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专营店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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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专营店奖励暂行办法
为推动市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规模化和标准化以及品牌化发展,加强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与市场的对接,鼓励市场主体在境外设立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专营店(以下简称专营店),提升我市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市场竞争力和市场知名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在国内一二线城市及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注册的新建专营店。
(二)国内各旅游景区及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认可的市3A级以上的景区(含3A级)注册新建的专营店。
(三)在市以外地区的大型超市(经营面积在2500平米以上)设有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的专柜或堆头。
注:
本办法所指新建专营店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建或运营的专营店。
二、奖励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专营店必须是符合奖励范围
(一)、
(二)的内容且独立拥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三)专营店主要经营经市政府认定的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例如红鱼、跑海鸭蛋、黑糖、光村沙虫、绿壳鸡蛋、海头地瓜、粽子、米烂等。
(同一店铺可同时经营多种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
(四)专营店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要统一悬挂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的牌匾、店内悬挂有宣传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的图片介绍以及统一店面的形象设计。
(五)专营店内环境要干净整洁、布局合理、井然有序。
(六)在大型超市设有特色产品或特色小吃的专柜或堆头的必须是在醒目的位置统一悬有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的牌匾,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的。
三、奖励标准
(一)新建专营店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30平方米-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80平方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12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专营店每经营满1年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给予运营奖励2万元。
(三)在市以外地区的大型超市设有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的专柜或堆头,经营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给予3万元的奖励。
四、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每年的4月1日-5月31日为集中受理申报时间。
(二)专营店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证明;
3.企业每月进出货清单及进货企业联系方式;
4.经营场所正面照片;
5.专营店所经营的特色产品的照片;
6.专营门店面积证明材料;
7.大型超市专营店或堆头的面积证明等相关材料
8.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专营店印章,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予以归档。
(三)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在政务网公示,公示期无异议,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意见安排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给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再由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拨付给专营店。
五、其他
(一)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二)各申报专营店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伪造或篡改有关资料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奖励资金,并列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系统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本办法由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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