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聘用退休社会人士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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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聘用退休社会人士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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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聘用退休社会人士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根据**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区聘用退休社会人士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聘用退休社会人士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退休社会人士,特别是公、检、法、司等政法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丰富的经验优势和“传、帮、带”作用,进一步充实基层人民调解员力量,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规范退休社会人士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管理、学习培训、绩效考核、经费保障等工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积极组建培育一支专职化、专业化、专家化的退休返聘人民调解员队伍,逐步实现品牌调解工作室在全区各镇、街道全覆盖,为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引领的多元调解格局、打造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模式夯实基础。
二、返聘原则
1.公开择优,规范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退休返聘工作,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返聘条件、程序和待遇,规范返聘流程,加强监督管理。
2.完善机制,注重实效。
按照有利于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能、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原则,对退休返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确保专职专用,注重实际效果。
三、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并与其他企事业单位无劳动关系的人员。
积极鼓励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干警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2.返聘人员须具有一定的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且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于调解工作,乐于奉献并擅长协调沟通。
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退休人员不能担任人民调解员。
3.返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调解工作。
有特殊调解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返聘程序
1.用人单位申请。
每个镇(街道)根据需要可返聘1-3名退休人士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由镇(街道)向区司法局提出用人申请,司法局按照各地实际统筹安排。
2.相关部门推荐。
区级机关各单位及各镇(街道)要及时梳理排摸本系统本单位退休人员情况,积极向区司法局推荐合适退休人选担任调解员。
3.原退休所在单位初审。
对有意向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退休人员,填写《退休返聘申请表》,经原退休所在单位初审后提交区司法局。
4.司法局审批。
区司法局对《退休返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局领导同意后,报人社局备案。
5.签订返聘协议。
由区司法局和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一式三份,区司法局、用人单位和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五、返聘人员的待遇
对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标准,采取“工作补贴+以奖代补”相结合的方式,补贴标准为每月3000元,由用人单位发放;“以奖代补”按件领取,由区司法局统一按规定发放。
六、返聘人员的管理
1.退休返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由区司法局统一管理。
退休返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服从区司法局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返聘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由区司法局对返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3.在返聘期内本人自愿辞聘者,须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和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区司法局和用人单位同意后办理终止返聘手续,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应的返聘待遇。
4.在返聘期间有违反工作原则、纪律和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区司法局予以解聘;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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