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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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控,确保建筑垃圾依法处置,减少城市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报备案。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各类房屋建设、棚改拆迁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工程开工前3日内,将处理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产生总量、处置时间安排;
(二)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存放计划和管理措施、制度;
(三)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签订的消纳协议;
(四)与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管理的运输企业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
(五)拟采取的建筑垃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前款第三项拟将工程渣土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或临时存放的,应当取得市城市管理局、属地政府等相关部门的确认意见。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向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一)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零星工程、小型装饰装修工程;
(二)市政零星施工维修;
(三)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的紧急施工。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不需要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建筑垃圾产生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备案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备案工地的动态管理,建立工作台帐,安排专人负责,时时更新相关数据,并监督建筑垃圾产生方严格按照备案方案处理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变化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局做出书面说明,并重新备案上报。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情况的监管,督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严格按照处理方案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对应当上报备案方案的施工工程未上报,或上报的备案信息经审查不合格未予备案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之规定,对工程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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