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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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原则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交易机制,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村50%以上使用国有资金的限额以下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1.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交易领导小组)。
负责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如项目建设计划、项目招标方式、项目资金筹集等研究与决策。
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镇长章新华担任,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
2.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镇交易监督小组)。
负责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执纪问责与违纪案件的查处。
监督小组组长由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蒋利洪担任,其他纪委委员为成员。
3.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
负责负责提供交易场所,交易资料的接受归档。
交易中心主任由副镇长程萍担任,交易中心成员由章建飞、严 鑫、胡伟、童庭瑞、徐 惺、黄晓萍、徐萃、王海莉、项玉杰组成。
4.招标代理机构。
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运作,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集招标相关资料,起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报批,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收退投标保证金,组织开评标,对投标人的质疑进行答复,发放中标通知书,整理归档招标资料等。
第三章 对象和范围
1.适用对象:
镇、村(社)及所属单位。
2.交易范围:
交易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但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所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施工项目。
包括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桥梁、水利水电、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土石方、装修装饰等工程。
(二)中介服务项目。
包括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中介服务类项目。
(三)国有(集体)资产处置项目。
镇、村(社)所属公共资源(包括房屋、经营性物业房、机器设备、停车场、农贸市场、耕地、园地、林地、鱼塘、水库、电站、沙场、采石场、林木等)的承包、租赁、出让和转让按照县政府有关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定及《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淳政办发〔2015〕23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易方式
1.交易要求。
小额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资产处置应当采用公开拍卖、挂牌竞价等方式。
政府采购原则性上通过政采云进行采购,采购目录以内一律通过政采云采购,采购目录外20万以上200万以下需公开招标应报财政局审批备案,预算200万以上由国资办提请国资委审批,严格按照(淳国资委〔2020〕2号)执行。
2.公开交易。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般采用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如下:
(一)村(社)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镇政府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须进入镇限额以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二)镇政府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类项目可凭申请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额以下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三)公开交易必须有不少于3家具有承担该项目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方可实施交易。
经二次公告投标人仍不足3家的项目,在镇平台招标的项目,经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采取交易洽谈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在县级平台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管办核准后方可采取交易洽谈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3.非公开交易。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非公开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依法依纪,民主决策,程序简便”的原则,具体交易方式如下:
(一)镇政府2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中介服务类项目,可由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并填写《限额以下交易集体研究会议记录表》(详见附件6)后方可实施。
行政村(社)5万元以下项目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村级限额以下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的通知(试行)》实施,并将招标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到镇小额交易中心(详见附件2)
(二)镇政府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中介服务类项目,村(社)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交易方式的,按照《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淳招管委〔2015〕9号)和淳招管委〔2015〕8号会议纪要执行,必须报县招管委研究决定。
(三)应急抢险工程按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招标方式规定》(淳招管办〔2013〕2号)执行。
20万元以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报招管委审批。
第五章 交易程序和要求
1.交易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填写《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审批表》向镇交易中心提出进场交易申请,收集必要的交易资料(包括项目申报表、会议决策记录、设计图纸、预算书、财政预算审核、资产评估报告,招标文件、合同文本等)。
2.申报审批。
交易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小额交易中心提出进场交易申请,提供相关交易项目资料。
50万以上项目由县财政局出具《工程预算审批单》,50万以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出具《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8)招标代理机构应对交易项目是否立项、项目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是否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票决通过、工程项目预算是否报财政局审核、是否有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等招标前置条件进行初审,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实施。
3.交易文件编制。
交易文件编制依据法律法规、县相关文件及本单位交易管理办法,投标人对交易文件有疑问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镇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业务指导并负责提供规范的交易文件模板。
4.信息发布。
所有公开交易项目,必须在指定的限额以下交易网站公开发布,需同时在镇、行政村公开栏公开发布;根据项目需要也可增加在自然村等其它媒介或场所公开发布。
交易文件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接受报名。
信息发布后,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间受理报名,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可与公告时间同步实施。
投标保证金、资料费必须在报名时打入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专户,凭银行进账单(或交款单)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打入交易专户(自然人报名的必须由本人缴纳)。
6.开标。
