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主要公文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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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主要公文材料
一、工作汇报
二、工作总结
三、通告
四、应急预案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深刻吸取燃气安全事故教训,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燃气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计划》,强化燃气安全工作,有效遏制各类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谋划安排
为做好此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门动员会议,结合**县实际,认真研究讨论,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强调了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目标、范围,明确了局长负责,分管领导带头,专人进行检查,形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做好燃气安全整治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崔俊峰带领下,燃气热力办执法人员深入到全县16家燃气场站例行燃气安全检查,对液化气管道、燃气充装设备、阀门仪表等进行检查;对燃气卸液区卸车臂、操作规程、静电释放、泄漏报警仪等进行检查;对储罐区、充装区、泵房的压力表、阀门、加气枪等进行检查;对储液罐泄漏紧急切断装置、应急物资、应急人员、应急演练等进行检查。
并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对燃气设施的巡检记录、经营条件、安全管理、用气服务等方面的汇报。
通过此次排查,共查处安全问题隐患16处,已责令企业负责人当场整改,现已整改完毕,保障**县燃气供应安全平稳有序。
三、企业自查
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对生产、供储场所、燃气设施立即展开全面检查,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规范对生产、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状态进行检查,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液位、压力超限报警以及紧急切断阀的运行工况进行检查维护,对管道法兰、阀门等易泄漏部位进行可燃气浓度检测,对螺栓、阀杆等部位进行防腐处理。
要列出隐患清单,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及时整改到位,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严厉打击非法燃气经营行为
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和存储必须要有专业资质,非法运输液化煤气罐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燃气经营者要必须依法经营、安全经营。
为共同守护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局将加大燃气安全整治力度,通过全面排查、突击检查等,多措并举,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储存、经营、运输燃气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局在对燃安全气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一并进行,结合典型事故,对违反使用燃气安全操作规程的危害进行了详细介绍。
对各供应点、周边群众、商户、餐饮、娱乐等密集场所,宣传正确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知识及防范液化气安全隐患的相关常识,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深刻吸取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切实消除燃气隐患,维护**县城镇燃气领域持续安全稳定,按照县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制定了《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郓综执字〔2021〕13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百日攻坚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省应急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鲁应急发〔2019〕75号)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情况,以及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安全投入、培训教育、资质证照、机构人员、应急管理、危险作业、工艺设备、重大危险源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运行、气瓶充装、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做好居民用气安全管理和突发事故应急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非法违法行为,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到位,推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为做好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门动员会议,结合**县实际,认真研究讨论,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强化了治理工作重点、任务、目标、范围,成立了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工作小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崔俊峰任组长,公共管理科科长汤保华任副组长,李玉超、司端双、崔磊任成员,负责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工作。
(二)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百日攻坚”行动工作小组深入到**县17家燃气企业,开展了拉网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以燃气储存设备、燃气管网和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为重点,全面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彻底整改,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执法到位,不留情面,真正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改”。
本次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检查燃气企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特种设备设施的检验情况,管道设施的巡查情况,消防设施是否配置齐全,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附件是否完好,监控系统是否完整,可燃气体报警器系统是否正常等。
截止目前共检查燃气经营企业17家,排查安全问题隐患113处,已责令企业负责人当场整改,现已整改完毕,保障**县燃气安全平稳运行。
(三)开展第三方检查。
聘请专家对**县21燃气场站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合法经营燃气企业17家,检查出安全隐患或问题165处,已下达整顿通知书21份,责令限期整改,现已全部整改完毕。
检查无证燃气经营企业3家,均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安全。
(四)开展打击非法燃气经营行动。
开展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行动,在程屯镇程屯村查处非法倒气行为1起,暂扣50公斤钢瓶6个,倒气枪4个,小推车1个,电子秤1个,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五)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在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的同时,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对违反燃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的危害进行了详细介绍,督促指导各液化气充装企业,对所有客户发放液化气安全使用小常识宣传页,各管道燃气公司对所有工商业用户及民用户做好安全巡检,同时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明白纸,对各供应点、周边群众、商户、餐饮、娱乐等密集场所,宣传正确使用液化气安全知识及防范化解液化气安全事故相关常识,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截止目前共开展燃气安全用气宣传知识6场,现场展示专题安全宣传板28块,向居民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2800余份,受理现场咨询310余人次。
三、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继续强化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执法落到实处,采用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加大对违反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督促供气企业加强对用户的安全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入户安全检查。
**局将增派执法人员继续深入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现象,定期上报检查情况,形成长效机制。
(三)**局将完善推广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制管理,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加强隐患整改落实。
以更坚决的态度、更细实的作风、更有力的措施,持续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工作,发现一家处罚一家,及时快速消除隐患,确保**县燃气行业持续安全稳定。
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
按照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菏城管字〔2021〕2号)文件要求,深刻吸取燃气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推进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全县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依据《春节及两会期间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周密安排部署。
