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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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及其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X市X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公管局)负责备案监督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具体投诉处理工作由区公管局负责。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提起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区公管局应在媒体公告投诉受理电话和地址。
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投诉人事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答复或对招标人书面答复不服的,投诉人可依法向区公管局提起投诉,并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及其依据;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外文投诉书应当同时提供中文文本;投诉事项以中文文本表达内容为准。
投诉人在提交投诉书时应按附件一(附后)规定要求填写投诉书接收单并由投诉人或其投诉活动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投诉人在提交投诉书的同时应按附件二(附后)规定格式要求提交诚信投诉承诺书,承诺书应加盖投诉人公章和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诉人是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本人签名。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事务。
代理投诉事务时,代理人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区公管局,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第九条 区公管局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经审查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及合理时间内补齐或修改投诉书进行重新投诉;
(三)对符合受理条件并作出受理决定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条 区公管局接到投诉材料后,必要时通知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暂停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未参与投诉所涉及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或与该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不全,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投诉事项已由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或者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
(八)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填写投诉书接收单、提交诚信投诉承诺书的。
第十二条 区公管局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其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三章 投诉调查与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投诉事项调查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一)原件、有效的文件、资料、官方网站下载的有效证据等材料;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第十五条 对区公管局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等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处理,区公管局可以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区公管局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会同招标人进行联合调查。
第十六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区公管局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投诉:
(一)已经查实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可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自行终止。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十九条 区公管局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约定及本办法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处理。
其中,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有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区公管局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公管局应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证据等资料编目装订,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含电子版),立卷归档,台账管理,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
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书;
(二)受理登记表;
(三)调查报告;
(四)相关证据材料(含勘验、现场和质证笔录、照片、鉴定结论等资料);
(五)投诉处理决定书;
(六)投诉处理结案表。
第二十三条 区公管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撤回投诉应当提交撤诉申请书或者由投诉人(投诉授权委托人)在投诉材料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经区公管局同意后,撤回投诉。
投诉书及撤诉申请书由区公管局存档;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连同投诉书由区公管局存档。
第四章虚假、恶意投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恶意投诉,是指投诉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不实内容、不存在的问题及违反规定程序投诉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虚假投诉:
1.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的;
2.以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信息和材料进行投诉的;
3.在投诉书中伪造投诉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投诉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投诉:
1.不符合法定的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纠缠投诉的;
2.投诉查无实据,被告知后继续进行纠缠投诉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投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虚假、恶意投诉情形的处理
1.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驳回投诉人投诉外,记录其不良行为一次,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第四款规定情节的,取消其1至3年内在X市X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
2.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驳回投诉人投诉外,记录其不良行为一次,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
3.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进程,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4.同一投诉人1年内3次及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记录其不良行为一次,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
5.虚假、恶意投诉行为处理期限自区公管局驳回投诉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区公管局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区公管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公管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
涉及的鉴定费用,申请鉴定方先行预交,最后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X市X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X市X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书接收单
2.诚信投诉承诺书
附件1
X市X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书接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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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如有)
有效线索及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附件2
诚信投诉承诺书
郑重承诺: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 (具体的工程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
二、本次投诉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投诉活动过程中无违反《X市X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各种虚假恶意投诉行为。
四、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包括:
按《X市X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愿意接受限制交易和停止交易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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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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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 工程 建设项目 招标 投标 活动 投诉 处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