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办法(试行).docx
- 文档编号:5563026
- 上传时间:2022-12-26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8.31KB
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办法(试行).docx
《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办法(试行).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人才强区,做好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九龙坡区有突出贡献专家(以下简称突出贡献专家)是九龙坡区委、区政府对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给予的专项荣誉。
第三条 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坚持以下原则:
(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共同负责,区人力社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五条 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范围和对象为:
X高新区、九龙坡区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
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
(一)行政编制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退休人员;(三)区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四)其他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
第六条 突出贡献专家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原则上不超过10名。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突出贡献专家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
(二)业绩贡献符合下列条件
1.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均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领域方面,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推动该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2)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主持或完成过市级以上社科项目,对区域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3)在技术开发方面,获得多项发明专利,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获得市(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在教学改革方面成绩突出,经国家或市(部)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
(5)在医疗卫生方面,技术精湛,业绩突出,在诊治疑难杂症、危重病例,或在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市(部)级以上奖励。
(6)在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第一线从事新品种、新技术的创新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农业实用技术改进等工作,获得了市(部)级以上的科技、推广成果等奖励,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学科门类的创立及完善做出重要贡献或提出具有重大突破的意见或建议,被区委、区政府采纳,对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有显著作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获得市(部)级奖励者。
(8)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国家、市、区赢得重大荣誉,在同行中有较大影响,或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9)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市、区内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者。
(10)在管理工作中,能熟练运用现代化企业管理理论,现代先进专业技术及手段指导企业经营,并能研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难题,使企业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企业获得国家、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2.高技能人才应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相应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X市杰出(优秀)技能人才,X市杰出人才突出贡献奖,X技能大师或全市技术能手,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命名专家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获得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或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
(4)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得到广泛推广。
(5)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
(7)在带徒传艺或指导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选拔时以近两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其实绩、成果和贡献应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艰苦创业,具有丰富的基层实践经验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对曾获得过突出贡献专家的人才,若为九龙坡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新的更大贡献,也可参与新一轮突出贡献专家选拔。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分为推荐、评议、评审、审批等环节。
(一)推荐。
采取个人申报,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
选拔对象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后报区人力社保局。
(二)评议。
区人力社保局审核资格条件后,会同区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评议,提出初步意见。
(三)评审。
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突出贡献专家建议人选,征求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等部门意见后公示。
(四)审批。
建议人选公示无异议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第五章 职责待遇
第十条 突出贡献专家享受以下待遇:
(一)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颁发《九龙坡区有突出贡献专家证书》;
(二)优先推荐为市、区直接掌握联系的高级专家人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X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评选,优先推荐突出贡献专家项目参加国家、市、区项目立项及经费资助;
(三)一次性给予5万元生活补助;
(四)享受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支持突出贡献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和健康疗养,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第十一条 突出贡献专家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特长,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大力培养和凝聚青年骨干人才;努力促进本学科、专业的发展。
(二)积极争取国家、市、区级重点项目、课题,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充分发挥在自主创新中的领军作用。
(三)积极参与促进我区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决策和咨询论证。
(四)积极参加国情研修,参与专家咨询服务活动、院(校)地(企)合作等活动,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保护突出贡献专家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合法权益,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出贡献专家管理服务工作,建立专家档案,记载和跟踪专家的主要业绩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不再按突出贡献专家进行管理:
(一)不在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和技能工作岗位的;
(二)调往九龙坡区外工作的。
第十四条 突出贡献专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九龙坡区有突出贡献专家专项荣誉及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因个人过错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突出贡献专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经费在九龙坡区高级专家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突出贡献 专家 选拔 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