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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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探索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经县政府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在全县有条件的乡镇开展消防委托执法试点。
着力解决乡镇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我县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委托乡镇)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
受委托乡镇结合本县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乡镇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
受委托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核,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
监督检查权:
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县域内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宅县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
部分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提请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方式。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与受委托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县政府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
受委托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对依法给予个人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或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消防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对依法给予个人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处罚。
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在报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参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报县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由受委托乡镇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并加盖消防委托执法专用章。
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除法律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形外,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乡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委托执法责任。
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
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县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受委托乡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自行承担。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县政府成立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工作出现的各项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202*年1月5日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与试点乡镇(双城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二)培训指导阶段。
202*年1月20日前,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受委托乡镇按要求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乡镇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乡镇消防监督检查辅助人员。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健全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消防业务培训。
(三)全面实施阶段。
6月1日起,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全县推行实施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
受委托乡镇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要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
受委托乡镇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
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深入乡镇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
受委托乡镇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
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定出台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受委托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
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
(五)开展联合执法。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六)本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下发,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具体研究解决,最终解释权归县人民政府。
附件:
1.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
3.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示范文本)
4.当场处罚决定书(示范文本)
5.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6.乡镇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附件1
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
项目
委托
行政
机关
受委托
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委 托 权 限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县级消防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2.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单位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县级消防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县级消防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县级消防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2)对过失引起火灾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县级消防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附件2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示范文本)
委托单位:
(行政机关全称)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级消防部门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 县(市、区)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示范文本)
号:
[202X]第000X号
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
检查时间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层数
单层面积
总面积
建筑结构
□框架 □砖混 □砖木 □木结构 □钢结构 □简易搭盖
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情况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1、是否属于“三合一”场所:
□是 □否 □不涉及
2、消防安全制度:
□有 □无 □不全
3、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4、防火检查: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建筑防火
1、消防车通道:
□无 □畅通 □被堵塞、占用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畅通 □堵塞 □锁闭 □电动车停放
3、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完好有效 □损坏□缺少
4、防火门:
□正常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损坏
消防设施
1、电气线路使用情况:
□私拉乱接 □正常 □不涉及
2、灭火器配置情况:
□已配置且保持完好有效 □未配置 □配置不足
3、室内消火栓使用情况:
□有水 □无水 □不涉及
4、可燃易燃材料使用情况:
□无 □使用聚氨酯泡沫□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大量使用塑料绿植□其它:
其它隐患:
处理情况:
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签字:
附件4
市***消防救援大队
当场处罚决定书
*(*)罚〔2020〕第0001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训诫□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账号****************)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办案人员
市XX县消防救援大队
年 月 日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流程图
附件6
乡镇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乡镇名称(盖章):
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
单位(场所)地址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情况
乡镇(街道)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移交情况
乡镇(街道)移交人
区消防救援大队接收人
移交时间
接收时间
注:
1.此表用于乡镇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不属于委托范围,需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时所用;
2.此表一式二份,乡镇、县消防救援大队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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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 消防 委托 执法 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