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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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招投标活动秩序,有效扼制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线索向区围标串标整治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举报辖区内招投标项目围标串标违法违纪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的,经查证属于刑事犯罪的,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区政府发给举报者奖励金2万元人民币;经查证有违反规定但构不成刑事犯罪的,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区政府酌情发给举报者3000--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金。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交举报书。
举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二)举报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匿名、假借他名或化名举报,以及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举报均不属于本奖励办法的范围。
第五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区政府对所举报围标串标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结案后进行。
第六条 有功人员以立案时所依据的举报材料为准,对多人联名举报的,奖励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数额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区财政部门专项申报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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