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税收保障和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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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收保障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县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各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工作。
第二章 税收协助
第五条 建立健全县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涉税信息目录由县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和公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在政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下列涉税信息: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登记;
(二)机动车辆和船舶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
(三)不动产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用途变更,农用地转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四)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
(五)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划及施工许可,建设资金投入以及工程款拨付、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销售登记;
(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八)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九)网络交易平台电子交易、跨境交易;
(十)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
(十一)政府奖励和补贴发放;
(十二)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
(十三)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无法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商定其他交换和共享方式。
各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七条 各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政策措施涉及税收管理的,应当征求县财政部门和县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各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控,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收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在支付有关奖励、补助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防止税收流失。
第九条 县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申请办理一般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对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的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依法不予办理。
股东转让企业股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受理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将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信息及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
第十条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时,对依法应当提供而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派驻税务机关联络机制,依法查处逃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县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查办涉税案件时,需要查询纳税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情况等信息,以及税务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遇到违法阻碍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定期检验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经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二条 县审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应当将审计、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书面告知县税务机关,县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发改、财政、民政、科技、经信等有关部门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并及时通过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县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而没有享受的,经纳税人申请,县税务机关核准后应当依法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十四条 县税务机关在税款核定、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在税收管理中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经县税务机关确认后,作为计税或者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十五条 县税务机关在税款核定、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过程中,需要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用电、用水、用气量等情况时,县有关公用事业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县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县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资金往来等与征税有关的信息,协助县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鼓励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县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实现银行、税务信用信息共享,利用纳税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贷款业务。
第三章 税收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职责权限、征收依据、办税程序等事项,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县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整地公开减税、免税、退税等政策信息,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县税务机关应当将税款核定定额信息依法公示,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税收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县税务机关应当健全纳税服务机制,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预约办税、网络办税、同城通办等服务。
第十九条 县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索取、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县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代征税款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县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涉税中介机构开展涉税鉴证和税收策划等涉税服务业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第二十条 县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身纳税信用等级别查询服务。
