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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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设区市及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统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2**年起,每5年为1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补充耕地任务、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巡查,并做好等级造册,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按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
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
主要包括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补充耕地数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巡查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
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通报,并纳入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本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补充耕地任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结合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通报,纳入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补充耕地任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结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期末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7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
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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