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健康总院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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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健康总院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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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健康总院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工作方案
为加强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基层财务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精神,成立区医疗健康总院财务核算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财务核算,具体方案如下:
一、财务统一核算实施范围
区医疗健康总院各分院,即区9家乡镇卫生院。
二、财务统一核算实施内容
(一)成立财务核算中心。
总院成立财务核算管理中心,由区人民医院总会计师兼任中心主任,在总院院长的领导下对各分院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
各分院的产权归属保持不变。
财务核算管理中心下设:
1.基层财务科:
设科长1名,会计人员3名,出纳1名。
在总院办公,在总会计师领导下负责各分院核算工作,工作人员从各分院选调(具体由中心主任按照岗位要求及本人意愿进行遴选),各分院不再设置会计岗位,除选调到总院工作的会计人员外,各分院原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
2.财务报账小组:
各分院设报账员1名,在各分院办公,由基层财务科指导负责各分院报账工作。
(二)财务核算内容
1.人员费用票据:
包括基础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支出;
2.日常支出费用票据:
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电话费、邮寄费、差旅费、培训费、维修费、公务接待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劳务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含燃油费)、其他用车维护费(含燃油费)物业管理费、洗涤费、银行结算手续费、利息支出等其他费用;
3.库存物品采购票据:
平台采购入库药品、入库卫生材料非平台采购入库药品、入库卫生材料,入库其他材料等支出。
4.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票据:
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图书档案等支出;
5.无形资产购置支出;
6.低值易耗品与维修费支出;
7.在建工程项目支出;
8.大额资金支付;
9.往来款项支付:
包括预付款项、周转金、退回押金等。
(三)财务审批流程
详见《市区医疗健康总院财务核算中心工作制度(试行)》。
三、其他事宜
1.药品耗材、人员工资等支出还是由各分院院长审批,一些应急款项支出可以先电话请示后处置后再补审批手续。
2.公共卫生经费由总院考核拨付后各单位自行审批支付。
3.各分院固定资产依然按照《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4.各分院采购大型医疗设备审批程序不变,但要总院组织人员论证评估后报区卫健局审批。
5.各分院承办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不变,但由总院组织专家参与工程验收后做竣工决算法定手续。
医疗健康总院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统一区医疗健康总院(以下简称总院)资产管理,强化总院内部财务、审计和控制职能,保证各项经济活动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院成立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对各分院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
各分院的产权归属保持不变。
第三条财务核算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1.在医疗健康总院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总院财务核算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2.审核各分院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3.制定本中心的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4.负责总院财务、审计工作的系统管理。
5.负责与上级卫健、财政、医保、审计部门的沟通协调。
6.负责完成总院交付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四条财务核算管理中心下设两个部门:
1.基层财务科:
在总院办公,在总会计师领导下负责各单位财务核算工作。
2.财务报账小组:
在各分院办公,在基层财务科指导下负责各分院财务报账工作。
第五条总院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必须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医保、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项事务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制度办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总院及各分院的财务工作,组织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监督。
第七条基层财务科工作职责:
合理编制与审核各分院资金收入、支出账目,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各分院的报账员可由总院委派或各分院的财会人员担任,其业务工作执行国家和本院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总院财务核算管理中心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对本院的原始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财务核算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总院财务核算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总院及各分院事业发展在年度经济工作中的计划安排,具有权成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各分院应根据上级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本着“过紧日子”和协调发展的总原则编制预算,并报总院财务核算中心。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精打细算,勤俭节约。
总院财务核算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分院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查、汇总、上报。
第十条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各分院在开展医疗、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和主管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
总院要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要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各分院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单位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总院认定的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各分院在开展医疗、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一)人员费用票据:
包括基础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支出票据。
财务或绩效部门编制薪酬支出发放表以及其他人员费用票据,经财务报账员与主办会计审核,由分院院长签批,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日常支出费用票据:
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电话费、邮寄费、差旅费、培训费、维修费、公务接待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劳务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含燃油费)、其他用车维护费(含燃油费)物业管理费、洗涤费、银行结算手续费、利息支出等其他费用支出票据。
