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区教育局教育装备(设施)采购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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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区教育局教育装备(设施)采购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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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区教育局教育装备(设施)采购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化我局教育装备(设施)项目采购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教育“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强对我局所属学校、幼儿园教育装备(设施)采购项目的管理,指导项目采购单位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采购质量,进一步提升各单位采购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省、市、区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所属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装备(设施)采购项目。
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XX区教育局所属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装备(设施)采购项目均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教育装备(设施)项目的政府采购。
教育装备(设施)采购范围包括:
多媒体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图书(含电子图书)设备、课桌椅、实验室、录播教室、智慧教室(含软硬件)、智慧校园、专用功能教室、数字化管理平台、智慧教育及管理资源、教育教学所需后勤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相关的教育教学装备(设施)和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条XX区教育局所属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装备(设施)采购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文件所确定的基本采购流程及程序,对采购项目应进行科学立项论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项目立项报批、招标采购、验收及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
二、先立项后采购的原则。
区教育局所属学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XX省普通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修订)》《X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X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验室、现代教育装备、图书及教学软件配置标准》《XX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等规范要求,根据单位现有设备(设施)配置实际情况,在满足先教学后办公、先基础后提高、先学生后教师的前提下,结合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区教育局年度工作重点及学校(幼儿园)特色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申报本单位年度教育装备(设施)采购计划。
各单位采购计划经区教育局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项目立项批复作为各单位项目采购的实施依据,批复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更。
若确因客观或特殊情况确须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
三、重大事项审批原则。
区教育局所属学校、幼儿园教育装备(设施)项目采购过程中的立项申报、采购内容变更或增减、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等重大事项,须报区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项目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制原则。
区教育局所属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装备(设施)采购项目实行项目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制,项目采购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实施负总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区教育局教育技术装备中心负责全区所属公办学校、幼儿园教育装备(设施)采购相关工作的管理工作。
职责是:
审核和编制所属公办学校、幼儿园年度教育装备采购计划;指导和协调所属公办学校、幼儿园采购项目方案审核;负责各所属公办学校、幼儿园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监督所属公办学校、幼儿园项目采购实施进度、质量监控和项目验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拨付项目采购资金款项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教育局所属公办学校、幼儿园教育装备项目立项须由区教育局审批同意,所属学校、幼儿园作为业主单位负责项目采购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重点监管项目立项、概算审核、招投标流程、项目实施进度、施工安全、及项目验收等方面工作。
第六条项目采购单位应成立教育装备采购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教育装备采购工作。
教育装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园)长担任。
校(园)教育装备领导小组职责:
一是负责本单位教育装备项目前期立项的调研工作;二是负责已通过教育局立项审核的项目采购方案征集和评选工作;三是负责本单位教育装备项目的招标采购相关工作;四是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现场监管;五是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初验工作;六是负责本单位项目采购款项拨付的初审工作;七是负责本单位教育装备项目采购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三章采购计划编制
第七条学校、幼儿园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及需求,依据《X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X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验室、现代教育装备、图书及教学软件配置标准》《XX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区教育局年度重点工作和学校特色发展的需求,本着均衡发展、适度超前、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单位年度采购计划。
各学校、幼儿园教育装备项目采购计划必须纳入区教育局年度教育费附加计划,并经区教育局党委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同时,各学校、幼儿园每年在本单位办公经费预算中列支不少于总额10%的费用用于本单位教育装备的维修更新。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本文件的要求,就采购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项目论证。
各单位年度教育装备采购计划须于每年8月底报至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第九条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依据相关配备标准,结合所属学校、幼儿园实际对申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采购计划的必要性、项目配置的科学性以及项目控制价的合理性。
各学校、幼儿园教育装备采购计划初审后,由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报区教育局党委会审定。
第十条各学校、幼儿园教育装备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作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单位须提交教育装备采购计划的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事项,按规定程序报送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审查,经区教育局领导批准并报备区财政局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采购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教育装备(设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
项目采购单位要履行法人职责,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各项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为提高教育装备资金使用效益,统一各单位教育设备配置标准,各学校、幼儿园教育装备采购计划实施前,由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根据装备项目的性质、用途,分共性化项目和个性化项目分类实施和管理。
共性化项目进行合并打包,除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教育局直接组织实施以外,原则上由教育局装备中心确定项目执行单位组织实施和管理,个性化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和管理。
各学校、幼儿园依据共性化项目和个性化项目性质进行项目方案征集和确定工作,方案经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共性化项目一般指学校标准化建设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项目或为装备(设施)的性质及使用高度一致的项目,如:
理、化、生实验室,地理、历史、音乐、美术室,通用技术室,空调、电脑、打印(复印)机、校园监控、班班通、网络教室、教室照明卫生等教育教学及后勤设备(设施)。
个性化项目一般指体现办学理念、打造学校办学特色、符合现代教育发展趋势的教育装备(设施)项目,如:
校园文化(设计)、校园网络(无线)、录播教室、微课制作室、心理咨询室、学科数字化实验室、STEM创客实验室、机器人创客实验室、智慧教室等。
