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执法协勤人员招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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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执法协勤人员招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执法协勤人员管理,加强协勤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勤人员,是指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管理,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执法工作的人员,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
第三条协勤人员招录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勤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 协勤人员的招录管理原则上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第五条 协勤人员的招录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招聘,从严控制,分级管理。
第六条 协勤人员的招录应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在协勤人员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程序统一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第七条 协勤人员的招录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按照“控制人数,逐年减少”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录协勤人员的人数和岗位。
第三章招聘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协勤人员的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参加。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大学及以上学历。
第四章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招聘协勤人员,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请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审核后实施。
招聘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部署进行。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岗位及相关要求、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协勤人员招聘信息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通过电视、网站、报纸等渠道面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开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员数量、招聘程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竞争比例及报名、考试条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资格审查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公开招聘要求。
第十四条协勤人员的招录应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持,结合岗位工作特点,采取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政审等方法进行,择优录用。
(一)笔试:
考试内容参照公务员招录考试内容,试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专业人员命制;
(二)面试:
面试通常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参加面试的人员与拟招聘人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
1;
(三)政审: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计划招聘人数与考察人选1:
1的比例,按照综合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政审环节人选。
出现政审不合格或者自愿放弃情形的,应从面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在综合成绩相同时,具有工程类中、高级职称、中共党员等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笔试、面试政审结果,并经委党组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拟聘用人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签订合同后,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劳务派遣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
第十八条 招聘协勤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新聘用协勤人员试用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 新聘用协勤人员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聘后管理
第二十条 协勤人员的日常管理、使用和考核奖惩,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新招录的协勤人员,必须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等方面内容的岗前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正式上岗,考核不合格的,退回人力资源公司,不予录用。
第二十二条 协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的纪律规定和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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