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镇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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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镇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切实做好202X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以下简称秋防工作),有效应对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X市农村工作会议和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聚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新任务、新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紧紧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深入推进兽医工作“三项制度”为重要抓手,以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为防控重点,全面落实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流行,努力保障“四大安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助力。
二、时间安排
全镇秋防行动时间统一定为10月9日—11月10日。
三、行动内容
坚持常年防疫与季节防疫相结合,在抓好常年防疫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集中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深入开展大宣传大排查行动。
利用短信、微信、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宣传资料、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进村入社、逐场逐户宣传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动物疫病防控知识,不断增强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意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村级要充分发挥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班专人”作用,采取走访问询、查看照片或视频等非进场入户方式,集中开展动物疫情大排查。
要动态更新畜禽档案、生猪户口,准确掌握畜禽养殖情况。
排查时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和上报。
(二)切实做好大清洗大消毒工作。
要督促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做好日常消毒工作,加大消毒频次,扩大消毒范围,做到无缝覆盖,有效降低面源污染。
各村要以社为单位统一建立散养户消毒台账,指导规模场自行建立消毒台账,并详细记录消毒药品种和浓度、消毒时间、消毒范围、消毒面积等信息。
秋防工作期间,要集中开展一次大清洗大消毒工作。
(三)分类实施强制免疫。
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要指导养殖场户根据疫病流行状况自行开展免疫。
强制免疫实行分类管理,对大型养殖场(含“先打后补”养殖场)实行“督促免疫”;对中小型养殖场实行“指导免疫”;对散养户,鼓励其在基层兽医的指导下自行免疫,确无能力的可“代行免疫”,且严格遵守《非洲猪瘟防控期间散养生猪强制免疫注意事项》(见附件2)。
免疫同时,要做好畜禽标识佩戴、农村散养户《动物免疫证明》填发和乡镇农技服务中心《防疫档案》建立等工作。
免疫结束后,镇政府将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对免疫抗体不达标的畜禽要及时补免。
(四)抓好防疫监管。
对所有养殖场户集中开展一轮全面监督检查。
对散养户,村上要严格落实责任片区监管巡查。
对规模场,由镇农服中心挂牌兽医按照“卫生评估、风险分级、量化监督、痕迹管理”要求,实施精细化监管巡查。
督促养殖业主落实强制免疫、养殖档案建立、定期消毒、动物调运备案、调入动物落地隔离观察、调出动物申报检疫、疫情报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其严格落实调入畜禽隔离观察、调出畜禽申报检疫等制度,做好人流物流管控、养殖场所清洗消毒、日常灭蚊灭蝇灭鼠、不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生物安全措施,严防疫情发生。
),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调运、不报告疫情、不建立防疫制度、不落实防疫措施、不接受防疫监督等行为。
(五)抓好兽医工作“三项制度”建设。
镇农服中心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继续深入推行兽医工作“三项制度”。
督促动物饲养场落实动物疫病自行检测制度,坚决查处不履行自行检测主体责任的饲养场。
督促元亨动物医院抓好免疫质量,严格执行基于监(检)测的产地检疫制度,并在检疫证明中备注报告编号,倒逼动物疫病自行检测制度落实。
以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为核心指标(强制免疫密度包括电子信息查询统计的强制免疫密度和现场抽查的强制免疫密度),健全完善对村级、元亨动物医院的考核机制,加强防疫效果评价,充分发挥考核的加力增效作用。
对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及时督促进行强化免疫。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保障工作。
各村(居)、镇相关部门、元亨动物医院等要高度重视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把秋防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要提前准备好疫苗、免疫器械耗材、消毒药品、人员防护用品、免疫副反应处置等前期准备工作,并按规定发放,规范使用。
元亨动物医院要通过视频教学、推送学习资料等方式,对基层兽医人员加强技术培训,提高防疫操作技能。
(二)强化督促检查。
镇政府将加强督查,不定期深入村社、农户督查秋防工作进展情况和防控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强化行为规范。
农业服务中心、元亨动物医院要加强疫苗使用管理,规范疫苗运输、储存和使用,建立发放、领用记录,避免出现因疫苗保管不当而影响免疫效果。
要规范免疫行为,做到用真苗、真打、真有效,防止不打针、打假针、减量注射造成免疫失败;规范消毒,防止消毒不彻底,造成疫病传播。
(四)强化生物安全。
各村(居)必须把生物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循能不进则不进、能不接触则不接触的原则,严格按规范做好防护,严密防范因操作不当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甚至造成人员感染。
兽医人员、村社干部在开展走访问询、监督巡查、宣传指导等工作时,必须全程戴口罩,避免与养殖业主及其他人员近距离接触、交谈;在开展入户免疫时,必须全程戴口罩、穿防护服和雨靴,进出严格消毒。
(五)强化信息管理。
各村(居)、元亨动物医院要落实专人收集、统计秋防相关信息、数据、资料、信息及时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报送,以便填报X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动物防疫监管系统”,要求每天实时报送,严禁在秋防工作结束后集中填报。
若因条件限制,不能实时报送的,可在每周星期五中午前统一报送本周防疫数据,防止出现网络平台统计免疫进度严重滞后于实际免疫进度的情况。
联系人:
袁志强 13008355927 QQ2237764521
附件:
1.202X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
附件1
