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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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信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集体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主管理集体财务,也可委托乡(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理集体财务管理业务。
乡(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坚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四权”不变的原则,依托“甘肃省‘三资’网络平台”,全面开展代理工作,确保财务实时运转。
代理工作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与本村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根据上一年财务决算情况和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编制。
财务收入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
集体生产、投资、提供服务、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财务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非财政性收入、收益等)和支出都应当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支出票据实行联审联签制度。
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
具体程序为:
(一)经办人按预支金额,持有效票据及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按照权限复核签字;
(三)5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审签;500(含500元)元至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村“两委”联审联签;1万元(含万元)至5万元的支出,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款计划(或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实施,村“两委”对票据联审联签后报乡镇分管村级财务领导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款计划(或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实施,村“两委”对票据实行联审联签后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四)经审批签字后的财务支出票据,由村级报账员报乡(镇)农经站审核后入账。
对未按规定限额和程序支付,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乡(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报账。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预算外的财务支出项目和借(贷)款、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变动、集体工程招投标等重大财务事项或大额支出,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
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乡风文明建设典型表彰奖励及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福利费。
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包括照顾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农民因公伤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费、赞助费等。
福利费提取比例不得高于净收益的10%。
(三)其他分配。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一)办公费支出。
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培训费、标牌制作费、复印费、账册费、办公用品小额维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开支。
严格按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定范围开支,实行上限控制、据实报销、严禁超标的原则。
(二)差旅费支出。
差旅费指村干部因招商引资、参加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出差事由须经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具体开支标准参照《崇信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三)租车费。
村上因公务需要租用车辆的,按照先审批后租用的原则,坚持“一事一批”的程序按市场价格规范报销租车费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明确所辖村年度租车费限额标准。
(四)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坚持集体研究、从紧节约、区别对待、合理使用的原则。
报刊订阅费执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相关标准。
村接待费实行“零接待”。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村组干部发放电话费、福利费、奖金、服务费等津补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且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所有资金在统一设置的账户核算,杜绝一切形式的存折户及账户外核算。
集体资金支取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双印鉴”监管制度。
乡(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全面落实“四权”不变原则,坚决杜绝越权审批,截留挪用集体资金的行为。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执行备用金制度,大村备用金不超过3000元,小村不超过1500元。
如遇突发性事件,可参照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办理备用金应当经代理会计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
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定期核对,积极催收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核销。
对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赔偿。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
坚决禁止新增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入资金或举债经营,凡违反规定形成新增债务的,一经查实,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形成的债务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对因各种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财务制度及时入账,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内容及其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部分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及自主生产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投资经营活动事先征得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投资价值要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擅自作价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集体资源发生承包、租赁、处置情形时,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相关收入应及时入账。
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往来结算票据,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和付款票据。
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票据,只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使用,严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
凡私自将专用收款票据领购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纠纷或不良后果的,谁领购,谁负责,并根据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票据,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结算业务时开具的付款凭证。
只能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内部成员(农户)发生付款事项及零星开支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事项,如雇用村民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零工劳务费、设施设备租赁费、购买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货款等。
第二十八条 不得使用已经废止或自行印制、购买的任何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九条 专用票据不得转借、转让或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销毁或出售,不得越级购领或村集体间互相借用、不得拆本使用,必须连号连本使用,作废票据全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对未使用完的票据在监制章处作“V”型剪销作废或剪角作废。
第三十条 内部往来结算票据由各村提出用票计划,乡(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汇总后向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申报数量,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向县财政局统一领购。
村集体经济组织领购票据,实行核旧领新制度,使用单位按要求将旧票据存根及作废票据交乡(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后办理新票领用手续,不得同时开启多本票据。
第三十一条 因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造成票据遗失或损毁的,应在市级以上纸质媒体刊登遗失声明,注明遗失票据的编号,并将刊登的刊样提交乡(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由票据遗失人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七章 会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乡(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专职会计员和出纳员,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报账员。
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会计凭证的审核不得由制单和记账人员兼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
第三十四条 乡(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的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必须实行账款分离,印鉴须由相关人员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提取现金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村级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八章 会计报表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乡(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村级报账员要认真做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内部往来及应收、应付款明细账,并及时与乡(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账。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分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年度报表在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对年度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进行归档整理,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各种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
相关合同资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村集体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按照村集体财务上管一级的原则,接受县纪委、监委的监督检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要按规定的公开内容和期限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
村级财务一般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开,需事前公开的事项必须在事前公开。
乡(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对各村财务开展联合检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属指导性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保村级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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