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5563915
- 上传时间:2022-12-26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1.34KB
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docx
《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或“基层动物防疫安全协管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协助管理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数量,按畜禽养殖数量和承担的防疫工作量大小设置,原则上按照每10个行政村配备1名的比例核定,全区共设14名,根据各街镇工作实际需要合理调剂分配。
畜禽饲养量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大的街镇,可根据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由街镇自行增设,也可以通过购买劳务方式,解决集中免疫时期人员不足的矛盾,相关费用由各街镇自行承担。
第二章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严格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
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身体健康,原则上男性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
4、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取得动物防疫员或执业助理兽医师以上资格。
5、从事畜牧兽医工作以来没有发生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用程序:
村级动物防疫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招聘方案和考录办法,经报名、资格审查,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和体检等程序,符合录取条件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与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3年(含试用期)。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期为三年,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考核情况进行核实后,可按程序随时通知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予以解聘。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二)协助实施动物免疫工作。
按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协助做好动物标识、动物防疫信息等信息化平台的使用、信息采集和上传工作;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等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等;
(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协助开展疫情普查、监测采样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指导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协助实施全面指导和普查等工作;
(六)指导实施消毒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指导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以及水网地带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病死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
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按规定要求,协助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开展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协保理赔;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
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九)协助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粪污资源化利用、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
(十)投入品使用等日常巡查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养殖场(户)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禁投入品使用等行为及时上报业务管理部门;
(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使用管理和考评
第七条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工作协议书》(附后),明确防疫和安全协管责任区域、主要任务、职责和奖惩措施等,并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日常工作的督查工作。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月度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方式。
每月由辖区基层动物检疫分所按《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附后),对防疫员进行考评,每月平均分即为年度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得分排名前30%的,颁发优秀村级动物防疫员证书,每月及年终考评情况要报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月度和年度考核情况,将平均得分低于60分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防疫员人员,退回第三方派遣公司,予以解聘。
第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工作考核,可直接解除工作协议,将派遣人员退回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予以解聘。
(一)超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二)因伤、残、病不能继续从事基层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连续2个月或年度内任意3个月考核低于60分的)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四)无故不参加各类集中培训2次以上的;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10次或请假(产假、住院病假除外)5天及以上的;一个月内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五)工作日午间(值加班)期间饮酒的;工作日(值加班)期间销售兽药、饲料以及从事其他个人有偿服务的;
(六)未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向被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经查属实的;
(七)在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虚报冒领和套取国家扶持资金的;
(八)未遵守执法监督检查和保密工作纪律,徇私枉法或向被检查对象通风报信的;
(九)涉嫌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事责任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以上处罚的;
(十)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薪资待遇
第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薪资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共同分担,优先使用中央和省、市下拨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根据我区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基层动物防疫安全任务的实际情况,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按月发放,工资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6号)执行(区政府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汇同财政部门将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发放明细表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的申报及发放程序。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由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月15日前,核算派遣员工的劳务费用,并向区财政递交资金拨付申请,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收到区财政局拨付资金五个工作日内,将劳务费用拨入第三方劳务派遣工司账户,由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按月发放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并按相关规定缴纳五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年3月1日起至202X年2月28日止,有效期一年。
附件:
1、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2、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
附件1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指标与赋分标准
赋分值
1
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每次扣1分,旷工的每半天扣2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2
工作期间用电脑或手机从事与工作无关工作的,发现1次扣1分
3
辖区内出现动物疫情未能及时上报的,每次扣2分
4
接群众合理诉求,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到场解决的,每次扣2分
5
防疫工作不到位、出现漏免现象的,视漏免情况,最高扣10分,导致疫情蔓延等重大后果的,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6
无害化处理、免疫档案等信息未按要求填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7
因工作原因,被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视情节严重扣分,最高扣10分,涉嫌违法违纪的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有关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
8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扣5分,不能胜任相关工作任务的,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9
所在辖区从事相关畜牧兽医工作,被街道及以上部门表彰的,按中央、省、市、区、街镇表彰层面,分别给予30分、20分、10分、5分、2分的加分,同一事由,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加分
合计得分
附件2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
甲方:
市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乙方: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区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
(一)确定乙方工作责任区、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对乙方工作进行指导。
(二)对乙方承担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二、乙方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二)协助实施动物免疫工作。
按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协助做好动物标识、动物防疫信息等信息化平台的使用、信息采集和上传工作;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等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等;
(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协助开展疫情普查、监测采样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指导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协助实施全面指导和普查等工作;
(六)指导实施消毒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指导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以及水网地带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病死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
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按规定要求,协助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开展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协保理赔;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
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九)协助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粪污资源化利用、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
(十)投入品使用等日常巡查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养殖场(户)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禁投入品使用等行为及时上报业务管理部门;
(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拨付
甲方根据所在地基层动物检疫分所对乙方所负责区域内的动物防疫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审核确认,核算派遣员工的劳务费用,并向区财政递交资金拨付申请,甲方在收到区财政局拨付资金五个工作日内,将劳务费用拨入第三方劳务派遣工司账户,由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按月发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并按相关规定缴纳五险。
四、协议终止及解除
1、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2、乙方不履行协议,经甲方批评指正仍拒不改正的,可解除协议。
3、乙方在协议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可解除协议。
4、按照《区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达到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协议。
5、工作中出现失误,如不是乙方过失,甲方不得中途终止协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日印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基层 动物 防疫 畜产品 质量 安全 协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