探索建立护士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清单。
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监督、维权和自律管理。
要主动密切关注辖区内“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引导试点工作规范开展。
(四)加大宣传,正确引导。
要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广泛宣传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形成正面舆论。
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引导正确就医观念,共同防范医疗安全风险。
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广大护士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和服务模式的认识,强化执业安全意识,不断规范服务行为,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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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 护理 服务 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