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加快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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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加快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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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加快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大做强我区金融业,吸引金融机构落户,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支撑,依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及我市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在辖区注册、缴纳税收的金融类机构及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类机构,是指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公司、小贷公司、结算中心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金融机构决策管理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银行行长、副行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业务用房补贴。
对新引进在注册、经营、纳税的金融机构,购买或租赁业务用房予以补贴。
(一)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建、购买或租赁业务用房给予补贴,新建或购买业务用房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对租赁业务用房的按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指导价的50%予以补贴,连续补贴三年,累计补贴最高限额为60万元。
(二)对证券类金融机构新建、购买或租赁业务用房给予补贴,新建、购买业务用房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累计补贴最高限额60万元;租赁业务用房的按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指导价的40%予以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补贴最高限额为40万元。
(三)对其他类金融机构新建、购买或租赁业务用房给予补贴,新建或购买业务用房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限额30万元;租赁业务用房的按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指导价的30%予以补贴,连续补贴三年,累计补贴最高限额为20万元。
第六条 对高管的奖励和补助政策。
高管人员在辖区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金融机构设立年度起5年内,区级分成收入前3年全额奖励补助给高管个人,后2年按50%奖励补助给高管个人;高管人员在辖区内购买商品房的,享受一套商品房购房契税补助;高管人员子女在我区入学享受区人才引进办法的相关政策。
第七条 对社会招商团队及个人奖励。
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社会团队以及有关人员给予团队及个人奖励,经团队以及有关人员本人向区国资(金融)中心申报,区国资(金融)中心初审、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给予3-10万元奖励(引进银行机构奖励10万元,引进证券机构奖励6万元,引进保险机构奖励5万元,引进其他金融机构奖励3万元)。
第八条 政府性资源配置。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经济增长贡献、税收增长贡献等指标,结合区委、区政府对金融机构目标考核结果,配置相应政府性资源。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补贴的金融机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出辖区,在5年内迁出辖区的金融机构,所享受的补贴资金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第十条 对在设立国家级金融分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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