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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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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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净收益(以下简称入市净收益)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入市净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入市而取得的收入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
第四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入市净收益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入市净收益属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市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入市净收益属村组集体所有的,由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其入市净收益纳入镇(街道)财政统一管理,应当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居民民生项目和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其入市净收益应按入市方式的不同分类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净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
该收益资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以股权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股权。
出让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其入市净收益按年度或约定期限缴纳,其收益按年度计入集体经济收入。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入市的,原则上在《作价出资(入股)入市合同》中明确采取“固定收益+分红”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股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持有,其土地使用权作价计入村集体无形资产,其收益作为集体经济收入按年度计入投资收益。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资费用,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后,可将再收益按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进行分红。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村民小组)所有的,其入市净收益在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后,可用于农户分配。
也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所得收益再进行分配。
第八条 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入市净收益管理台账,专门用于登记其入市取得的土地净收益及其再收益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属镇(街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统一列入财政账户由镇(街道)财政统一核算管理。
(二)属于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按不同入市方式分类管理。
以出让方式入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设立辅助账专门用于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以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入市的,每年度所取得的投资收益直接计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收入进行核算管理。
(三)属村内其他集体(村民小组)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按“组账村代理”原则,未单独建账的村民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单独设立科目统一核算管理,单独建账的村民小组单独设立科目核算管理。
第九条 入市净收益的管理应纳入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由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和阳光村务信息网对入市净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予以公开,接受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对入市净收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村入市净收益的日常监管,建立审计制度,规范资金运行,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镇(街道)应加强对入市净收益的管理工作,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照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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