自交易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交易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开标时间应当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开标应在交易文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接收投标文件,逾期送达应予以拒收。
7.评标组织。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小时内自行组建,并遵循以下原则:
施工项目根据评标办法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小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中介服务项目,评标小组需从县级限额以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县级限额以下专家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实行动态管理)。
8.评标办法。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项目需按《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淳招管委〔2020〕2号)规定的评标办法操作。
9.评标要求。
评标应在指定场所、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评标小组成员应根据交易文件设定的程序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扰,也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评委。
评标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并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10.中标公示。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当天在规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介及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个工作日)。
11.发放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效的,发放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通知书必须由招标人盖章确认后才能发放。
12.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7天内签订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按规定缴纳1.5%的质量保证金,并及时送限额以下交易中心存档。
13.加盖鉴证章。
镇所有项目必须在中标后14天内加盖镇“鉴证章”,合同没有鉴证章农经站不予付款。
14.为积极响应县政府“根治欠薪”要求,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必须将两备案一承诺上交镇防欠薪小组(详见附件9)。
第六章 项目变更
1.规范村级限额5万以下工程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招标预算价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程序进行。
村级项目工程变更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村级限额以下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的通知(试行)》规定实施。
项目变更须经村民代表以上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填写《镇村级限额以下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详见附件4)由镇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超过部分变更价款不予支付。
减少工程量的,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后凭工程联系单实施,工程变更相关资料报镇交易中心备存。
2.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变更。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全面落实工程变更管理职责,优化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项目推进,政府项目变更按照《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2〕1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淳发改〔2016〕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的通知》(淳发改〔2020〕25号)严格执行,否则将根据《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违规变更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淳监2015〕25号)进行追责。
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或单项变更投资增加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报请县招管委研究决定是否需重新招标。
如经招管委研究具备重新招标条件的,则建设单位应重新招标;如不宜重新招标,则再履行工程变更程序。
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先行实施的项目,各相关部门不得对其补办变更手续。
变更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若是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的,一律不得计入工程造价;若为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出具主要领导签字的书面变更说明),原则上可计入工程造价,但应在造价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未办理变更审批程序情况。
第七章竣工验收
1.镇级工程验收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照设计预算方案、隐蔽工程验收单、工程变更联系单、施工记录对工程数量和质量逐项进行验收。
(3)工程验收时,必须填写《镇工程竣工报告》,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在《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存在的问题应逐一对应整改并附整改照片(前中后)加盖公章,并再次组织验收。
(5)其它工程竣工验收有特殊要求按照从其规定。
2.村级工程验收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村主要负责人向项目分管领导汇报,并组织分管领导、业务线干部、联村干部、村监会主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照设计预算方案、隐蔽工程验收单、工程变更联系单、施工记录对工程数量和质量逐项进行验收。
(3)工程验收时,必须填写《镇工程竣工报告》,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必须在《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存在的问题应逐一对应整改并附整改照片(前中后)加盖公章,村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再次组织验收。
第八章 项目审计
根据《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淳委审办〔2019〕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委托事项管理,镇项目审计严格按照《关于2020-2021年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中介委托及收费标准等的通知》(汾政〔2020〕27号)执行。
适用范围:
送审金额在50万(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50万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和村级工程参照执行,由各甲方单位组织实施,镇政府适时抽查执行情况。
1.业务委托
根据各办公室报审的要求,镇项目交易中心结合项目特点、社会中介机构实力及年度重点项目审计计划安排等综合因素及时办理组织委托审计业务。
中介服务类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0)
委托审计业务分配原则上按随机抽签(摸乒乓球)方式确定,项目负责人须到镇小额交易中心进行摸球确定审计单位,若自行委托则审计报告无效。
针对一些专业技术强、复杂性高或县重点项目的审计业务可通过镇领导班子会研究分配审计业务。
2.收费标准
在委托项目审计质量和时效符合镇委托要求的情况下,参照县审计局原审计费用计算标准(淳审〔2016〕21号)执行:
送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审计费按净核减额的5%加基本审计费600元予以计付;送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审计费按净核减额的5%加基本审计费1200元予以计付。
3.费用结算
①若核减、核增额在送审额的5%以内,由委托方承担所有的审计费用;
②若核减、核增额超出送审额的5%,委托方只承担5%以内的审计费用,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审计费用,并签订承诺书。
第九章 其他规定
1.规范交易费用。
招标相关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按相关规定每份资料收取300元资料费。
