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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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30万元准备金,专款专用,公安机关、各乡镇要做好线索摸排、核实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火灾发生举报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以电话、网络、来访等形式提供火灾发生线索的,并经公安机关查证核实的,由县森林公安机关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人能提供违规野外用火直接线索(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的,奖励人民币200元至500元;
(二)举报人能提供一般森林火灾直接线索(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举报人能提供较大火灾直接线索(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举报人能提供重大火灾直接线索(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的,奖励人民币4000元;
(五)举报人能提供特别重大火灾直接线索(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的,奖励人民币6000元;
(六)火灾发生后,主动自觉、及时反映,未动用村、组以上集体力量完成扑救的,视情况给予3000元以上奖励。
(七)悬赏案件以悬赏通告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以奖励:
(一)火灾发生线索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正在查证核实的;
(二)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的;
(三)举报线索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详细说明火灾发生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证明、重要证据;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随意捏造。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同一火灾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由第一举报人获得奖励,举报次序以公安机关受理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举报的同一火灾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确认举报信息属实的7日之内,应当通知举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保密工作,对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者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森林公安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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