单次支出或单张(笔)发票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经办人员签字,财务报账员与主办会计审核,授权分院院长签批后,财务人员可付款并列支(不用再由总院主管院长签批,下同),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单次支出或单张(笔)发票在3万元-10万元,由经办人员与财务报账员签字,分院院长与基层财务科长审核后,由总会计师和总院主管院长签批核准,财务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1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总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经办人员与财务报账员签字,分院院长与基层财务科长审核后,由总会计师和总院主管院长签批核准,财务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三)库存物品采购票据:
平台采购入库药品、入库卫生材料非平台采购入库药品、入库卫生材料,入库其他材料等票据。
平台内采购票据由采购经办人员签字,财务报账员与主办会计审核,授权分院院长签批后,财务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票据:
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图书档案等支出票据。
单次支出或单张(笔)发票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经办人员签字,财务报账员与主办会计审核,授权分院院长签批后,财务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单次支出或单张(笔)发票在3万元-10万元,由经办人员与财务报账员签字,分院院长与基层财务科长审核后,由总会计师和总院主管院长签批核准,财务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无形资产购置支出票据:
单次支出或单张(笔)发票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经办人员签字,财务报账员与主办会计审核,授权分院院长签批后,财务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单次支出或单张(笔)发票在3万元-10万元由经办人员与财务报账员签字,分院院长与基层财务科长审核后,由总会计师和总院主管院长签批核准,财务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六)低值易耗品与维修费支出票据:
单次支出或单张(笔)发票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经办人员签字,财务报账员与主办会计审核,授权分院院长签批后,财务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单次支出或单张(笔)发票在3万元-10万元由经办人员与财务报账员签字,分院院长与基层财务科长审核后,由总会计师和总院主管院长签批核准,财务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七)在建工程项目支出票据(新建与改建项目):
单次支出或单张(笔)发票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经办人员签字,财务报账员与主办会计审核,授权分院院长签批后,财务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单次支出或单张(笔)发票在3万元-10万元由经办人员与财务报账员签字,分院院长与基层财务科长审核后,由总会计师和总院主管院长签批核准,财务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八)第四、五、六、七条所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与维修支出、在建工程项目支出单次支出或单张(笔)发票在10万元-60万元范围之内,由卫健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超过60万元的由卫健局党委研究同意后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程序执行。
财务报账手续由经办人员与财务报账员签字,分院院长与基层财务科长审核后,由总会计师和总院主管院长签批核准,财务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九)大额资金支付:
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总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经办人员与财务报账员签字,分院院长与基层财务科长审核后,由总会计师和总院主管院长签批核准,财务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十)往来款项支付:
包括预付款项、周转金、退回押金等,由基层单位科室或个人提出申请,单次支出或单张(笔)发票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经办人员签字,财务报账员与主办会计审核,授权分院院长签批后,财务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单次支出或单张(笔)发票在3万元-10万元由经办人员与财务报账员签字,分院院长与基层财务科长审核后,由总会计师和总院主管院长签批核准,财务方可付款并列支,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十一)药品耗材、人员工资等支出由各分院审批。
以上支出款项如有应急款项支出可以先电话请示处置后,再补审批手续。
从有关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上级规定进行专项核算,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办理的支出事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并由事项办理的经办人、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等签署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各分院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财经纪律,严格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各分院在年度末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在预拨付资金的基础上进行核算拨付人员经费、公共卫生经费和医保基金等,同时积极探索薪酬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职工积极性。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
各分院的全部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各分院年初应申报采购计划,经总院审核汇总后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具体参照《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财政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四条区财政对各分院的投入及补助资金由总院根据内部考核办法,统一分配。
第十五条各乡镇(社区)对所在地分院的投入和支持保持不变。
第十六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总院可利用自有资金、设备等资源对各分院予以扶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审计与监督
第十八条各分院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合法监督检查,接受总院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财务审计与监督的目的:
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保证总院及各分院的一切经济活动合法、合理和有效经营;促进总院及各分院改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总院及各分院增收节支,堵塞管理漏洞;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为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提供可靠的依据等。
第二十条财务审计与监督的内容: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总院财务规章制度,预算的编制与实施,经费收入与分配的管理,经费开支的项目和标准,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总院设立总会计师制度,承担总院及各分院的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院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及本办法,建立适应总院及各分院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总院财务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对总院及各分院的各项经济活动行使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总院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和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区医疗健康总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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