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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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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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3.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管理办法
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管理办法
5.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实施办法
6.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车辆管理制度
7.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8.机关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实施方案
***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回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5〕58号)及《***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吴党办发〔2016〕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和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体制机制。
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整体节支率不低于7%。
二、参改范围
(一)参改机构情况。
列入本次车改的机构为县直机关、乡镇(街道)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具体包括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商联,党委、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共计75个,其中:
党委部门9个,分别为纪检委、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政研室、编办、老干部局;人大机关6个,分别为人大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人大代表联络与选举工作委员会、农业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政府部门24个,分别为政府办、发展和改革局(含价格监督检查所)、监察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林业局(含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统计局;政协机关7个,分别为政协办、提案委员会、学习法制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审判检察机关2个,分别为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群众团体8个,分别为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文联、残联、工商联、伊协;乡镇11个,分别为豫海镇、河西镇、丁塘镇、王团镇、韦州镇、下马关镇、预旺镇、张家塬乡、田老庄乡、马高庄乡、兴隆乡;参公事业单位8个,分别为党校、档案局、扶贫开发办公室、粮食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党员电教化教育中心、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中央驻同单位和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二)参改人员情况。
参加本次车改的人员范围为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据此,确定全县参改行政编制1218名,实有人员1247人,其中:
厅局级副职2人、县处级正职3人、县处级副职27人、乡科级正职268人、乡科级副职333人、科员614人。
(三)现有公务用车情况。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全县参与公车改革的75个行政和参公单位共有公务车辆编制数301辆,其中一般公务车148辆、执法执勤车辆122辆、特种专业技术车辆31辆。
(四)现有司勤人员情况。
全县参与公车改革的75个行政和参公单位共有司勤人员140人,其中:
在册正式司勤人员53人、其它岗位代驾人员83人、自聘司勤人员4人。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务交通保障机制。
1.对参改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11个乡镇工作人员在镇政府方圆10公里范围内,县直各部门、中央区市驻同各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区域(东至湾段头沟、西至福银高速公路、南至金三角中石油加油站、北至同德慈善园管委会)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跨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2.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对未参改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3.对特别重大的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由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1.我县执行国家关于边疆民族地区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国家机关150%的规定。
我县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划分为6个档次,具体标准为:
副厅级每人每月175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108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7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90元,科员及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30元。
县处级正职3人,月发放交通补贴3600元;县处级副职27人,月发放交通补贴29160元;乡科级正职268人,月发放交通补贴201000元;乡科级副职333人,月发放交通补贴229770元;科员614人,月发放交通补贴386820元。
参改各单位车辆移交封存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核拨公务交通补贴。
中央驻同单位和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交通补贴同步发放。
2.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可自主选择从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用于集中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的问题,统筹比例原则不得超过本单位补贴总额的10%,具体办法由单位自行制定。
(三)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1.鼓励县、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公车改革,确因工作环境所限或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保留工作用车,需保留车辆要优先从本单位参改车辆中选择,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2.各乡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原则保留应急通信车辆不超过2辆。
保留的应急通信车辆由11个乡镇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3.改革后,设立***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
对于保留的公务用车,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交由该中心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保障跨区域远距离公务出行。
纳入服务平台的车辆也可用于地方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保障。
4.允许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适当保留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县直各部门一律不再保留一般公务用车(特种车辆除外)。
党委和政府承担机要交通、通信应急、保密工作任务的用车按照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予以保留。
5.改革后,居家在异地的副处级以上干部,节假日往返的交通车辆,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发生费用统一核算,费用自理。
同时,日常上下班,副处级以上干部交通工具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发生费用统一核算,费用自理。
(四)执法执勤用车改革。
1.中央明确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中涉及我县的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纪委(监察)、司法局、农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8个部门。
2.根据中央规定,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县直机关按照保留比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
同时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2年内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统一管理、统一保障。
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3.改革后,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与县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合并建立,两块牌子,一套机构。
对中央明确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以外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确定发改局(物价所)、工信局、教育局、宗教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文广局、卫计局、审计局、安监局、扶贫办、残联、科协等17个单位承担行政执法和行政特种职能的部门,配备一定车辆,纳入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保障。
(五)关于配备公务用车意见。
确保7%节支率前提下,全县拟定保留公务车辆编制174辆。
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现有车辆中自选留用;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在现有车辆中选取轿车留用。
1.执法执勤车辆110辆。
拟定保留一线执法执勤车85辆(纪检委4辆、法院8辆、检察院5辆、司法局7辆、公安局47辆、农科局3辆、市场监管局8辆、林业局3辆)。
保留特种技术车辆25辆(法院8辆、检察院2辆、公安局14辆、市场监管局1辆)。
2.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执勤平台用车29辆。
拟定保留行政综合执法行政特种职能车辆21辆、应急救援车5辆、调研接待用车3辆。
3.其他保障用车35辆。
拟定保留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2辆(县委主要领导1辆、政府主要领导1辆)、机要通讯车17辆(公务用车服务中心5辆、11个乡镇各1辆、留用机动编制1辆)、应急车16 辆(公务用车服务中心5辆、11个乡镇各1辆)。
(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优先聘用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未聘用的在册正式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不得简单推向社会。
提前离岗的人员限制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
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人社局负责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办法,并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七)公开规范处置公务车辆。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对核定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县财政局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处置结果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八)费用测算及节支率。
改革前公务车辆年运行总费用为2898万元,其中参改车辆321辆,年运行费用1887万元;司勤人员140人,年需费用915万元;车辆购置费96万元(以2012年实际购置测算)。
改革后年运行总费用为2681万元,其中:
实际保留车辆为174辆,年运行费用1220万元(含车辆更新198万元);保留司勤人员67名,年费用437万元;参改人员1245人,年发放公务交通补贴1024万元。
综合测算,公务用车改革后,车辆运行年费用及公务交通补贴总费用支出2681万元,比改革前节约支出217万元,节支率7.48%,严格限制改革后租赁车辆等其他支出发生。
改革后每年更新购置测算,单车更新期为15年,更新率为6.7%,排量在1.8以下标准计算,严格控制车辆更新费用。
四、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一)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实行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公务用车编制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确定的原则和标准,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
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2014〕293号)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选用新能源汽车。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需要统一喷涂标识。
(二)完善财务管理。
各部门要建立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严格限制租赁车辆等其它支出发生。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防止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等情况纳入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落实。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分工,负责制定相关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严格工作纪律。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车改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三)注重宣传引导。