202X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
对全国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国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此外,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有牛和边境地区的羊、骆驼、鹿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广西对边境地区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吉林、青海、宁夏对所有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辽宁、四川对重点地区的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除上述规定外,各省可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A型口蹄疫免疫动物种类。
小反刍兽疫:
对全国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区建设或已退出免疫的省份,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
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各省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奶畜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在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包虫病:
在包虫病流行区,对种羊进行程序化免疫,对新生羔羊、补栏羊及时进行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各地应执行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见附件)。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以及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
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订实施方案。
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省(区、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
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
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
应建立健全疫苗采购供应、监督管理、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三)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
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开展省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
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免疫时应按照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
(四)完善免疫记录。
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五)落实报告制度。
省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疫苗采购情况,各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免疫情况。
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推进“先打后补”。
各地要加快推进“先打后补”,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力争在202X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全覆盖。
强化信息手段支撑,借鉴青岛市“先打后补”信息化管理试点的经验做法,推进强制免疫补助在线申请、自动审核及“一卡通”发放系统开发建设,以规模养殖场线上填报的畜禽饲养量、疫苗使用量(疫苗二维码、疫苗包装瓶照片)为依据,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核算发放补助资金。
对目前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可暂实施省级疫苗集中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七)评估免疫效果。
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两次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
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督导检查;进一步强化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检验。
七、经费支持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要求,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八、其他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2
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
为有效防范防疫人员及相关器械、物资机械带毒传播,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开展散养生猪强制免疫,应严格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一、精简防疫人员。
尽可能精简防疫工作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
其中,1人入户,负责免疫、消毒等主要工作;1人不入户,负责填写免疫档案、填发免疫证明、开展宣传指导等辅助工作。
二、准备充足物资。
提前准备好足量的注射器、针头、酒精、碘酒、药用棉、消毒剂、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鞋套、雨靴等)等。
三、选择适宜天气。
提前查阅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免疫区域,尽可能避开雨天入户免疫。
四、确认健康状况。
入户前,先向养殖户询问生猪健康状况,确定无异常后,方可入户。
入户后,先仔细检查生猪健康状况,确定健康后,方可实施免疫。
五、严格实施消毒。
人员消毒:
入户前,应穿戴防护服、鞋帽,且必须“一户一更换”。
条件不具备的,必须戴防护帽、穿雨靴。
穿雨靴的,入户前和离户时都必须浸泡消毒。
注射消毒:
严格对注射部位消毒,严格“一猪一针头”,不得重复使用。
环境消毒:
对生猪圈舍及周边环境,防疫人员进出路线等,规范实施全面消毒。
六、广泛宣传指导。
向养殖户宣传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宣传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包括自家潲水)喂猪,禁止无关人员入户,以及出栏生猪要检疫、调入生猪要隔离、发病死亡要报告等政策规定。
指导养殖户自行落实圈舍环境消毒、灭鼠灭蚊灭蝇等防控措施。
七、相关物品回收。
对使用过的防护服、针头、注射器、药用棉、疫苗瓶、包装盒和消毒剂瓶等废弃物或污染物,必须使用不渗水的塑料袋或密闭容器全部分类回收,并集中消毒、处理。
八、加强人员防护。
严格遵守生物安全操作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人员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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