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节水型单位(非居民、非工业)、节水宣传教育基地创建及优秀宣教单位、节水器具推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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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节水型单位(非居民、非工业)、节水宣传教育基地创建及优秀宣教单位、节水器具推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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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节水型单位(非居民、非工业)、节水宣传教育基地创建及优秀宣教单位、节水器具推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进度,鼓励更多单位(非居民、非工业)参与节水工作,全力打造全民爱水、节水、惜水、护水的良好氛围,尽早把区建设成节水型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
本专项资金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节水型单位(非居民、非工业)创建、节水教育基地创建、节水器具推广及节水工作优秀宣教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坚持“专项使用、择优扶持、科学管理,运作规范”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对象:
省级节水型单位(非居民、非工业)创建,优秀宣教单位、节水教育基地及节水器具推广。
专项用于该些单位的活动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经区水利局审核列为省级节水型单位创建的单位(非居民、非工业),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的通知(建城〔1997〕45号)进行水平衡测试、节水管理、节水设施建设、节水宣传,并在技术指标中均达到相应标准,通过市水利局审查及省级相关部门考核验收,予以工作经费补助10000元;
(二)节水工作优秀宣教单位,当年举办相关节水活动的,并提供完整台账资料(pdf格式),经区水利局审查通过,该年予以奖励经费10000元;
(三)在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检中,被列为复查迎检备查单位,则另外补助资金10000元。
(四)根据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方案及计划安排(共安排1个),完成节水型社会教育基地创建并通过省市验收合格后,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于一次性补助200000元/个。
节水教育基地建成后,每年补助基地运维经费25000元/个。
(五)在浙江省水利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节水标杆引领行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的节水标杆企业、学校、居民小区、酒店的(以省发布的命名文件为准),奖励30000元/个。
(六)按照区节水办下达的节水器具推广任务计划,补助经费标准如下:
1.节水龙头推广改造:
节水宝、起泡器改造最高限额25元/个,25元以下按实全额补助;节水龙头更换最高限额120元/个,120元以下按实全额补助;
2.坐便器改造:
符合节水标准的坐便器(有水效标识)更换最高限额1500元/个,1500元以下按实全额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公示与拨付
各节水型单位(非居民、非工业)创建批复及优秀宣教单位、节水教育基地在节水活动结束后,将相关台账资料报送区水利局,经水利局审核确认无误后,对补助对象和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补贴文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各镇(街道)、相关单位根据区资金拨付文件,及时将资金下拨到补助对象。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一)各镇(街道)应加强对补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区水利局要加强对申报台账资料的真实性审查、资料效益性审查等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
区水利局将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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