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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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以及省、市有关指导意见要求,结合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县、乡、村三级负责,以乡、村为主,部门指导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登记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在乡内就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接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及被雇佣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也适用于流动厨师个人。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村委员会要聘请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
负责收集掌握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督促举办者、承办者或流动厨师及时备案,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登记,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
第六条各村支部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要督促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并列为村规民约,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申报备案和现场指导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
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时间、地点、预期参加人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前5个工作日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应积极主动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登记备案,与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承办者和厨师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及时报告本乡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受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行政村内聚餐登记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
第四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集体聚餐;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第十五条集体聚餐举办者要对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自检,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承办者及时整改。
食品安全协管员加强指导。
第十六条村委会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收集辖区内从事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含流动厨师)信息,并建立档案。
(二)组织辖区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含流动厨师)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开展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指导和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负责协调食物中毒事故中的伤害赔偿责任。
(六)负责完成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要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向乡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其雇用的所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定期组织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不得雇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八条发现农村集体聚餐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承办者或食品安全协管员要立即向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第一时间将病患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要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村委会和食品安全协管员在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卫计、公安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聚餐餐饮制作的场所应远离猪圈、牛、羊圈及化粪池、垃圾堆、旱厕、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25米);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场所要避免畜禽进入。
第二十三条集体聚餐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辅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对供货方资格进行查验和登记(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索取供货票据。
集体聚餐自宰猪羊等畜禽要选择健康个体,宰后要对肉品进行检查,清除病变部位。
不具备凉菜制作条件的,不得制作凉菜等。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聚餐不得采购、贮存、加工制作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或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禽类、水产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或无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食品经营资格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五)野生菌、野生草药、凉菜和外购直接入口散装熟食品;
(六)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肉、菜、水产品要分类清洗。
食物要烧熟煮透,采购外卖熟食应在装盘前重新烧熟煮透。
供餐食物应充分加热、熟透(食物中心温度达70℃以上)。
第二十六条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不得生熟混放。
容易变质的食品要冷藏或冷冻保存。
烹饪后至食用前熟食品临时存放(超过2小时)应在60℃以上或低于10℃条件下贮存,不得隔夜制作直接入口熟食品。
第二十七条加工制作食物用工具、容器使用前应清洗、消毒,并做到生熟食品加工工具、用具、容器分开,荤、素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分开使用。
第二十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无消毒条件的小型餐具推广租用集中消毒公司餐饮具。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聚餐所有供餐食物应实行48小时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100克以上,冷藏保存48小时)。
第三十条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集体聚餐:
指单位或个人按传统习俗在非营业性餐饮场所举办就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婚宴、寿宴、丧宴、乔迁宴、庆典宴等聚餐活动(不包括单位、学校集体食堂的正常用餐)。
(二)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
指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单位或个人。
(三)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
指以1人或几人为主,临时聘任或相对固定几个其他从业人员组成一个承接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存贮、加工制作餐饮或只负责加工制作餐饮等事项的临时团体。
(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
指能临时接受聘任,在农村集体聚餐中从事食品采购、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洗涤消毒、食品切配、存贮、出品等餐饮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
2.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备案登记表
3.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
-12-
附件1
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
村
举办者
(户主)
电话
承办原因
结婚□
建房□
丧事□
寿庆□
其它()
聚餐地点
聚餐时间
年月日(早、中、晚)
聚餐人数
承办者(厨师)及联系
电话
原料来源
菜肴清单
热菜类
凉菜类
主食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年月日
备注:
本表格由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户主)或承办者(厨师)填写后交给食品安全协管员。
附件2
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备案登记表
村编号:
户主
联系电话
聚餐地址
聚餐时间
聚餐人数
厨师姓名及联系电话
现场检查情况:
1.聚餐活动举办场地及其周边环境卫生情况符合□不符合□
2.厨师健康状况符合□不符合□
3.餐饮具清洗消毒及用水情况符合□不符合□
4.凉菜加工条件符合□不符合□
5.食品及其原料采购及索证索票情况符合□不符合□
餐饮食品安全指导意见:
(重点针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目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人员:
指导日期:
年月日
备注:
本表格一式二份,由食品安全协管员填写,一份交举办者,一份由食品安全协管员存档。
附件3
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和承办者(厨师)特做出如下食品安全承诺:
一、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厨师)应自觉承担宴请期间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动申报备案,接受食品安全检查和指导。
二、厨师以及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经过食品安全培训,并穿戴工作衣帽上岗,加工食品前应确定操作人员没有影响食品安全的传染性疾病,并做好个人卫生。
三、宴请食品的采购应进行查验、索证索票,严禁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等感官性状异常、“三无”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禁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
没有凉菜制作条件的,不得制作凉菜。
四、宴请所用的餐饮具应清洗消毒后存放于保洁设施备用。
五、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六、厨房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食分开处理,防止交叉污染。
1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加工好的食品应每种留样100克以上并冷藏48小时。
七、其它要求可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厨师要根据以上告知内容认真执行,确保聚餐人员的饮食安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立即上报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并及时协助处理。
食品安全协管员签名:
年月日
举办者签名:
承办者(厨师)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举办者,一份由食品安全协管员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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