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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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年)的通知》(芜政〔202**〕3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XX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推进机制的意见》(芜战新基地办〔202**〕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执行时限
《XX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202**年)》(以下简称《扶持政策》)明确规定,所兑现的项目应在202**年1月1日后所发生的。
二、奖励资金预拨
当年省级奖励的资金分为两部分,分为对基地的奖励资金和对项目的奖励资金,均按上级文件规定进行下达。
市级奖励资金不预先下达。
三、县(市)区直接受理兑现
(一)企业申报。
符合《扶持政策》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所需其他申报材料。
(二)资料审核。
各县(市)区战新产业工作推进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所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备、有效。
(三)资金兑现。
下放市级政策审核兑付决策权限,由县(市)区按规定兑现政策,兑现后材料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三)40%市级配套例外事项。
各战新产业基地核心区载体单位,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台专项支持政策。
报经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先行开展政策兑付,如需市财政给予40%配套支持,应即时报送至市发改委、市财政开展审核程序。
四、奖励资金清算
(一)清算时间。
对预拨省级基地奖励资金的县(市)区每年清算一次,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上半年集中清算上年度兑现的奖励资金;无预拨省级奖励基地资金的县(市)区,原则上每个季度集中兑现一次,及时补足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部分。
(二)省级奖励资金清算资金顺序。
第一顺序:
执行省或市级政策规定兑现的项目奖励资金;
第二顺序:
县(市)区自行出台政策或《扶持政策》明确由县(市)区全额承担的奖励资金。
清算开始后,由第一顺序项目奖励资金先行清算,第二顺序的项目不得加入清算;没有第一顺序项目,由第二顺序项目加入清算。
兑现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次清算;兑现的资金超出省级奖励资金部分按《扶持政策》规定的市级承担部分作为清算结果下达县区。
五、管理监督
(一)压实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战兴产业工作推进组,负责核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履行好补助资金日常管理、考核、监督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协调机制,不定期对企业政策兑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企业获得支持的项目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加强绩效评价。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适时委托第三方对《XX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202**年)》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政策评价调整和退出机制,提高政策的科学性、精准性。
咨询、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公正性和独立性负责。
(三)市级适时开展抽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补助资金,按规定责令县(市)区和开发区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责令对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企业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申报各类企业及项目奖补资金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
县(市)区、开发区向市级申报清算材料
附件
县(市)区、开发区向市级申报清算材料
一、扶持政策第二条:
鼓励新建项目投资
(一)申报条件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组织实施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项目自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非用地项目自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二)申报材料
1.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正式上报的申请文件(同批次政策汇总申请,下同),并附资金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资金拨付情况、评估意见、决策文件等;
3.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技术工艺情况;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项目投资合同及付款凭证;
6.不动产权证或相关土地使用证明;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扶持政策第三条:
支持企业实施并购
(一)申报条件
基地企业成功并购或通过技术引进方式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芜或并购项目回归XX的。
(二)申报材料
1.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正式上报的申请文件,并附资金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资金拨付情况、评估意见、决策文件等;
3.并购证明相关材料(合同,企业跨国并购、投资的批复文件,境外企业注册证明等)及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扶持政策第四条:
提升创新服务水平
(一)申报条件
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对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建立公共研发、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经认定后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安排不高于2000万元的补助资金,支持技术研发投入。
(二)申报材料
1.所获称号、资质进入目录证明材料(正式文件复印件或官方网站公示打印件);
2.承诺书;
3.与市政府协议;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扶持政策第五条:
滚动支持研发投入
(一)申报条件
基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申报材料
1.上年度R&D经费投入证明材料(须统计部门认可);
2.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须税务部门认可);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五、扶持政策第六条:
鼓励精准金融支持
(一)申报条件
对在XX注册发起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或担保基金,募集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链内企业发展。
(二)申报材料
1.A类:
申请报告;基金工商注册等正式基金设立材料;出资人出资凭证复印件;管理团队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核心人员简介等材料;基金储备项目表;基金上一年度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基金出资情况、投资情况、目标企业运营情况、基金估值、基金利润及分配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托管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表和投资企业(项目)情况统计表;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B类:
申请报告;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贷款合同及借款凭证、还款凭证;支付贷款利息的清单及凭证;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六、扶持政策第七条:
降低企业启动成本
(一)申报条件
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项目、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经营用房的项目、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市外企业迁入基地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含厂房)购买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2. 租赁政府性资产或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3.市外企业迁入基地的项目实际发生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的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4.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七、扶持政策第八条:
支持关键创新产品
(一)申报条件
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基地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
(二)申报材料
1.A类:
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文件;省级奖励资金下达文件及资金分配方案;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B类:
企业拥有的申报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通过引进等方式获得的产品还需提供引进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申报产品取得国家级各类认证复印件(验原件);申报产品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研发能力、市场推广能力等,产品的先进性、创新性、销售情况、市场竞争力及前景等;申报产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时间为产品上市销售到上一年度,附注须含有销售明细,带防伪码(大额款项须提供销售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成果评价报告或查新报告;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供比对的上级标准文本(仅执行标准严于上级标准的提供)、团体或企业标准公示网页截图(仅执行标准为团体或企业标准的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特殊行业许可证,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创新型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如通信产品入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凡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需提交3C认证资质证明等);产品照片、用户意见报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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