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培养选拔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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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培养选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优秀社会工作人才,是指专门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青少年心理疏导、司法矫治等服务性工作,以及在社区从事就业培训、医疗保健、幼教、养老、家政、殡葬等服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选拔管理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为我县培养选拔一批具有较高社会工作水平、业绩贡献突出、社会公认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人才培养
第五条加强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积极协调职业院校等培训机构,有计划、分层次地对现有社会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努力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
第六条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岗前培训机制,新入职的社会工作人员,需接受由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不少于15天的岗前教育培训。
第七条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终身学习制度,大力推行继续教育,帮助在岗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更新知识、开拓视野。
助理社会工作师每年参加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4学时,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不少于30学时。
第八条切实加强失业人群的就业、再就业帮扶指导工作。
组织举办“阳光大姐”培训、护理服务、家政服务、草编手工艺等培训班。
大力开发绿化保洁、家政服务、社区保安、卫生保健、文体健身、课外辅导等各种公益性岗位,着力强化就业再就业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等服务力度,帮助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多种形式的就业再就业。
第三章人才选拔
第九条“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十条“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单位、各部门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十二条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名单,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的评选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四章人才待遇及管理
第十五条“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600元,津贴每年发放一次,从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管理期内获得“淄博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称号的,按“淄博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相关标准享受省、市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县级津贴。
第十六条“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名单纳入县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七条“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工作站”,组织“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九条对“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的,经选拔管理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二十条加强对“县社会工作人才”的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全员参与,加强对“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的信息报送工作,形成人人争做社会工作“信息员”和“宣传员”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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