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指导目录.docx
- 文档编号:5564281
- 上传时间:2022-12-27
- 格式:DOCX
- 页数:61
- 大小:92.65KB
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指导目录.docx
《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指导目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指导目录.docx(6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指导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创新财政支出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我县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和《**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菏财购〔201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强化绩效理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使购买服务逐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牵头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
第六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确需借助社会力量的,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第七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
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购买主体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
对非盈利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应面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
第四章 购买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
购买事项应在经济技术上可行,能够体现结果导向要求。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外,下列服务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
教育、就业与创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扶贫济困、优抚安置、残疾人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卫生健康、住房保障、科技推广、文化、体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城乡维护、公共信息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行业咨询与投诉处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
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评估、公共资源处置服务、绩效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制订、工程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监督检查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咨询、业务培训、后勤服务、租赁服务、翻译服务、档案整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 凡纳入指导目录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购买主体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
对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优先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执行中,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调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要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目标要求等购买需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科学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项目定价体系,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审核,核定后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第六章 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结合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须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一)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应向相关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购买服务的。
(二)购买原有服务项目,若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三)落实县人民政府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确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的服务项目,本地区承接主体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可拆分后分别向不同承接主体单独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服务项目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购买需求。
重大服务项目的购买需求,购买主体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可通过公示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项目,其购买需求应根据有关规定或视需要召开听证会,征询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和购买主体方代表一起组成谈判小组,在满足项目购买需求、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科学测算承接该服务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总额,据此与承接主体平等协商谈判,合理确定项目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最终成交价格等内容。
承接主体应向谈判小组提供该项目详细的成本费用测算标准或依据(含相应的工作量清单),以及其近2年内承接其他单位相关服务合同等书面材料。
必要时,购买主体可将其成本测算标准或依据等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不得高于其他地区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契约化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签订购买合同,公开相关信息,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以后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按照一买多年的需求组织购买活动,并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县人民政府通过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不得将合同转包。
经购买主体同意或在购买文件中明确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分包履行的,承接主体就购买项目和分包项目向购买主体负责,分包项目的承接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为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稳定性,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以在原候选承接主体中按顺序确定新的承接主体,如无合格的候选承接主体,可以采取简便措施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
第三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服务项目实施进度。
承接主体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体现项目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
对重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应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应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服务质量以及公开透明程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政策调整和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九条 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于采购需求确定前,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或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四十条 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项目公告,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候选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结果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
购买结果公告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
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主体可将购买项目公告和购买结果公告一并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公开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承接主体的名称和地址、拟购买服务的具体报价说明(包括项目预算及拟定合同金额、各项服务内容的具体收费标准或报价明细构成、合同验收和绩效评价标准等)。
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信息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对适用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代码
一级目录(5项)
二级目录(67项)
三级目录(374项)
说 明
A
基本公共服务
A01
教育
A0101
义务教育普惠性服务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提供中小学普惠性就读学位服务。
A0102
学前教育普惠性服务
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普惠性服务。
A0103
农村困难学生爱心营养餐服务
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
A0104
特色、特长教学与训练服务
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校内特色特长教学与训练服务。
A0105
校车接送服务
校车接送服务。
A0106
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服务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学校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风险预防和安全保卫等服务事项。
A0107
校内学生意外第三方责任保险服务
校内学生意外第三方责任保险服务。
A0108
课后服务
“四点半课堂”和“暑期护航班”等爱心课堂的组织与实施。
A0109
教师教育培训
中小学教师培训、名师名校长培训、职教师资培训等。
A0110
教育领域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教育领域内由政府举办的区域性体育、艺术、技能、业务等比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A0111
校外活动场所免费、低收费服务
通过凭单、补助等方式购买中小学德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校外活动场所提供的免费、低收费教育服务。
A0112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A02
就业与创业
A0201
职业技能培训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农村转移劳动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服务。
A0202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技师、高级技师、高级工、退役士兵、社工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电商、残疾人、市场管理员等群体技能提升服务。
A0203
就业指导服务
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职业测评、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就业服务专题活动组织、就业社区建设、就业扶贫基地建设等就业服务相关辅助性工作。
A0204
公益性招聘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政府举办公益性招聘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0205
就业状况调查与就业信息监测
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统计,城镇就业信息监测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监测分析、大数据就业监测分析、重点企业用工监测等。
A0206
就业和失业信息收集及统计分析
就业和失业信息的采集及统计分析。
A0207
创业创新孵化服务
为城乡各类创业群体、创业企业、新兴业态提供信息咨询、研发设计、人力资源服务、专利代理、专利运营、专利分析评议、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对为新兴业态或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新型孵化机构、平台(载体)的房租、宽带接入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费用给予补助。
A0208
创业活动的组织及配套服务
创业大赛(峰会)、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评选等创业服务活动的会场布置、人员食宿、交通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创业活动策划、宣传等辅助性工作;项目对接、汇总和获奖选手后续跟踪服务。
A0209
创业服务人员培训
人社系统、社会机构、共青团组织等从事创业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
A0210
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及统计分析
采集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等。
A0211
职业技能鉴定
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农村转移劳动力、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的就业创业技能鉴定服务。
A0212
新兴职业征集及标准开发
新兴职业征集及标准开发辅助性工作。
A0213
其他政府委托的就业与创业服务
A03
人才服务
A0301
高层次人才(智库)引进及配套服务辅助性工作
各类高层次人才(智库)引进活动组织、策划及宣传服务辅助性工作,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评审、合作交流、对接、招聘、管理评估、创新创业项目指导等人才配套服务辅助性工作。
A0302
人才培训
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型人才、人才工作者等培训,以及专家国情省情研修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A0303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档案托管服务等辅助性工作。
A0304
技能竞赛的组织和实施
世界技能大赛、省级技能竞赛等各类技能竞赛的组织和实施。
A0305
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
各行业、各领域人才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立与发布。
A030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整理、材料补充、档案借(查)阅、转出、职称确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等工作。
A0307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的课程及教材建设,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质量评估,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继续教育服务等。
A0308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才服务
A04
社会保险
A0401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辅助性服务。
A0402
社会保险稽核服务
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A0403
社会保险运行评估及清算
委托第三方对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资金清算服务。
A0404
社会保险基金运作辅助服务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精算、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结算等服务。
A0405
政策性保险服务
由财政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为特定群体购买的农业、扶贫特惠等保险。
A0406
职业年金经办服务
职业年金经办管理辅助性服务。
A0407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服务
A05
社会救助
A0501
社会救助对象基本服务
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特困人员社会化托管等服务;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教育矫治、临时安置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县政府 购买 服务 管理 实施办法 指导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