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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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的管理,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预留的签章,是存款人
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行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银行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存款人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综合业务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账户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应为全部投资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姓名。
(四)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主管单位名称加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名称组成。
(五)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使用其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五条验资账户应预留全部出资人签章,无法预留全部签章的,应出具经全部出资人签章的书面授权书;出资人为个人的,还应出具出资人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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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盈余公积金转资本开立的验资账户,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有关预留印鉴的规定预留签章;如因新投资人加入而增资开立的验资账户,除预留原单位签章外,还应预留新出资人的签章;如为多个新出资人的,也可预留经全部新出资人授权的新出资人签章。
第六条监管账户预留印鉴实行双印鉴卡(A、B印鉴卡),即既有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又有贷款行信贷部门的监管印鉴。
单位预留的印鉴卡为A卡,信贷部负责人和信贷员预留名章的印鉴卡为B卡。
第七条单位定期存款应按账户管理要求预留银行印鉴。
对于频繁发生定期存款业务的客户,其后续定期存款可以沿用以前定期存款账户印鉴,不需重新办理印鉴预留手续,填写“单位定期/通知存款预留印鉴沿用说明”(见附件1),经营业网点会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单位通知存款预留印鉴比照单位定期存款预留印鉴要求。
第八条原子章(万次印章)等一般不能作为预留印鉴,对存款人坚持使用原子印章的,应在《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注明因使用原子印章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存款人自行承担。
印鉴卡上的预留签章必须使用红色印泥,加盖必须清晰、完整、均匀、连续,不能盖在字迹或其他图案上,印章之间应留有一定距离。
印鉴卡上应填写的各栏内容必须齐全、正确,户名必须是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第九条村镇银行印鉴卡(见附件2)右上角印有编号,预留印鉴卡一套至少一式两份,一份印鉴卡(正卡)由印鉴专管员保管使用,另一份印鉴卡(副卡)由银行受理签章后退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留存的印鉴卡,在更换印鉴或销户时应予交回。
储蓄账户印鉴卡只预留一份。
第十条空白印鉴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按《村镇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管理。
第二章印鉴卡的建立
第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户时,开户行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同意开户的,由开销户经办人员发给开户单位空白印鉴卡,同时柜员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手工销号,,并由开户单位经办人员在输出的空白凭证手工销号单上填写开户单位名称并签收。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经办人员领取空白印鉴卡后,原则上应在柜台当面填写印鉴卡相关内容,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交开户行经办人员。
开户行经办人员要对印鉴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在确认印鉴卡真实、内容完整且正、副卡一致的情况下填写账号,经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和营业网点会计负责人在印鉴卡上加盖个人名章。
第十三条如存款人确有需要,也可将印鉴卡带离柜台加盖预留印鉴,但开户行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印鉴卡真伪,切实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营业网点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开销户经办人员在印鉴卡副卡右上方加盖开户银行业务公章后交开户单位。
印鉴卡正卡作为核对依据交印鉴专管员保管。
如为单位定期、通知存款印鉴卡,经办人员手工记载在印鉴卡右上角。
第三章印鉴卡的使用
第十五条预留印鉴卡由专人保管,谁保管谁核对,谁核对谁签章。
预留印鉴卡原则上由后台柜员或会计主管保管,人员少的营业机构可由前台柜员保管,但应坚持核对和记账相分离的原则。
印鉴卡保管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采用折角方式核对印鉴的,必须以不同角度折角至少二次。
核对完毕,
核对人在支付凭证的右上角签章。
第四章印鉴卡的更换
第十七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贸印鉴,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更
换预留印鉴申请书》(见附件3)、原预留印鉴卡、原预留印鉴等相关证明材料。
若无法交回原印鉴卡,由单位出具相关书面证明说明原因,经营业网点会计负责人批准后可办理印鉴变更手续。
并留存相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随账户资料保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印鉴,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证证件。
第十八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应向开户行出具书面