县税务机关应当对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县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各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在招投标、土地供应、发放财政补贴和奖励、荣誉称号的评选授予、财政资金扶持、发放贷款和授信等情况时对纳税信用等级低下、长期拖欠税款、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列为税收黑名单和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纳税人实行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 县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违规转引、虚征税款。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县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县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县税务机关应当接受县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反馈改进结果。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税务机关对被检举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查证属实的,县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造成税款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二)违规转引、虚征税款的;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四)索取、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税务机关征收或者代征的各项非税收入的保障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2.***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涉税信息目录
3.***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2
***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涉税信息目录
一、县财政局
1.根据年度财政收入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分部门、分镇年度收入目标;
2.按月汇总编制财政收入完成情况报表,及时编写财政收入形势调研分析材料,适时提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加强财政收入工作调度;
3.提供支付企业的各类补助、奖励或返还,国有资产处置等应税收入信息;
4.其他相关保障工作。
二、县税务局
1.按照县镇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税收入库级次,及时办理新注册户、停复业户、非正常户、注销户等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号、经营地点等)的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保证税收征管系统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按月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月度收入计划、月中调整情况和月末分级、分镇和分税种收入完成报表等信息;
3.组织开展税收调研分析,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及县财政部门报送税收分析材料;
4.配合县财政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基础对账工作,推进联合办税,强化征管,防止税收流失;
5.其他相关保障工作。
三、县法院
申请破产企业情况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税号、法人代表、企业地址、企业法人联系电话、申请破产时间、法院受理时间、申请破产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园区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及税号、工程类型及造价、工程进度、付款金额及时间等);
2.新设企业筹建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税号、法人代表及电话、投资金额及行业等);
3.园区企业新批或变更用地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及税号、法定代表人及电话、批准用地数量、用地性质、土地出让金数额等);
4.对园区企业各类奖补扶持款和补贴支付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税号、法人代表及电话、支付金额等)。
五、县发改委
1.备案批复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及税号、项目地址、项目类型、法人代表、计划投资总额、批准文号及日期、计划开工日期等);
2.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表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及税号、项目地址、规模和内容、总投资、至上年底累计投资、当年计划投资、截至本月完成投资、工程进度等);
3.核准企事业单位收费项目及标准信息(包括收费单位名称、负责人及电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4.中标的建安企业名单及税号,以及招投标建设项目工程的基本信息;
5.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中标企业名称及税号、中标物、中标时间、金额等)。
六、县经信局
1.企业技改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税号、地址、法定代表人及电话、工程概算、开竣工日期等);
2.企业整体搬迁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及税号、搬迁期限、补偿金额等)。
七、县科技局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及税号、法定代表人及电话、地址、所属领域、知识产权、研发人数、研发经费、高新产品名称、认定证号、认定日期等);
2.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及税号、法定代表人及电话、地址、奖励金额、奖励时间等)。
八、县公安局
1.民爆物品、氢化物领用信息(包括领用单位、地址、税号、联系电话、领用种类及数量、许可证号码等);
2.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传递车辆入户(变更)信息、车辆年审信息(包括车辆所有人、车辆号码、车辆类型、座位数、年审期限);
3.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传递外籍人员入陵信息(包括外籍人员名单、入陵时间、服务单位及税号、服务期间及报酬等);
4.涉税案件查处或协查、协办情况明细信息(包括逃避缴纳税款罪、非法印制发票、倒卖发票、妨碍公务等行为的立案数、查补税款、移送检察机关数等);
5.住宿登记信息(包括宾馆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客房数量、当月入住情况等);
6.对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配合县税务机关向市级公安部门申请查询其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和办理签证出入境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出境地、出境日期等)。
九、县民政局
1.福利企业管理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及税号、法定代表人及电话、经营地址、管理情况、安置残疾人数量等);
2.公益性捐赠信息(包括捐赠单位名称及税号、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受赠单位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用途等);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机构代码证号、法人代表及电话、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登记时间、地址等)。
十、县人社局
1.社保费分户欠费清册(包括单位名称、社保编码、欠费费种、欠费所属时期、欠费金额等);
2.社保登记信息
(1)新登记户信息(包括社保编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参保日期、参保费种、参保人数等);
(2)中止、迁出登记信息(包括社保编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参保日期、参保费种、参保人数、是否欠费及欠费金额等)。
十一、县医疗保障局
1.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税号、法定代表人及电话、零售收入、收入月份、经营地址等);
2.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与医疗保障税费有关的其他信息。
十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土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信息(包括使用权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变更项目、地址、宗地面积、转让价格、时间等);
2.出让土地使用权信息(包括出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及电话、土地地址、宗地面积、出让成本价、合同约定出让日期、土地用途等);
3.《采矿(探矿)许可证》发放(含转让、变更)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税号、法定代表人及电话、地址、资源名称、开采数量、开采地址、开采年限、许可证号码等);
4.土地整治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施工企业名称、施工进度及款项支付情况等);
5.矿山企业信息以及低品位矿、伴生矿的开采利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税号、法定代表人及电话、地址、矿山种类、设计产能、实际产量、资源补偿费等);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及税号、地址及电话、建设项目名称及面积、容积率、批准日期等);
7.企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发放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税号、地址及电话、批准时间、企业类型、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等);
8.县级批准的林业采伐许可证发放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税号、地址及电话、采伐许可证编码、采伐地点及数量、发证时间等);
9.木材外运许可证发放信息表(包括单位名称及税号、地址及电话、外运许可证编码、外运目的地及数量、发证时间、运输车辆牌号等);
10.办理及变更房屋产权信息(包括使用权人名称税号及电话、办理变更项目内容、房产位置、房产面积、转让价款分单位或组织类、个人类统计等);
11.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及相应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严格实行先税后证,防止税源流失;