第十三条根据XX市财政局、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政府采购货物继续采用徽采商城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各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含3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均须在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审批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上(含30万)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100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场外分散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完成项目论证的基础上,经校(园)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集体研究确定自主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采购等。
凡属徽采商城采购的设备的,均须在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审批后,在徽采商城上进行采购(徽采商城采购流程见《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商城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教育装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项目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严格执行市、区级有关的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对于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教育装备采购项目,区教育局可组织项目先期市场调研和论证。
市场调研由区教育局装备中心、教研室、电教馆、项目单位等共同参与,必要时可邀请区财政局参与指导监督。
市场调研应保证调研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项目单位拟定调研报告,并由参与调研各方签字后报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各学校、幼儿园教育装备共性化项目方案:
首先由项目牵头学校拟定征集要求并公开征集,按要求从市公管局抽取专家论证后,各项目学校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统一优化,最终形成正式项目采购方案,结果报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各单位个性化项目方案:
由各单位根据学校、幼儿园实际需求制定并报装备中心备案。
方案确定后由各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方案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挂网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的各单位教育装备(设施)项目采购结果在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中标结果公示,经各单位教育装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各单位自筹或上级专项经费预算达1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装备(实施)采购项目,经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党委(局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单位教育装备项目采购实施流程:
(一)项目立项论证。
(二)项目立项申报。
(三)项目方案征集。
(四)项目启动文件审核(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初审,区教育局计财科审批)。
(五)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
(六)抽取招标中介代理机构。
(七)代理机构挂网公开招标。
(八)项目三方(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项目采购单位、中标单位)约谈及签订合同。
(九)项目初验、综合验收。
(十)采购款拨付。
第二十条各项目采购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新采购的功能室、课桌椅、床铺及其他木制家具等进行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监督。
凡检测不合格的,要坚决整改。
在整改达标前,不得对师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对各单位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指导、监督,并采取随机方式检查装备(设施)质量、进度、安全及合同管理情况。
第五章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满,由各采购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30天)内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修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项目质保金:
按采购中标价的5%计算,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款项时暂缓支付,待质保期满并经使用单位确认无异议,报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审批后,质保金(无息)退还中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在教育装备采购合同履约中,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变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提前报送书面报告至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由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委托的监理单位根据变更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出具变更工作联系单后,经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
未经报批的项目变更一律由中标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且由中标单位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项目变更原则上只对招投标文件中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进行核增、核减,项目核增采购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核增后的项目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项目控制价。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按市、区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各采购单位向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申报项目采购款,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付款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填报《XX市XX区采购款拨付审批表》,并提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验收合格报告、项目单位接收清单、质保金收据、中标单位供货发票等结算凭证,经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审核后,按照合同要求,依据项目实际采购款项直接拨付给中标单位。
单位自筹或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各项目采购单位按有关财务规定和支付程序履行采购资金的拨付职责。
各项目采购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结果通知单》《政府采购设备清单》的内容,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的入库和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教育装备(设施)项目采购资料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装备(设施)采购项目的档案。
其内容包括从项目论证到项目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监理报告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项目采购档案,并上报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一份,学校档案室归档一份。
各项目采购资料均以原件形式归档。
第六章廉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教育装备采购项目廉政责任制度。
各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同志对教育装备采购队伍廉政建设负总责。
教育装备采购管理队伍是单位装备采购执行者、责任人。
各单位应选派熟悉基本货物采购政策法规和采购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人员管理单位教育装备采购项目。
第二十九条项目采购前和安装过程中,各单位应通过案例分析、纪律讲座等形式,对教育装备采购管理队伍进行廉洁自律专题教育,自觉抵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各项目采购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向中标单位索取或收受贿赂,违者按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各学校、幼儿园组织实施的教育装备采购工作接受区教育局、财政局的管理、监督,接受区纪委派驻纪检组的常态化监督各项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教育装备采购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未经批准而采用其他方式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与项目方案编制单位、代理机构、竞价人(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串通;
(四)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五)擅自变更或终止教育装备采购合同;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如果与上级有关文件及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文件及规定为准,如遇财政文件调整,以当年财政文件的规定为准,不在另行下发新的文件。
本办法由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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