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预算总价的2%以内收取,未中标者七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特殊情况除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格的2%(可以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工程质保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设计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3%;预算费用不得超过0.25%,监理费用为1%。
2.规范资格审查。
⑴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置工程项目所需最低资质等级,不得随意提高企业资质排挤潜在投标人,不得采用不适用的资质。
按照不禁则入的原则,鼓励潜在响应人参与公平竞争。
(2)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工程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上级或相关行业部门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不接受分公司投标报名;若中标候选单位(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招标公告所规定的各项要件或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候选单位(人)资格,中标候选人相应调整。
3.规范投标行为。
(1)投标企业参与报名时,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原件、项目经理证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上述原件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原件经招标代理机构审验后,留下复印件,招标代理机构审验人员在一致的复印件上签署“该复印件已审核,与原件一致。
***(名字),年月日”的字样。
自然人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招标代理机构审验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该复印件已审核,与原件一致。
***(名字),年月日”的字样。
(2)投标企业参加开标会时,授权委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参加,或者由项目经理本人持项目经理证原件和身份证参加,否则投标无效。
自然人参加开标会时,必须由投标人本人持身份证参加,不得委托,否则投标无效。
(3)投标函必须密封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个人私章)在规定时间送达,逾期送达的不接受投标。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投标人投标函需报优惠后的投标总报价,中标价即为对应的投标报价。
(4)投标单位(人)报名后,因故不能到现场参加投标的,在该项目开标前一个小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撤回报名的,经招标代理机构审核,可以退还投标保证金,但招标文件等资料费不予退还。
中标后严禁转让,否则视为自行放弃,没收投标保证金。
4.强化“黑名单”制度。
凡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自然人,从被列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镇项目投标。
(详见附件3)
凡出现下列情形的,经镇交易领导小组研究后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报告县行业主管部门。
(1)发生串标、围标现象一次及以上,扰乱招投标秩序经核实的;
(2)发生违法转包;
(3)施工管理混乱,造成工程质量较差、工期延误30%以上的;
(4)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5)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到县级及以上上访的;
(6)项目经理三次(含)以上不参加镇组织的工程项目施工例会的;
(7)投标单位(人)报名后,无故不参加开评标会二次及以上的;
(8)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5.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或者以其他人名义)不得承揽本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村两委一社其他干部不得承揽本行政村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6.已获得本镇项目中标且仍未完工的项目经理,不得参与本镇项目投标,否则中标无效;完工后首次参与报名投标的,需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因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主持,监督小组成员、项目分管领导、包村干部及涉及村的村主要领导(含村监会主任)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开标会。
8.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含)(公开拍卖应不少于2家(含)。
经二次公告报名仍不足3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认后,可以采取交易洽谈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中标价格由招、投标双方协商确定,但必须在规定优惠幅度内,招标结果报镇交易中心备存。
第十章异议及投诉
异议及投诉处理。
招标人应先自行协调镇限额以下交易的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异议答复。
异议人对答复不满进行投诉的,由县招管办负责处理(交通、水利等项目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
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管辖的限额以下项目交易过程的全程监督,严禁拆分项目或不合理划分标段招标;招标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标后监管。
对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违法投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签订合同、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材料报送至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报县招管办备案。
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的,纳入行业信用体系系统。
2.报表报送。
镇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每月的月底前一个工作日按照规定格式将当月报表报送到县招管办。
3.档案管理。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把招投标材料整理成册,报镇交易中心存档。
镇交易中心负责工程资料归档管理工作,负责向县纪委、招管办报送、提供相关资料。
4.目标考核。
镇限额以下交易中心根据县招管办每年对项目交易活动考核结果,同时结合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各行政村进行考核,纳入年终综合考评。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1.违规项目查处。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追究责任:
如应当公开交易的项目不公开交易、将项目通过肢解等非法方式规避公开交易或虚假公开交易、违反相关操作规程交易、转包与违法分包等。
2.违规人员查处。
相关部门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等在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或非法干预和插手交易活动行为的查处与问责。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1.内控管理。
有关限额以下项目的预算编制、资产评估、施工管理、项目变更、竣工验收、项目结算等内控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行业监管。
镇纪委和各办公室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和业务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加快电子化建设,推行线上招投标。
加快推进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切实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升招投标工作效率。
4.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
5.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招标优惠报价有效范围表》
2.《镇村级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归档清单》
3.《镇交易管理“黑名单”档案》
4.《镇村级限额以下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5.《镇小额公共资源履约保证金退还审批表》
6.《县限额以下交易项目集体研究会议记录表》
7.《镇村级限额以下交易项目集体研究会议记录表》
8.《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
9.《防欠薪资料清单》
10.《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中介委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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