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差别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x
- 文档编号:5564335
- 上传时间:2022-12-27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50.43KB
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差别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x
《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差别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差别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差别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治理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我局“立功竞赛”创建活动,建立我区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双随机监管模式。
逐步推进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工作,创新开展基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差别化监管应用。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探索出台基于信用评价的区行政处罚差异化裁量实施标准,依法合理设置不同信用等级企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细则,防止“以罚代管”,防止不加区分的“一刀切”,推动环境和经济融合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逐步开展区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分级工作
根据《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提前启动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污染物自动监控运维单位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分级工作。
第一季度完成我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差别化监管实施方案、环境信用结果修复操作办法;第二季度对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2019年度95家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分级;第三季度完成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62家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分级;第四季度完成区内17家污染物自动监控运维单位的环境信用评价分级。
在新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分级未完成之前,差别化监管应用的企业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18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根据《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公布的“黑名单”内企业为依据。
原绿牌企业对应本方案A级,蓝牌对应B级,黄牌对应C级,红牌对应D级,黑名单对应E类。
对于未纳入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按原要求开展监管,暂不纳入本实施方案差别化监管范围,对于检查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并参照C类企业具体细则执行。
(二)探索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奖惩应用
对于A级和B级企业,采用以下激励性措施:
1.对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2.优先安排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3.优先安排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5.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对D级企业和E级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重点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
2.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3.撤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4.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三)创新开展基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差别化监管应用
1.开展A级企业挂牌活动。
对于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企业(第一批试点2018年度绿色企业),制作环境信用A级(绿色)企业标牌,在企业大门等显著位置予以公开挂牌。
在下一年度评价时未达到A级,予以摘牌。
2.开展分级分类差别化监管。
根据环境信用评级结果,在“双随机”抽查中对信用良好的排污单位降低检查频次、无事不扰,对信用差的排污单位提高抽查频次。
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时,对于A类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B类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C类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D类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E类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同时优化抽查名单,对于A-C类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一个年度内检查不超过一次。
在我局制定实施的各类专项性执法行动中,对于A类和B类企业不列入检查名单;C类一年内不超过一次;D类和E类按要求每次全部列入名单。
在开展错时专项执法行动中,重点检查D类和E类企业,适当加入C类企业。
(四)探索制定基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差异化裁量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参照《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出台《区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差别化裁量细则》。
(详见附件1)
针对企事业单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应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经集体审议,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情况,在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情况下,A类企业处罚金额降低30%,B类降低15%,但不得低于处罚罚则的下限。
对于D类企业的处罚金额提高20%,E类提高50%,但不得高于处罚罚则的上限。
综合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程度、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和效果、初犯还是屡犯等情节,对于一年内首次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分级不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同时采取责令改正、约谈等办法督促企业加强整改,强化主体责任。
三、工作职责
(一)法规科:
牵头做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分并公布评价结果,负责对企业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对列入、移出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
修订完善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差别化裁量细则。
组织召开案审会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二)执法队:
牵头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差别化监管工作。
组织开展差异化“双随机”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保持执法刚性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裁量细则基于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免于处罚建议,提交案审会及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对企业负责人开展约谈,加强回头看督促企业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对于主管故意、恶意破坏环境的从重从严查处。
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评分。
(具体办案流程见附件2)
(三)其他科室:
配合做好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工作,落实相关等级企业的激励或惩戒性措施,参与评价指标评分。
四、其他
本方案试行一年。
疫情防控期间的监督执法工作与本方案有冲突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附件:
1.《区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差别化裁量细则》
2.区企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办案流程
附件1
《区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差别化裁量细则》
违法类型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
A类
B类
C类
D类
E类
一、执行《宁波市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的违法行为
按《宁波市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自由裁量并确定行政处罚金额后,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降低30%(不得低于罚则下限)
降低15%(不得低于罚则下限)
不变
增加20%(不得高于罚则上限)
增加50%(不得高于罚则上限)
二、结合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
(一)“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类(或无排污许可证)违法行为,有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开展监测后根据分级情况进行细化。
(无污染排放情况的,A-E类都免于处罚,责令改正,并约谈企业环保负责人)
污染物超标30%以内,再次复测达标的,不予处罚,限期补办手续,约谈企业环保负责人
污染物超标10%以内,再次复测达标的,不予处罚,限期补办手续,约谈企业环保负责人
监测结果达标的,不予处罚,限期补办手续,约谈企业负责人
监测结果达标的,不予处罚,限期补办手续,约谈企业负责人
监测结果达标的,不予处罚,限期补办手续,约谈企业负责人
(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A、±1pH以内;
B、污染物超标10%以下;
C、总量超过核定值10%以下;
D、噪声超标值小于0.5分贝;
在上述范围内的,A-E类企业都免于处罚。
超过这个范围的根据分级情况,进行细化。
污染物(除第一类污染物外)超标45%以内,其中废水需纳管且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复查达标,不予处罚
污染物(除第一类污染物外)超标40%以内,其中废水需纳管且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复查达标,不予处罚
污染物(除第一类污染物外)超标35%以内,其中废水需纳管且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复查达标,不予处罚
污染物(除第一类污染物外)超标30%以内,其中废水需纳管且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复查达标,不予处罚
污染物(除第一类污染物外)超标30%以内,其中废水需纳管且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复查达标,不予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现场检查时能立即恢复运行,经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达到标准的。
根据分级情况,进行细化。
企业事前已向环保部门口头报告备案的,不予处罚
企业事前已向环保部门口头报告备案的,不予处罚
企业事前已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备案的,不予处罚
企业事前已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备案的,不予处罚
企业事前已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备案的,不予处罚
(四)违法固体废物防治规定的固废产生单位。
涉案固体废物A类少于10公斤,B类、C类少于100公斤、D类、E类少于500公斤,发现后立即清理处置的,不予处罚
涉案固体废物A少于5公斤,B类、C类少于50公斤、D类、E类少于250公斤,发现后立即清理处置的,不予处罚
按照《宁波市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按照《宁波市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按照《宁波市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标准》执行
三、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当场完成整改的;
(二)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在3日内完成整改的;
(三)周围存在敏感目标,且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1dB(A)以内的,并及时整改迅速消除影响的;
(四)重点监控企业违反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规定的,经责令改正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不真实内如、弄虚作假行为);
(五)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经区域环评改变报告表降级为登记表)的,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
注:
以上所有轻微违法行为只限于一年首次发现。
附件2
区企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办案流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推进 企业 环境 信用 评价 差别 监管 工作 实施方案 试行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