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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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进我县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农村扶持政策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集群、园区、绿色发展先行区)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项目、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生产经营主体评选评奖、农业展示展销、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等县级及以上扶持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挂钩实施是指乡镇(街道)、村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作为优先享有政策的重要条件。
主要指标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可追溯、产品监测、主体信用、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
第二章 挂钩条件
第四条 乡镇(街道)和村申请相关扶持政策时:
(一)将下列情形作为申报的重要条件。
1.区域内近三年未发生Ⅲ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所有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纳入省市监管平台并实现数字化动态管理,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规模主体≥90%;
3.区域内90%以上县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三类主体实行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等生产记录;
4.区域内90%以上规模生产主体近一年未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重点审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区域内发生Ⅲ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规模生产主体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率≤80%;
3.区域内实行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等生产记录的县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三类主体≤80%。
第五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相关扶持政策时:
(一)将下列情形作为申报的重要条件。
1.纳入省市监管平台实行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
2.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例行抽检或者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3.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遵守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
4.近一年内抽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5.近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考虑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抽查中发现违规使用(或经营)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2.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产品连续3次检测不合格;
3.连续二年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4.一年内曾发生农产品质量抽检拒检或推诿不配合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根据全县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的变动,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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