请、原预留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等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原预留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副卡、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如无法取得司法部门证明的,应由该单位存款人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承诺原预留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确已遗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个人签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公函、经原预留个人签章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原预留印章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个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出具原预留印鉴及个人身份证件。
个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
第十九条客户印鉴由于使用时间过长而产生印鉴磨损、模糊不清、缺角等情况,
开户银行应联系客户办理印鉴更换手续。
第二十条开销户经办人员接到单位更换印鉴的申请后,应发给开户单位空白印鉴卡要求其填写。
开户单位应填写印鉴卡背面的“更换印签通知书”(见附件4),注明通知日期、新印鉴启用日期,并加盖原印鉴。
正面按新开户时预留印鉴卡的要求填写齐全。
并加盖新印鉴。
开销户经办人员凭客户提交的《更换预留印鉴申请书》、新印鉴卡(1套)、原印鉴卡副卡以及上述其他证明文件,核对客户交回的原印鉴卡副卡与正卡是否一致,“更换印鉴通知书”加盖的旧印鉴是否与原印鉴一致,审核无误后签章,并交营业网点会计负责人复审。
第二十一条营业网点会计负责人审核上述更换印鉴资料无误后,在新印鉴卡上“会计主管”处签章。
第二十二条开销户经办人员收妥全套原印鉴卡,注明“已更换”字样和注销日期,并要求存款人在新印鉴卡上注明启用日期。
新预留印鉴在变更的次日方可启用。
《更换预留印鉴申请书》与原预留印鉴卡正卡、存款人交回的预留印鉴卡副卡等资料随账户资料一并保管。
无法提供原预留印鉴的,更换印鉴十个工作日后,将原预留印鉴卡正卡抽出放入账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五章印鉴卡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原预留印鉴卡副卡,开销户经办人员对客户交回的原印鉴卡副卡与本行保管的印鉴卡正卡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
已销户的预留印鉴卡正卡、存款人交回的预留印鉴卡副卡注明注销日期后作当日会计凭证附件。
若客户无法交回原印鉴卡副卡,应由开户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书面证明说明原因,经营业网点会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六章印鉴卡的挂失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预留印鉴遗失的,应及时向我行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挂失。
存款人预留公章遗失的,需提交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存款人预留财务专用章遗失的,需提交存款人以行政公章出具的公函、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存款人预留个人名章遗失的,需提交存款人以行政公章出具的公函、原预留印章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同时,存款人还应提供原预留印鉴卡副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并填写挂失申请书。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出具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开户行应留存相应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凭以办理印鉴挂失。
分单:
并相预留印鉴挂失后,存款人可于当日申请更换印鉴。
更换印鉴十个工作日后,将原预留印鉴卡正卡、存款人交回的预留印鉴卡副卡及更换印鉴申请书等一并放入账户资料袋内保管。
第七章印鉴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预留印鉴为财务专用章的,更换公章时,也应及时到开户行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在新预留印鉴启用前签发的、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的支付凭证,按新预留印鉴卡背面的旧印鉴进行核对。
第二十六条空白印鉴卡由开销户经办人员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保管。
作废的印鉴卡(单位取走未送回、填错或盖错章等),开销户经办人员要负责全部收回,收回后自右侧中间沿45度角向下剪角,加盖“作废”戳记,由营业网点会计负责人审查并在各联次签字确认后随当日会计凭证装订。
确实无法收回的须由存款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经营业网点会计负责人签章后作为作废销号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存款人变更、挂失预留印鉴或销户时,原预留印鉴副卡应交回我行,
确实不能交回的,存款人应做出书面说明,并注明“因原预留印鉴卡副卡丢失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存款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印鉴卡管理必须做到:
专人保管,固定存放:
人离卡收,加锁保管;
营业时间,印鉴卡保管人临时离岗,应将印鉴卡入箱(屉、柜)加锁。
非营业时间,印鉴卡应存放于库房或保险柜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印鉴卡保管人员休班、短期离岗、长期离岗或调离时,应在视频监控下,并由营业网点会计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监督办理交接手续,应对印鉴卡逐个点收,审核真伪,,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交接登记簿》上写明份数并签章。
保管人休班或临时离岗不影响业务办理的,可不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印鉴卡保管人员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不同保管人保管的印鉴卡不得交叉使用:
临时离岗时,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
营业结束后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并入库(箱)保管。
第三十一条营业网点会计负责人对空白印鉴卡必须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点、检查;应按月清点审核所有预留印鉴卡,并在《营业日志》上记载核对情况。
营业网点会计负责人保管印鉴卡的,应换人清点审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我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我行成立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单位定期/通知存款预留印鉴沿用说明
2.村镇银行印鉴卡
3.更换预留印鉴申请书
4.更换印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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