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管理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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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管理方案(试行)
一、背景
为充分发挥公证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根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定义
本方案所称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的无偿或收费低于成本支出的法律服务。
三、本办法
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一)遗嘱、遗体捐赠、小额继承;
(二)对于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减免收费的公证事项;
(三)保障房摇号、子女入学派位、回迁房安置等服务政府中心工作的公证事项;
(四)在减灾救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脱贫攻坚等领域的公证事项;
(五)参与县委县政府“重点工程护建”“制茶能手赛”等重点热点工作;
(六)提供公益性法律调解服务,积极参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及专业调解;
(七)提供免费线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
(八)参与公益法治宣传活动,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辅导员等;
(九)从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
四、服务原则
从事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党员公证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服务大局,公证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三)坚持为民服务,着力服务和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公证人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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