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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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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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美丽”建设,结合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和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特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工作作为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社会宣传,鼓励公众监督,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解决油烟扰民问题,推动我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整治目标
对全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油烟的餐饮业进行全面排查,严格落实2017年至202*年油烟类信访案件“回头看”工作,确保整改到位。
全面推行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制度,对于新开、扩建的饮食服务项目,严格执行多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确保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100%。
三、组织领导
成立以方新卫为组长,胡俊成、陈根良、罗清武为副组长,廖明星、余寅、刘斌、徐卫军、盛浩、缪佳春、叶峰、李彬、马德伟、蓝越群、周捷、宋建龙、徐正德、郑海娣、陈立、饶航、李亮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市容管理科牵头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四、整治范围和标准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
本次整治范围是全市城市化管理范围内的设有灶头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
(二)整治标准
1.所有油烟产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必须安装并使用与自身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
2.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经营单位,必须将“餐饮业户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制度”张贴上墙,定期进行清洗,并将清洗情况登记在清洗检查台账上,以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3.涉及信访投诉的点位,必须进行“回头看”,并以第三方专业检测结果为准,确保整改到位,排放达标。
五、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年5月15日至202*年5月31日)
由各中队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所有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发送《致餐饮经营业主的公开信》,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经营单位,送达限改文件,责令于202*年6月10日前安装到位;对已安装的,检查清洗制度是否上墙、清洗台账是否完整。
排查清单于202*年6月4日前报市容管理科汇总,并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更新清单报市容管理科。
(二)信访“回头看”阶段(202*年5月15日至202*年6月30日)
由局投诉受理中心将涉及餐饮油烟问题的信访件进行梳理汇总,于202*年5月25日之前完成,并由各中队开展自查“回头看”,对未整改到位的进行立案查处,确保6月底之前整改到位或立案查处到位。
(三)集中治理阶段(202*年6月5日至202*年9月25日)
根据前期摸底排查,采取“双随机执法”形式对各乡镇街道开展整治,对履职不力的由督查科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局领导进行约谈。
对拒不整改的餐饮服务业,统一上报,以局名义发函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停业整顿或取缔。
(四)长效管理阶段(202*年9月26日至今后)
各中队要加强辖区内巡查力度,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对于新开的餐饮业,联合住建、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场所建议不办理营业执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中队要高度重视餐饮油烟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全面部署,认真落实;要分解任务,分片包干,建立分工明确、层层负责的组织体系,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转型或取缔,对应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而未安装的要严格查处并督促其安装,实现达标排放,确保餐饮行业油烟治理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强执法力度。
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餐饮店,加大处罚力度,由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专业检测,确保油烟不超标排放,圆满完成整治任务。
(三)加强宣传力度。
广泛宣传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的目的意义,扩大声势和影响力,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自觉、自律。
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油烟治理工作检查、暗访、联合执法等活动,对违法排放油烟的单位公开曝光。
畅通群众投诉监督渠道,促进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附件:
1.餐饮服务业油烟情况排查表
2.餐饮服务业投诉情况登记表
3.餐饮业户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制度
4.餐饮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登记表
5.餐饮油烟净化设施保养维护情况登记表
6.致餐饮经营业主的公开信
7.油烟管道设置的部分技术规范汇总
10
附件1:
餐饮服务业油烟情况排查表
序号
餐饮企业
名称
是否安装油烟净化器
是否高空排放
营业执照
名称
烟油净化
器型号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街道、社区
净化器
现场照片
附件2:
餐饮服务业投诉情况登记表
受理编号
反映日期
反映人姓名
反映内容
投诉电话
投诉件数
属地中队
处理情况
回头看情况
附件3:
餐饮业户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业油烟问题整治,强化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执法力度,规范餐饮油烟设施管理。
依据《浙江省餐饮业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
二、餐饮业户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油烟净化设施清洗和维护并如实记录油烟净化设施运转和维护情况。
三、大型餐饮业户每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中型餐饮业户每两个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小型餐饮业户每季度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
四、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五、餐饮油烟净化设施运转和维护情况登记表由油烟净化使用单位保存,定期接受餐饮油烟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附:
餐饮业户规模划分
附件4: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油烟净化设施生产厂家
油烟净化设施型号
安装日期
清洗或维护频次
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
时间
运转情况
单位负责人签名
备注
说明:
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由使用单位填写并放置于餐饮场所明显位置,每年污染物排放许可年检时随带。
附件5: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保养维护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维护单位
油烟净化设施保养维护情况
维护内容
完成情况
处理的问题/备注
设施表面卫生清洁
设施内部卫生清洁
电机卫生清洁
过滤网清洗
电机皮带松紧、开裂、磨损检查(如有开裂或磨损须及时更换)
风叶轮清洗
电机运转是否正常
各固定螺丝检查紧固
其他保养或维护记录:
说明:
此表由油烟净化设施保养维护厂家如实填写,由油烟净化设施使用单位保存,并在每年污染物排放许可年检时随带,请注意保存。
维修人员签名:
维修日期:
附件6:
致餐饮经营业主的公开信
各餐饮经营业主:
你们好!
感谢你们为满足市民群众基本餐饮需要、满足城市旅游发展需要、丰富饮食文化所作出的积极贡献。
但也应看到,餐饮业油烟、污水等污染对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城市河道水质造成了较大影响,成为我市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信访问题之一。
为有效解决餐饮污染问题,促进餐饮业规范健康发展,满足市民生活日常需求和对城市环境质量的需求,特告知如下:
一、餐饮申办条件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如计划在上述区域经营餐饮的,建议你立即停止投资改变业态项目或另选地址。
如不在上述区域的,建议你先咨询该物业有无餐饮配套用房或专用烟道、隔油池等市政排水管网。
如有,则可以按餐饮经营服务项目相关规定,在办理餐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商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市政排水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手续后,开展经营活动。
如现有经营店在上述区域的,请服从市整治办工作人员的指导,积极配合做好整改。
二、餐饮业污染防治措施
为减少污染,经营业主应按许可的项目规范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装置和隔油池(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确保达标排放。
原则上油烟应通过专用烟道或排气筒高空排放,避免向居民楼、城市道路等敏感点直排,不得向下水道等地下排污管道排放油烟。
使用清洁能源(电、燃气),不得使用煤饼炉。
餐厨垃圾交有资质的企业处置。
三、风险提示
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备案、证照不全、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或者不正常使用的,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将责令整改并处罚;拒绝整改,或者不具备整改条件(如禁止区域开设、无条件设置烟道隔油池的)又不愿意改变业态的,将予以关停。
四、咨询事项
相关事项向经营场所所在街道(乡镇)办事服务窗口或环保、市场监管(工商)、城管(执法)、市政、卫生等部门咨询。
为维护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请广大餐饮业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街道(乡镇)社区和监管执法部门的指导,做好相邻关系人的沟通,做好问题整改,规范经营,为建设文明、宜居而努力。
市餐饮业污染投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年5月1日
附件7:
油烟管道设置的部分技术规范汇总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5.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建筑物。
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排烟系统应做好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6.2油烟排放
6.2.1饮食业单位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的要求
6.2.2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6.2.3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油烟排放口设置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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