12.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临时用地、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农用地转用等相关信息(包括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占地)。
十三、县住建局
1.建筑业《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工程价款、建筑面积、开竣工日期、发证日期等);
2.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包括预售单位名称及税号、项目名称、房屋坐落地、房屋用途、预售总面积、预售住宅房面积和套数、预售营业房面积、发证时间等);
3.房屋综合验收备案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小区名称、项目幢号、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4.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汇总信息(包括建筑面积、销售数量、销售额等)。
十四、县重点处
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工程进度、款项支付、完工项目情况及相关数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电话号码、施工单位及联系人姓名电话、施工地点、合同价款、开竣工日期、工程进度或当年累计完成投资额等)。
十五、县生态环境分局
1.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2.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量、具体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的计算方法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
3.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4.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5.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与环保税有关的其他信息。
十六、县应急管理局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税号、许可证号、有效期、法人代表及电话等);
2.高危行业生产信息(包括生产单位名称及税号、经营地址及电话、行业等);
3.矿山尾矿的开发利用情况(包括尾矿的品种、许可的开采量等)。
十七、县交通运输局
1.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办证信息(包括营运车辆登记号、车辆号码、车辆名称及型号、座位或吨位、车辆所有人等);
2.县乡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税号及电话、施工单位名称税号及联系人姓名电话、施工地点、合同价款、开竣工日期、工程进度或当年累计完成投资额等)。
十八、县农业农村局
1.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中标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税号、施工单位及税号、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及电话、项目经理及电话、工程造价、开竣工时间等);
2.种粮大户、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社基本信息、补助资金发放等情况;
3.占用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非农业建设用地信息(包括农用地污染单位或个人名称、占地面积、土地坐落位置等);
4.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包括农用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名称、占用农用土地类型及分类面积、日期等);
5.农用地污染认定信息(包括农用地污染单位或个人名称、污染农用土地面积、上地污染发生时间等)。
十九、县水务局
1.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利建设等项目批准中标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税号、施工单位及税号、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及电话、项目经理及电话、工程造价、开竣工时间等);
2.县供水公司:
企事业单位(分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税号、地址电话、用水量、水费等)。
根据财政局和税务局提供的名单和表格提供信息。
二十、县教育局
民办学校(含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幼儿园基本情况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电话、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在校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办学层次、许可证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二十一、县文旅体局
1.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税号、负责人、地址、经营项目、改制时间等);
2.各文化经营场所许可证发证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税号、负责人、地址、经营项目、发证时间等);
3.外籍演出团体临时演出信息(包括演出单位名称、主要演员、演出时间及地点、付款单位及税号、金额等)。
二十二、县卫健委
1.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等信息;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营利性项目信息(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及税号、是否有美容、美体等经营项目、收费情况等)。
二十三、县市场监管局
1.传递新办、变更、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代码证号、税号、类型、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金、日期、变更项目、联系电话等);
2.传递企业股权变更信息、股权转让信息(包括被转让企业或项目名称、转让方名称及税号、受让方名称及税号、金额、转让日期等);
3.零售药店统计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税号、法定代表人及电话、经营地址等);
4.餐饮业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税号、法定代表人及电话、经营地址等);
5.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备案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税号、地址及电话、经营范围等)。
二十四、县审计局
审计涉税情况及发票违规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及机构代码证号、法人代表、审计项目、涉税项目、涉税金额、税款所属期、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等)。
二十五、县投资促进中心
1.招商引资企业的项目详细信息,包括投资人及投资总金额、签订招商合同时间及主要内容、经营地址、投产时间、投资强度、预计年产值、用地信息、项目规划信息、项目建设情况、联系电话等;
2.项目的投资优惠政策及支付给招商引资企业、投资人或其他个人的奖励、补贴等资金。
二十六、县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企业批准时间、企业类型、投资总额、外商投资总额、外商本月实际到位资金、累积已到位资金等)。
二十七、县建投公司
保障性住房建设、购置相关信息以及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项支付、完工项目情况及相关数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电话号码、施工单位及联系人姓名电话、施工地点、合同价款、开竣工日期、工程进度或当年累计完成投资额等)。
二十八、县残联
《残疾人证》发放信息(包括残疾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残疾类型、住址、证件编号等)。
二十九、县供电公司
企事业单位(分工业、商业、服务业)用电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税号、地址、用电量、用电性质、电费、联系电话等)。
三十、县公路分中心
1.从事道路施工和维护的建安企业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税号、法人代表及电话、经营范围及地址等);
2.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及税号、施工单位名称及税号、双方联系人姓名电话、施工地点、合同价款、开竣工日期、工程进度或当年累计完成投资额等)。
三十一、各镇人民政府
1.财政奖励或返还信息(包括被奖励或返还单位名称、奖励或返还项目、金额、支付形式、支付日期等);
2.基建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企业名称、工程开工情况、工程款项支付、工程施工进度等相关信息;
3.企事业单位新批用地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电话、批准用地数量、用地性质等);
4.镇级批准的林业采伐许可证发放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税号、地址及电话、采伐许可证编码、采伐地点及数量、发证时间等)。
附件3
***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强化日常管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考核对象
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二、考核指标
(一)部门税收保障工作制度机制建立情况
主要考核有关成员单位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度及运行机制等情况。
(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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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 保障 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