为压实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经局党组研究,成立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小组,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勇任组长,分管领导、副大队长崔俊峰任副组长,公共管理科科长汤保华,李玉超、司端双、崔磊、温金锁为成员,具体负责对城镇燃气开展全覆盖、无缝隙、拉网式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检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查处燃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二、制定检查计划
按照《**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全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城镇燃气实际,**局制定了《春节及两会期间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按照县安委会《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要求,制定印发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方案》,并制定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全国“两会”期间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按照“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开展县区互查
(一)**县检查鄄城县问题隐患整改情况。
按照市城管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县区互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根据《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2月4日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崔俊峰带领下,公共管理科科长汤保华、副科长李玉超、司端双和安全专家深入到鄄城县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生产大排查。
共查出隐患19处,现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市开发区检查**县问题隐患整改情况。
按照**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安排部署,**市开发区住建局领导带领燃气安全专家于2月5日检查了**县安信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华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针对2家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局对2家公司分别下达了《**市城镇燃气行业县区互查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2家公司整改后提交了整改报告,**局执法人员现场逐项核查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单,形成检查、整改、验收闭环管理。
四、组织开展“生命至上警钟长鸣”警示教育周活动
为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局于3月2日召开了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学习传达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文件和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全国“两会”和建党100周年期间**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按照县安委会统一安排部署,**局转发了市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生命至上警钟长鸣”警示教育周活动的通知》,各燃气经营企业将警示教育纳入企业全员岗位培训重要内容,进行全员网上观看接受教育。
**局于3月2日召集各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集中观看了“生命至上警钟长鸣”警示片,并撰写了心得体会。
五、企业自查自纠
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对生产、供储场所、燃气设施立即展开全面检查,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规范对生产、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状态进行检查,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液位、压力超限报警以及紧急切断阀的运行工况进行检查维护,对管道法兰、阀门等易泄漏部位进行可燃气浓度检测,对螺栓、阀杆等部位进行防腐处理。
列出隐患清单,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及时整改到位,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开展督导检查
在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勇带领下,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小组深入到**县16家燃气企业开展了拉网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以燃气储存设备、燃气管网和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为重点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彻底整改,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执法到位,不留情面,真正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改”。
检查燃气企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特种设备设施的检验情况,管道设施的巡查情况,消防设施是否配置齐全,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附件是否完好,监控系统是否完整,可燃气体报警器系统是否正常等。
截止目前**局共出动执法人员60(人次)共检查燃气经营企业57(家次),排查安全问题隐患70处,已责令企业负责人当场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保障**县燃气供应安全平稳有序。
开展“三合一”场所检查,加大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宣传。
七、开展农村“气代煤”工程隐患排查整改
针对**县农村清洁取暖气代煤用户数量大、天然气常识缺乏、采暖装置使用不熟练、冬季寒冷干燥等情况,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生的特点,**局与担负**县气代煤任务的燃气公司:
**县祥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县速腾燃气公司和**县福隆燃气运行公司,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冬季燃气安全检查及宣传活动,深入到村庄、社区,对燃气管网警示标识、立管防撞设施等进行检查,对居民连接软管、燃气报警等进行检查,指导居民正确使用燃气灶具和取暖设备,宣传应急紧急处理措施,提高燃气安全使用意识。
八、开展“打非治违”
2月18日,在公共管理科科长汤保华带领下,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小组开展查处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行动,在李集镇李集村取缔非法倒气充装点1处,暂扣3个导气泵、电子秤4个。
3月4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巡查中,在双桥镇苏庄村查处非法流动倒气一起,暂扣50公斤钢瓶5个、倒气枪1个、小推车1个。
九、开展安全宣传
在燃气安全检查的同时,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结合典型事故事例,对违反燃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的危害进行了详细介绍,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张贴《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宣传页,每个燃气企业张贴2处,共张贴50余张。
对各供应点、周边群众、商户、餐饮、娱乐等密集场所,宣传正确使用液化气安全知识及防范化解液化气安全事故相关常识,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十、下一步工作
**局将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措施的落实,对照通报问题,及时完善相关资料台账,严格按照市城管局要求,继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县城镇燃气安全平稳运行。
关于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的通告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要求,现将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提高燃气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液化气用户应当购买使用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经营单位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
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不得有接口,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橡胶软管两端应当使用管卡固定。
(三)使用燃气过程中,应当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
用气完毕,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关闭燃气灶前阀和燃烧器具阀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关闭钢瓶角阀和燃烧器具阀门。
(四)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报警器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
发现室内燃气泄漏时应首先关闭燃气表前阀门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及燃烧器具阀门,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到室外拨打电话报警并报告燃气供应单位。
(五)及时更换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不锈钢波纹软管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瓶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使用年限不应超过3年;橡胶软管使用年限不应超过2年,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尽量避免使用橡胶软管;农村“气代煤”工程不得使用橡胶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使用到3年时至少要检测1次,紧急切断阀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线;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气源要求、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设施;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或者在使用燃气的房间住人;
