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信用村信用户考核评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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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用村信用户考核评定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县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强化信贷风险防控,促进“三农”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村是指我县农村区域内符合金融机构准入标准,能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区域内整体信用环境良好的行政村。
信用户是指在信用村内符合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具有较强诚信意识的农户。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章华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信用村、信用户建设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严格准入、动态管理、服务优惠”的原则。
二、信用村、信用户评选标准
第四条 信用村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村级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管理规范化。
(二)辖内农户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五级分类)。
(三)村两委团结务实,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在农户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款调查、贷后管理和到期收回等工作。
(四)建立了创建信用村工作小组,且创建活动规划全面、办法具体、措施得力,辖内农民了解信用村的要求和政策。
(五)社会风气和民风良好,村规民约中有“金融”条款并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创建了“党总支(支部)-党小组-党员-群众”的党建网格化管理模式
第五条 信用户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三好三强”,即:
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责任意识强、信用意识强、履约意识强。
(二)满足“三有三无”,即:
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产业发展项目;无黄赌毒等不良习气,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无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信用村、信用户评定程序
第六条 信用村采取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性指标为主的方式进行评定,计分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定法,达到80分(含)以上,即可申请为信用村。
第七条 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各乡镇成立信用村评定小组,明确值班负责人(金融组织员)、支村两委、联点金融机构代表等为成员。
(二)由支村两委向乡镇提出信用村评定书面申请。
(三)评定小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填制《信用村指标测评表》。
(四)信用村评定小组依据信用村评定条件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评审结果。
(五)对评定为信用村的,授予“星级信用村”匾牌。
第八条 信用户评定程序
(一)农户申请。
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信用户评定申请书》
(二)村级评定。
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农民代表(一般5—15户推选1人)等人员组成评定小组,进行初审推荐。
(三)联点金融机构对初审推荐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确定信用户名单。
(四)公示。
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后,对信用户授予相关证书。
四、优惠政策
第九条 信用村、信用户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提供贷款。
对于信用村内的信用户、小微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专项配置农户贷款规模。
(二)优先适用新产品和享受优惠政策。
在信贷政策允许和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优惠用信条件,优先办理信贷申请。
(三)实行利率优惠。
对信用户发放的农户贷款可在同类贷款指导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以上。
(四)完善金融服务渠道。
优先为信用村建设惠农通服务点,布放相关金融交易机具,优先开通水费、电费、话费等公共事业结算缴费功能及农户贷款自助还款等综合服务。
(五)联点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其他优惠服务措施。
五、信用村、信用户管理
第十条 实行信用年检复评制度,动态管理信用村、信用户的信用状况。
第十一条 信用村、信用户有效期限为三年,联点金融机构每年对信用户、信用村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达到评定条件的,继续与其合作;对达不到评定条件的,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取消其信用村、信用户资格,不再对其适用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信用村年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加分。
(一)信用村内农户贷款近三年无逾期无欠息的,信用村年审时加2分。
(二)协助收回不良贷款本息的,年审时加2分。
(三)积极帮助联点金融机构组织存款、大力配合金融产品推介的,年审时加1分。
(四)在农业生产、多种经营、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年审时加0.5分。
第十三条 “信用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联点金融机构签发信用村预警告知书,送达支村两委,对信用村资信状况进行预警,并视情况适当减少优惠措施。
(一)辖内农户不良贷款占比(按五级分类)超过2%的。
(二)创建意识淡薄、创建工作滑坡,损害信用村声誉的。
(三)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信用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信用村”的荣誉,收回信用村匾牌,并取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支村两委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帮助农户骗取银行贷款;
(二)辖内农户不良贷款占比(按五级分类)高于3%;
(三)有恶意违约情况发生;
(四)农民有参与或涉嫌参与非法活动行为;
(五)创建意识淡薄、创建工作滑坡或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况,严重损害信用村声誉的;
(六)村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荣誉称号的。
第十五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信用缺失的信用村在一定的期限内主动实施整改,自我纠正失信行为,解封失信不良记录。
对重新测评符合信用村评定条件的,恢复“信用村”荣誉,并享有信用村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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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信用 用户 考核 评定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