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做法、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努力为改革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各级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管理,加快构建新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各级党委部门、人大机关、政府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
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级党政机关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以及其他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保障机要通信工作的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长期固定装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车辆。
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以及其他车辆,是指按照规定予以实物保障的相关岗位配备工作用车以及按照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第四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编制管理、经济适用、规范有序、节能环保、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和配备标准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编制是各级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的依据,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
第七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根据《***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三定”方案和业务需要等因素全面考虑,从严控制,合理核定。
第八条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以及其他车辆的编制,实行分类核定。
第九条 ***县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如下:
(一)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编制核定标准:
鼓励***县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
确因环境所限、工作需要或特殊需求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经批准后,予以核定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编制。
(二)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
***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数量,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经***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其他政府机关确需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的由***县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三)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标准: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严格按照《***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核编保留。
(四)非执法执勤部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标准:
非执法执勤部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原则上不予核定,确因中央部委要求,业务所需保留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商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编制。
第十条***县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实行控制数管理。
改革初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满足保障业务、符合节支率条件下,确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数,报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批复。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各级党政机关因机构或人员编制变化需要增减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数量的,由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程序核定编制。
第三章 配备管理
第十二条***县各级党政机关根据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编制和现状,编制年度车辆配备更新计划,由同级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县各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县各级党政机关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轿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带T)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二)小型客车(7-15座)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车辆。
(三)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地理环境、道路交通条件限制或担负抢险救灾等应急任务的部门(单位),可适当配备排气量控制在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含SUV)。
因特殊情况需配备超标准车辆的,由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报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上述车辆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配备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车辆,以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十五条***县各级党政机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央部委要求,由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公车改革后,逐年增加各级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用车配备国产自主品牌新能源车辆比例。
第十七条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计划统一购置车辆配备给市、县(市区)或所属部门(单位)的,应报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批准后方可配备车辆。
没有空编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接受上级配备的车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车辆应当集中管理,统一审批调度,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维修保养成本。
实行车辆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并执行车辆费用的单车核算、公示和奖惩制度。
除执行特殊任务的用车外,车辆应当执行回单位存放及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完善车辆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九条***县各级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统一喷涂“****”标识(黑体、绿色、不小于10CM、前门外两侧居中直观位置)、卫星定位、车辆号牌定段等管理,推进车辆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全程有效监管。
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喷涂统一标识,但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进行单独登记和报同级纪委备案,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县各级党政机关重要和大型公务、接待活动等用车,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县各级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不得借用、占用、换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和个人赠送车辆,不得借项目名义或违规使用项目资金购置车辆,不得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不得将使用车辆注册在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名下。
严禁为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新增配置和内饰不得超过购置价格的2%)。
第二十二条定向化保障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各级党政机关的车辆注册登记、转移过户、号牌变更,未经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车辆处置,是党政机关对其占有、使用的车辆,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出售、出让)、报废等。
第二十五条 车辆处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值增值的原则。
车辆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不得处置。
第二十六条 处置车辆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车辆,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处置。
第二十七条 车辆处置应当由车辆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经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审核,提出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对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技术鉴定,应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合规后报批处置。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车辆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车辆资产、会计账务处理以及办理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车辆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车辆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相应责任的监督检查,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考核内容。
要定期内部公示车辆编制、配备、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
对违反规定采取虚报、瞒报手段取得编制、擅自增加编制、违规配车、违规用车、违规操控中介机构和隐瞒、截留、挪用处置收入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定向化保障用车配备、使用、处置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县公车制度改革方案发布之日起执行。
***县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推进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分为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坚持满足一线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按照“保障业务、规范管理、降低成本、加强监督”的原则,做到改革与保障兼顾、管理与规范并重,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执法执勤用车新机制。
第四条 严格限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范围,保留执法执勤用车。
按照2011年自治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明确的10个(中央17个部门)部门(系统)口径,即纪委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农业、地税、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10个部门(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除上述明确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外,确有地方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在严格认定车辆保障必要性的前提下,经***市各级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保障范围。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原则:
(一)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依据部门(系统)现行机构设置和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指专项执法执勤编、公安专项编、行政执法编等)等因素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以车辆长期固定装载专业技术设备为标准,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车辆,严格编制控制。
(四)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六条 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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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