(六)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盗用燃气、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封闭、毁坏燃气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含改变房屋结构,把原建筑设计的厨房改为书房、储藏室、衣帽间及开放式厨房);
(九)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加热、摔砸、滚动、倒置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一)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倒灌,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残液;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增加、改装、迁移或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时,应当由燃气供应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实施。
四、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使用不锈钢波纹管连接用气设备。
五、房屋出租、出借的,房屋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及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对燃气设施承担维护、更新责任,不得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提供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等设施。
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应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和管理、维护燃气设施。
六、燃气供应单位向用户供气前应当检查用气场所,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
符合供气条件的,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
七、燃气供应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进社区、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八、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用户应当立即整改。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安检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用户,燃气供应单位可依法停止供气。
九、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单位应当指导用户安全、正确使用燃烧器具。
十、推广应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设施。
推广使用安全性高、使用年限长的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燃烧器具,不锈钢波纹软管应当有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提供多种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连接方式。
提倡用户购买燃气安全使用责任保险。
特殊用户必须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设施并购买燃气安全使用责任保险。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燃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情节严重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停止供气。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的通告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要求,现将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提高燃气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液化气用户应当购买使用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经营单位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
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不得有接口,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橡胶软管两端应当使用管卡固定。
(三)使用燃气过程中,应当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
用气完毕,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关闭燃气灶前阀和燃烧器具阀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关闭钢瓶角阀和燃烧器具阀门。
(四)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报警器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
发现室内燃气泄漏时应首先关闭燃气表前阀门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及燃烧器具阀门,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到室外拨打电话报警并报告燃气供应单位。
(五)及时更换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不锈钢波纹软管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瓶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使用年限不应超过3年;橡胶软管使用年限不应超过2年,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尽量避免使用橡胶软管;农村“气代煤”工程不得使用橡胶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使用到3年时至少要检测1次,紧急切断阀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线;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气源要求、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设施;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或者在使用燃气的房间住人;
(六)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盗用燃气、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封闭、毁坏燃气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含改变房屋结构,把原建筑设计的厨房改为书房、储藏室、衣帽间及开放式厨房);
(九)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加热、摔砸、滚动、倒置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一)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倒灌,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残液;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增加、改装、迁移或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时,应当由燃气供应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实施。
四、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使用不锈钢波纹管连接用气设备。
五、房屋出租、出借的,房屋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及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对燃气设施承担维护、更新责任,不得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提供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等设施。
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应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和管理、维护燃气设施。
六、燃气供应单位向用户供气前应当检查用气场所,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
符合供气条件的,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
七、燃气供应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进社区、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八、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用户应当立即整改。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安检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用户,燃气供应单位可依法停止供气。
九、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单位应当指导用户安全、正确使用燃烧器具。
十、推广应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设施。
推广使用安全性高、使用年限长的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燃烧器具,不锈钢波纹软管应当有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提供多种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连接方式。
提倡用户购买燃气安全使用责任保险。
特殊用户必须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设施并购买燃气安全使用责任保险。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燃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情节严重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停止供气。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镇燃气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规范燃气企业的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辖区内燃气的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和杜绝重大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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