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榄核镇20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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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榄核镇20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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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榄核镇20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南沙区榄核镇201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
建设管理单位:
承包人:
二○年月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9
第1条一般规定9
第2条发包人13
第3条承包人15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18
第5条技术与设计22
第6条工程物资25
第7条施工29
第8条竣工试验37
第9条工程接收42
第10条竣工后试验43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48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48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49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53
第15条保险59
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60
第17条不可抗力62
第18条合同解除63
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67
第20条补充条款67
勘察设计部分专用条款68
第1条一般规定68
第2条发包人69
第3条承包人70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错误!
未定义书签。
72
第5条技术与设计74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75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76
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78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78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20条 补充条款79
施工部分专用条款79
第1条一般规定79
第2条发包人82
第3条承包人84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85
第6条工程物资88
第7条施工90
第8条竣工试验97
第9条工程接收97
第10条竣工后试验98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98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98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00
第14条合同总价与付款104
第15条保险107
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108
第18条合同解除115
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116
第20条补充条款11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建设管理单位: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南沙区榄核镇201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工程内容及规模:
南沙区榄核镇201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面积共9983.22亩,建设范围位于大生村、墩塘村、甘岗村、榄核村、平稳村、人民村、新涌村、张松村,建设内容为田间道路标准化改造、机耕路硬底化建设、农田排灌设施改造修复等。
二、工程承包范围:
南沙区榄核镇201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1、设计招标内容:
本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审查配合服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送审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审查配合服务、竣工图编制等工作,以及设计协调服务,配合专家评审等工作。
2、工程施工范围:
本工程项目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包验收、包保修。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项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包干、总价措施项目费包干。
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施工范围包括南沙区榄核镇201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面积共9983.22亩,建设范围位于大生村、墩塘村、甘岗村、榄核村、平稳村、人民村、新涌村、张松村,建设内容为田间道路标准化改造、机耕路硬底化建设、农田排灌设施改造修复等、完工验收、结算、保修、竣工验收等。
3、项目总投资约:
人民币1998.85万元(立项金额)。
4、报批报建:
负责办理从设计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的所有报批报建工作,招标人予以协助。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总合同工期日历天,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暂定)
主要节点工期:
1、设计节点工期: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并报审;
(2)初步设计评审后个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
(3)施工图评审后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含预算)并报审;
2、施工节点工期:
(1)开工令发出后个日历天内完成;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对本工程中的关键节点工期进行适当提前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关键节点工期的调整,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相关赶工措施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四、工程质量标准
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施工要求:
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5、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1、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中标价):
¥元(大写:
人民币),其中:
勘察费用为:
¥元(大写:
人民币),
设计费用为:
¥元(大写:
人民币),
工程费用为:
¥元(大写:
人民币)。
2、本合同价款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即中标价),实际合同价款按合同条款第14条约定确定,最终结算价以南沙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金额为准。
财政概预算评审后,以补充协议形式修订合同价款。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专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施工主办方或联合体各方)应按中标价的10%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0日历天内,承包人(施工主办方或联合体各方)应按中标价的10%向发包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施工主办方或联合体各方)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如发现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历天后,承包人(施工主办方或联合体各方)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发包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承包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工程所在地向人民法院起诉。
(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财政评审,取得财政投资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之日止。
八、合同各方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如未能解决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另行商定,必要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合同协议经本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的文件均为本合同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一、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形式的,本合同由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共同签订,同时必须提供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等值、合法、有效的发票。
发包人每次向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支付勘察费或设计费时,必须经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盖章确认同意后方可拨付。
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代表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对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各承包人为其承包人联合体的其它成员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因资金管理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对合同价款的结算审核、支付流程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
十三、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及建设管理单位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
如承包人若未达到发包人及建设管理单位相关建设管理要求,发包人及建设管理单位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十四、发包人及建设管理单位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应积极配合。
十五、因建设管理需要,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代建)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其开展工作。
发包人委托管理的权限、内容、范围等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予以明确。
因造价控制需要,除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外,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咨询单位负责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及设计技术管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其开展工作。
十六、双方一致同意:
(合同签订时双方进一步协商补充条款)。
十七、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合同签订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盖章即日起生效。
在全部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和档案资料移交,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建设管理单位:
(公章)(公章)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承包人(主):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成):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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