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防护网应急疏散逃生口技术规定(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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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防护网应急疏散逃生口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住宅安全防范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降低建筑突出外墙防护网对消防安全的影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既有高层住宅。
第三条高层住宅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随意在建筑物外立面超出建筑物墙体,以及阳台、外走廊及其栏杆上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
确需安全防护的,可安装不影响消防救援和市容景观的防护网。
第四条高层住宅已安装突出外墙防护网确实无法拆除的,应当在防护网上开设应急疏散逃生口。
第五条高层住宅使用者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防护网上开设的应急疏散逃生口疏散逃生。
第六条防护网上开设的应急疏散逃生口除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有利于应急疏散逃生,且不得对邻户安全构成威胁,确保应急疏散逃生口设置、使用安全。
第七条高层住宅每套应有2个及以上应急疏散逃生口。
第八条防护网上开设的应急疏散逃生口宜设置在消防救援场地或消防车道正上方。
第九条防护网上开设的应急疏散逃生口应开设在防护网的正面,其洞口尺寸不宜小于1000mm×600mm。
第十条防护网上开设的应急疏散逃生口应方便、快捷,由室内向外开启,并设有醒目标识。
第十一条防护网及开设的应急疏散逃生口所用材料应做防锈蚀、防腐蚀等处理,满足其安全性、耐久性要求。
第十二条防护网不应作为应急疏散逃生时的受力支撑结构;防护网上开设的应急疏散逃生口附近宜设置专门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作为疏散逃生时安全绳的固定点。
第十三条高层住宅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定期对应急疏散逃生口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加固,不得在应急疏散逃生口内侧堆放杂物,保障应急疏散逃生口能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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