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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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
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好行政审批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特建立***县行政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联席会议”,是指为加快推动行政审批工作、研究解决县级行政审批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而建立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委办(档案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科教体局、县审批局、县经贸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资源局、县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与议题有关的非成员单位,根据会议要求参加会议。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兼任,负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同志负责。
第四条 主要职能
(一)研究解决涉及全县经济发展、急需办理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需要向上级多个部门进行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听取有关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督办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带有普遍性、综合性重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
(三)协调行政审批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之间事前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衔接中的突出问题。
(四)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第五条 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全体联络员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省市县专家库专家、法律专业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要研究解决的议题或有关重大事项,报召集人审定议题、召开时间及形式后,通知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参会;
(四)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决定事项,经相关单位会签、召集人签发后,印发各相关单位具体负责抓好落实。
涉及重大事项的改革,按程序报告县委、县政府。
第六条 责任分工
(一)办公室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和协调工作;
2.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3.汇总、整理、研究、提出并初核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4.汇总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5.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职责
1.按要求积极主动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2.积极主动研究相关审批事项标准以及流程优化再造,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3.按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结果;
4.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纪律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要求参加会议,并对相关审批事项涉及的重要问题,主动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二)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做好相关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凡出现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实现审管分离,厘清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边界,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建立***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由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流反馈、专项审查、现场核查、联络员等四项机制组成。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遵循依法、便民、高效、规范、廉洁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主要责任部门是:
县委办(档案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科教体局、县审批局、县经贸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资源局、县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
其他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流反馈机制
(一)构建信息交换互通平台。
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在行政审批系统设立行政事前审批与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功能模块,实现审批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数据横向联通、实时共享。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业务股室长为系统管理员,及时登录监管联动功能模块,接收、处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的相关审批信息,掌握审批办理情况,查阅审批办件档案,上传日常监管信息。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业务部门日常监管反馈的信息,及时调整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在网络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函告的形式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二)自动推送审批结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审批业务过程中,将相关审批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自动存入证照批文库和项目库,通过监管联动功能模块主动推送的方式,告知业务主管部门启动日常监管。
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信息点击确认签收,系统自动记录签收人、签收日期。
(三)适时反馈监管动态。
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将日常监管信息及时上传至监管联动功能模块;监管联动功能模块定时将系统中日常产生的行政处罚办件,通过底层数据交互进行数据抽取操作,抽取后的数据在系统中通过社会信用代码与企业、个体进行关联,企业、个体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可以直接在系统中进行展示。
(四)协同落实行政执法决定。
对业务主管部门作出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确保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时注销相关执照或许可证。
对业务主管部门在监管联动功能模块中提请撤销审批决定的请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对撤销理由进行核实,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书面抄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更新证照库状态,将审批结果再同步推送给业务主管部门。
(五)及时通报政策变动情况。
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政策调整等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将政策依据及根据政策变动调整的业务标准、审批流程(经县司法局审核后),书面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确保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时按规定作出调整,按照最新政策实施审批。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通知的业务培训、资质考试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并协助参加。
第五条 专项审查机制
(一)专项审查范围。
包括涉及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专项审查形式。
以专题会议形式为主,必要时可组织进行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为专项审查召集部门,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主持;对特别重大、复杂的项目,可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专项审查会议。
参加专项审查的部门根据审查内容确定。
(三)专项审查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省市县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对重要事项审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要事项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专项审查程序。
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适时开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需要专项审查的项目,并通知相关部门参加审查,经会议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建议后,报县政府决定。
专项审查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作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现场核查机制
(一)现场核查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审定标准、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申请事项涉及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确认。
(二)现场核查由独立核查、联合核查、委托核查三种形式组成。
1.独立核查是指针对普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作出结论;
2.联合核查是指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
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前1天向业务主管部门发出联合核查通知单,业务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委派人员参加联合核查,并作出结论;
3.委托核查是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行政审批事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中需现场核查的环节,依法委托给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并作出结论,并对核查结论负责任。
(三)进行现场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在编在岗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组成,按照实地核查标准和操作流程,逐一核实现场情况,做好核查记录,填写现场核查表单,并当场告知申请人,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名。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当场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如果可以整改的,则当场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并再次进行现场核查。
(四)现场核查应根据核查标准和流程,建立图像、视频、纪实薄等全过程工作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将核查的有关资料整理、汇总归档。
(五)现场核查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实地核查标准和操作流程,不得放宽核查的条件,不得选择性核查。
严禁泄露核查对象的信息资料,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联络员工作机制
(一)联络员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业务股室和业务主管部门中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股室负责人担任,并建立“一对一”沟通机制。
联络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换。
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的,需及时函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联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2.本部门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人员,从事本部门工作2年以上;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联络员主要工作职责
1.做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2.根据行政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为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保障;
3.协调督促本部门有关股室按时完成涉及的行政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任务;
4.按时参加审管联动联络员会议及培训;
5.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充分履行联络员职责。
第八条 工作要求和纪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审管协调联动工作,充分认识建立审管协调联动制度对于保障行政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互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审管协调工作顺利开展。
(二)狠抓责任落实。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主动加强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优化再造审批流程,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各项工作。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制度规定及要求,加强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前、审中和审后的工作衔接,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严肃问责处理。
对因行政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信息推送滞后,引发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失责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专项审查人员参与专项审查工作实行缺席默认制,对无故缺席审查工作、现场核查未发表意见或无故拒绝在相应文书上签字的,均视为该部门审查缺席和同意该项目的审查意见,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对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职务便利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坚决予以查处;联络员因工作不负责,导致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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