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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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02***年)的通知》(芜政〔202***〕46号)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XX市推进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财农〔202***〕76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扩大我市农业特色保险品种,对一季中稻在生产过程中遭受高温热害损失提供经济补偿,提出以下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目的和原则
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的目的主要是保障一季中稻生产安全,防范高温热害对产量造成的风险,稳定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实施。
二、保险对象、范围和种类
(一)保险对象
本市范围内从事一季中稻种植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和经济组织(简称:
投保人)。
(二)保险范围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一季中稻(简称“保险水稻”,下同),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1、种植符合当地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
2、生长正常;
3、7月中下旬至8月中上旬抽穗杨花的;
(三)保险种类
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
三、保险机构
凡在我市设立的经公开遴选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同意执行本方案各项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均可承办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
每个投保人只能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不得重复投保。
保险机构不得选择性承保和拒保,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承保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
(一)保险金额
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的单位保险金额为300元/亩。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数量(亩)。
(二)保险费
保险费费率为7.2%。
按保额300元/亩计算,保费为21.60元/亩,市本级与县(市)区及投保人承担比例为4:
3:
3(其中市级财政8.60元/亩,县级财政6.50元/亩,投保人6.50元/亩)。
各承担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在县(市)区已承担30%保费补贴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市农业技术中心审核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公示后,会同市财政将补贴资金下拨到保险经办机构。
五、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
(一)保险责任
1、当本保险期间内的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大于合同约定的起赔点时,则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日有效高温差的统计方法如下:
日有效高温差参考气象灾害中高温热害的定义标准,具体定义为:
以保险期间内的任一日为统计日且前溯3天,若该连续3天(含统计日在内)每日的日最高气温和日平均气温分别在35摄氏度(含35摄氏度)以上和30摄氏度(含30摄氏度)以上,则统计日当天最高气温与35摄氏度的差额是日有效高温差。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2、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一季稻或改种其它作物;
3、种子质量问题或不按农业部门技术操作要求而造成的损失;
4、保险期间内的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小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起赔点;
5、不构成本保险合同项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条件的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7月21日零时起至8月15日24时止。
六、理赔服务
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保险公司制定详细的理赔操作细则,严格规范理赔操作流程,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对出现骗保对象,保险机构有权拒绝理赔,并有权拒绝后期承保
(一)理赔程序
1、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4、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赔偿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1、第一档赔付标准1元/亩,当起赔点<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A时:
每亩赔偿金额=(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起赔点)×1元;
2、第二档赔付标准1.5元/亩,当A<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B时:
每亩赔偿金额=(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A)×1.5+(A-起赔点)×1元;
3、第三档赔付标准2元/亩,当B<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C时:
每亩赔偿金额=(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B)×2+(B-A)×1.5+(A-起赔点)×1元;
4、第四档赔付标准2.5元/亩,当C<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D时:
每亩赔偿金额=(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C)×2.5+(C-B)×2+(B-A)×1.5+(A-起赔点)×1元;
5、第五档赔付标准3元/亩,当D<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时:
每亩赔偿金额=(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D)×3+(D-C)×2.5+(C-B)×2+(B-A)×1.5+(A-起赔点)×1元。
XX市弋江区、镜湖区、鸠江区、三山区及无为市、南陵县、繁昌区、湾沚区投保地理区域都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国家气象局无为观测站(站号58329)、南陵观测站(站号58431)、湾沚观测站(站号58338)、繁昌观测站(站号58337)作为最佳气象站,并且以上述气象站观测的日最高气温、日平均气温作为确定日有效高温差的依据,其他任何气象站观测的日最高气温、日平均气温不得作为确定日有效高温差的依据。
具体分段累计高温差赔付点,根据投保区域原行政区划和距离市县区观测站最佳距离和最佳历史气象数据设定,具体如下:
不同投保地理区域内的起赔点及档位设定标准:
设定赔付点
**北片
(℃)
**县
(℃)
**片
**区
(℃)
**区
**区
(℃)
档类
起赔点
22.9
26.6
31.4
25.5
1
A
30.6
35.4
41.2
35.4
2
B
37.7
43.5
50.3
41.4
3
C
45.7
52.7
60.4
47.4
4
D
56.3
64.7
73.9
57.7
5
每亩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水稻的单位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合同中涉及的气象数据以XX省XX市气象局发布为准。
保险期间内的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的具体数值应精确到0.1℃。
6、投保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投保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投保面积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7、当气象数据达到赔付条件,保险人应及时对气象数据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8、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作为今年推进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重要工作之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落实补贴资金,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保险稳步推进。
(二)协同推进。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做好生产技术服务指导,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标的的审核确认,对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保费补贴拨付工作。
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与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联系沟通,切实履行经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服务工作,确保一季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八、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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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稻 高温 热害 气象 指数 保险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