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服务质量动态考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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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服务质量动态考评办法
第一条 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实行动态考评,质量等级由高到低设A级、B级、C级三个等次。
物业服务质量评定结果与企业信用、评先选优、物业奖惩和市场准入退出等挂钩。
第二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按照“季考亮牌、年考评分、以分定级、按级奖惩”的原则,实行镇街管理与行业管理百分考核机制。
其中,滨海新区、城区街道等相关镇街(包括社区、党员居民代表)对所辖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分值占70%;市物业主管部门在结合综合执法等部门通报的行政决定、司法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基础上,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行业考核,考核分值占30%。
第三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并按照季度抽查方式组织行业考评。
考评既包括《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也包括物业服务行业文明创建、精致城市建设、“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创建和安全生产等专项检查的考核内容。
对暗访和抽查情况差、工作不重视不配合、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住宅小区,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通报。
通报一次扣3分。
整改不到位或者同一问题屡次反复被通报3次以上的,记1次黄牌警告;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记1次红牌警告。
累计3次黄牌警告的,记为1次红牌警告。
第四条 连续3次红牌警告或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精致城市等大型创建活动中,不按标准创建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征求业主意见,组织改选物业服务企业。
原物业服务企业当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列入黑榜。
第五条 各镇区(街道)按照党员居民半年测评、社区年度考核的方式,其中党员居民测评权重占 50%以上,制定符合实际的物业服务日常监督考核和红黄牌发布办法,并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六条 各镇区(街道)应当在次季度首月15日前,汇总本辖区内各住宅小区的考核情况和红黄牌发布情况,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次季度首月底前汇总全市住宅小区的考核情况和红黄牌发布情况,通报相关镇区(街道),并向社会公开。
市物业主管部门与各镇区(街道)发布的红黄牌应当累计计算。
第七条 季考评中被红牌警告的住宅小区,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
市物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镇区(街道)应当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其提报整改提升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应当根据行业考核成绩、属地考核成绩,并结合第三方考核成绩,按年度综合评定。
评定结果通报相关镇区(街道),并向社会公开。
考核成绩85分(含)以上的为合格,服务质量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评先选优范围。
考核成绩75分(含)至85分(不含)为基本合格,服务质量评定为B级,给予1至3个月的整改期。
整改不合格的给予1次黄牌警告,记入下年度首季度考评,并由住宅小区所在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征求业主意见,降低10%的物业服务收费,直至下年度达到A级方可恢复原标准。
考核成绩75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服务质量评定为C级,由住宅小区所在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征求业主意见,改选物业服务企业。
组织改选期间物业服务费由社区居委会监管,用于日常服务和设施设备维护。
第九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住宅小区的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对相关镇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红色物业”建设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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