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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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健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土地承包户的合法权益,降低土地经营权流入成本,根据**等文件精神,在继续实行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的基础上,试行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大力施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总要求,积极引入保险机构对农村土地流转双方的合同行为进行保险,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运作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市场规则试行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
同时,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努力为试行工作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
(二)坚持自主自愿原则。
实行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与风险保障金制度并行的双轨运作机制。
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尊重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双方的意愿,二选一作为风险保障形式。
(三)坚持风险可控原则。
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及时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
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风险防控体系,避免出现各类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四)坚持循序渐进原则。
稳妥推进全县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工作。
鼓励新增土地流转的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履约保证保险;审慎开展原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履约保证保险。
及时总结试行经验,完善相应制度政策。
三、运作机制
(一)险种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未按照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支付流转费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参与主体
1.投保人。
在本县境内,经县或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鉴证流转土地,从事粮食类种植经营,能自觉履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逾期支付流转费、逃避债务和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工商登记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
2.被保险人: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土地专业合作社。
3.保险人:
开设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三)保险期间
一年一期。
即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已签订流转合同并缴纳一年度土地流转费后,下一个尚未缴纳土地流转费的待履约年度。
(四)保险金额、费率及投保费用
1.保险金额=每亩年度流转费×流转面积
2.保险费率为2.5%。
3.年度投保费用=每亩年度流转费×流转面积×2.5%
(五)保费补贴
县财政和投保人参保土地所在镇(街道)相应各给予投保人年保费20%的补贴,即投保人自己承担年保费的60%。
在续保日(截止日)之后续保的,取消相应年度保费补贴。
(六)业务流程
1.投保申请:
投保人持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经交易中心鉴证)及相关投保资料向保险人申请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已缴纳风险保障金的投保人,申请转入履约保证保险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充合同,且应在缴纳下一年度土地流转费之时同步实施,投保人持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与补充合同(合同经交易中心鉴证)及相关投保资料向保险人申请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2.登记存档:
投保人购买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后,保单原件交于被保险人存档保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副本和保单副本由保险人归集,转交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登记备案。
3.续保申请:
投保人应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将支付土地流转费的日期(截止日)同时约定为续保日期(截止日)。
投保人应在续保日(截止日)前自行办理续保手续,保单原件交于被保险人存档保管,保单副本由保险人归集,转交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登记备案。
4.保险理赔:
保单生效后,投保人违反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逾期7天以上未支付流转费的,被保险人须如实告知保险人违约情况。
自土地流转费约定支付时间之日起60天,为赔款等待期。
赔款等待期内被保险人仍追索无果,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后,持相关资料向保险人索赔。
5.风险保障金返还:
已缴纳风险保障金的投保人,转入履约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收验保单原件确认存档后,由被保险人向镇(街道)财政提出申请办理投保人风险保障金返还手续。
投保人原缴纳的风险保障金由相应镇(街道)予以一次性全额返还。
县、镇(街道)安排的相应的风险保障金也可同步一次性全额退出。
6.政策衔接: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前下发的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的规定为准。
四、风险管控
(一)实行违约支付权益转让制度
投保人出现违约情况,在赔款等待期内,若被保险人将土地经营权重新流转并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被保险人无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处置资金不足,保险人赔偿不足部分。
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后,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在赔款金额范围内,对违约投保人进行追偿。
追偿所得,扣除赔款金额后,剩余部分返还被保险人。
追偿过程中,被保险人须积极配合保险人开展工作。
(二)实行投保人续保预警制度
投保人至续保日(截止日)仍未办理续保手续的,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发出续保提醒,同时向被保险人发出预警提醒。
被保险人催缴无果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置。
(三)实行土地流转违约失信黑名单制度
建立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专项名录库,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恶意违约行为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全县公开。
凡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将取消在本县范围内办理土地流转和申报相关财政奖补资格。
同时,将失信黑名单信息接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作为全省范围内银行放贷的信用依据。
(四)实行试行赔付预警叫停制度
当保险人的赔款金额(已决赔款+未决赔款)达到保险人实收保费的200%时,暂停新承办该项业务,已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待研究原因,完善政策制度后恢复业务开展。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试行工作由县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县农经局(农办)要加强对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指导村(社区)、组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工作。
保险人要积极参与保险政策制定,宣传、培训和推广相关保险业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综合运用多种媒体加强宣传,做好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积极宣传报道试行工作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激发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的参与热情,共同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指导培训。
加强试行工作的跟踪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各方运用保证保险的认知与能力,及时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做法,及时分析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努力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土地流转履约担保制度。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2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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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农村土地 流转 履约 保证 保险 实施方案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