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农民农业技术中级职称评价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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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农民农业技术中级职称评价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乡村人才评价体系,破解乡村人才瓶颈制约,建立完善符合职业农民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形成重岗位业绩、重贡献能力,打破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限制的评价导向,积极引导广大职业农民投身乡村振兴,以实际行动践行“把论文写在大地上”的号召,根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技术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农创客等职业农民。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取得农业技术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农业技术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的前置条件,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员有较丰富的农业生产和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能基本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管理方法,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和解决一定的农业技术问题,从事农业生产和技术工作达到以下年限,可申报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满10年;具备高中(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满6年;具有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满4年;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满3年,可申报评审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三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达到以下相应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了解本专业新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科技奖励市(厅)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县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
2.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排名前3);参与与本专业有关省级行业标准编写或市级行业标准编写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并通过评审的;由本人主持或引进推广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等1项以上,并在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或被省级以上部门列为示范点、示范基地的;
3.地(市)级以上技术、科研推广项目实施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且成效明显的;
4.在农业生产和推广服务过程中承担主要任务,解决突出问题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农业领军人才或农业科技推广人才;
5.被聘为县级及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的乡土人才(须有聘书),或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者;以及地(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的;
6.因业务技术工作突出,获“浙江新农村建设优秀带头人金牛奖”“最美浙江人”系列、“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或主要技术指导者、“浙江农业农村十大新闻人物”“浙江省职业技能大赛优秀选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业务工作奖励人员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申报农业技术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审核推荐。
第八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从事专业工作以来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农创客是指:
年龄在45周岁以下,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农业领域创业创新,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或拥有股权的人员。
(二)乡土人才是指:
活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一线的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或一技之长的,对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农村能人。
(三)主要负责人是指:
项目的第1负责人。
(四)技术骨干是指:
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能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五)农业领军人才是指:
具有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在农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技术性难题,带领团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农业人才。
(六)农业科技推广人才是指:
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农业技术转化为农业生产力的核心群体,从事农业科技理论研究与成果推广应用的技术人才。
(七)佐证材料是指:
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八)“以上”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九)“年”均为周年。
第十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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