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驻医院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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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驻医院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医保驻医院服务站管理,优化医保公共服务,推进医保驻医院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治理创新,促进工作高效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医保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合署办向服务站派驻工作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人员共同承担服务站工作。
第三条 服务站具体承担事前审批、特病办理、“三见面”检查、个人账户关联、异地就医备案、无卡结算和反结算、参保就诊信息查询、收集现场问题、开展医保政策咨询、受理涉及医疗保障领域的举报投诉等工作。
第四条 服务站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人员管理坚持“择优选配、严格管理、总体平衡、动态调整”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区级服务站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服务站设置
第六条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设置固定服务站,与医院医保科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全区二级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除区人民医院外)设置“流动服务站”。
第八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置服务站试点指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保事务中心协议机构指导科。
第三章 人员选派
第九条 每一个服务站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2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选派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德,能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三)熟悉医疗保障政策及经办业务。
(四)了解医院相关业务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选派程序
(一)局服务站试点办提出拟选派人员和站长人选,由协议机构指导科提请局党组审议。
(二)经局党组审议同意后,相关人员做好工作移交,并按照局服务站试点办统一安排按时到岗。
(三)服务站站长提出本站人员岗位安排,报局服务站试点办同意后,送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服务站运行情况,适时进行人员调整,按选派程序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党群活动
(一)服务站人员参加原单位党支部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党支部活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实行请销假制度。
(二)服务站人员在不影响服务站工作的情况下,参加局机关工会、妇委会活动及兴趣小组活动。
第十四条教育培训
(一)全区服务站人员培训纳入局“医保讲坛”年度培训计划,由局办公室统筹管理,局服务站试点办具体承办。
(二)局服务站试点办在服务站人员到岗前1周组织开展岗前业务培训,原则上1年至少组织2次集中业务培训。
(三)服务站站长负责本站人员学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学习,不断增强服务站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日常管理
(一)服务站人员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服务站人员负监督、提醒、教育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服务站人员工作日与局机关保持一致,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上下班时间结合所在医院规定确定。
(三)服务站人员申请休假的,应履行请休假手续。
请休假半天以内,服务站一般工作人员报服务站站长审批,服务站站长报局服务站试点办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须送局服务站试点办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请休假手续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因紧急情况临时请假的,应先口头请假,并及时销假并补交书面请休假手续。
第五章 工作原则
第十六条 服务站要与医院医保科协同开展医保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服务站工作职责、工作内容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服务站试点工作要力求创新,勇于探索,着力在服务延伸、流程节点改造、真实场景核实、风险管控等方面下功夫,努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服务站站长负责本站人员的日常工作记录,每月向局服务站试点办、局党组书面报告本站人员工作表现、工作质效等情况。
第十九条 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等原因调整离开服务站的,当季考核不得评为“好”等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医保局服务站试点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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