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工会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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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工会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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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销社工会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供销系统职工的疗休养工作,根据**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供销系统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疗休养对象与条件
(一)疗休养人员:
全县供销系统在岗的干部职工(按时交纳工会会员费),具有3年以上工龄,且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
(二)优先安排条件
1、年度考核优秀或受到县委县政府、省市社嘉奖的人员;
2、下年度退休人员;
3、上年度全勤人员;
4、县考绩位列同组第一的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疗休养待遇:
1、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未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未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当年旷工时间累计3天以上(含3天);
6、当年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当年考核不称职的。
二、疗休养原则:
(一)结合单位财力、人力等因素酌情安排,采取轮流享受原则,确定年度参加职工疗休养人员,干部职工应服从组织安排;各单位每年度组织跨省疗休养人数不超过当年本单位参加疗休养职工总数1/3,跨省疗休养参加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单位确因工作性质、生产任务等原因不能参加当年疗休养活动,可以合理选择二年一次或三年一次的组织方式。
(二)职工疗休养不安排跨年度,因自身原因造成当年未能参加疗休养的,不得领取现金或虚开发票报销,原则上不安排次年补疗休养;县考绩位列同组第一名的,经县社党委批准,可以次年补一次。
(三)社属企业及基层社安排职工疗休养的,须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将参加疗休养人员名单报县社核准。
(四)符合条件参加疗休养的干部职工,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三、疗休养标准和费用支出途径
县社机关应按规定足额计提福利费,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2000元/人·年的限额,在计提的福利费中支出,超出标准额度部分由疗休养人员自行负担;社属企业及基层社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为2000元/人·年,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现金或变相发放有关资金。
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
四、疗休养地点:
浙江省内和省外(赴温州市对口支援地区疗休养活动)。
一次疗休养活动只能在一个省域内进行。
赴温州市对口支援地区的疗休养活动,应由县总工会统一组织实施。
因交通原因可视情延长在途时间,但需经单位同意,且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延长的时间不超过2天。
疗休养费用按实际出行天数,不高于400元/人·天的标准。
五、疗休养管理与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疗休养人员由县社统一组织安排。
(二)疗休养人员安排:
县社机关工会、社属企业及基层社工会,按照规定将确定初步名单报县社工委汇总,提交县社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县社工委统一报县总工会备案。
(三)参加疗休养人员疗休养费用票据随同疗休养审批表经单位财务审核后方可报销。
(四)参加疗休养人员,如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和重要防台抗台需要,应中断疗休养,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六、疗休养纪律
(一)参加疗休养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不宜参加疗休养的病症;
(二)疗休养人员外出要按照有关法律和中央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规范疗休养内容和时间,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三)参加疗休养人员外出必须遵守组织纪律,注意个人形象,保持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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