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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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其积分和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首次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前,可以通过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家系统或者到项目所在地区乡镇(街道)城建办如实申报异地培训信息。
第四条 外省农村建筑工匠需参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组织的农村建筑工匠专业培训并通过“新证”考试,取得《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农房建设等施工业务。
第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承包农村住房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必备的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具有独立完成农村住房建设的经济能力,身体健康。
且在同一施工期内,农村建筑工匠只能承接两处以下(含两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一年内不得超出八处。
第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并接受委托方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各项检查。
第七条 实施建房户满意度评价制度。
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乡镇(街道)城建办应将《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附件1)交由建房户本人填写(签名或盖章)后,交县住建局留存备案。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基础分80分,并根据《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附件2)动态调整。
据积分情况自动确定农村建筑工匠星级评价,累计积分90分以上为“四星”,80分到89分为“三星”,70分到79分为“二星”,60-69分为“一星”。
积分评价周期为二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二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
一个年度内分值低于60分的农村建筑工匠当年内不予受理年审。
第九条 信用星级为“一星”的农村建筑工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提醒其参与教育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二星”以下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建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
第十条 积分制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由各乡镇(街道)城建办负责,在农村建筑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县住建局(详见附件3)并录入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家系统,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由各村级组织负责按月将考核结果上报所属乡镇(街道)城建办。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在基础信息采集过程中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每项加减分须有书面材料佐证。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需由专人负责积分制工作。
县住建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的年度综合考评。
若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积分制推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县住建局将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年11月0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县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2.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
3.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统计表
附件1
县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建房户
姓名
建房地址
联系电话
房屋面积
房屋层数
结构形式
承建工匠
姓名
工匠证书
编号
联系电话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
原因
对工匠施工质量的整体评价
0-20分
对工匠施工进度的整体评价
0-20分
对工匠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整体评价
0-20分
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整体评价
0-20分
对工匠提供其他服务的综合评价
0-20分
合计得分
建房户签名:
日期:
附件2
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
一、加分条款
序号
加分事项
分值
备注
1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的。
20
2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15
3
农村建筑工匠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10
4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5
5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乡镇、街道书面表彰的。
3
6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县级技术比武并得奖。
5-1
根据名次赋分
7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市级技术比武并得奖。
10-6
根据名次赋分
8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省级技术比武并得奖。
15-11
根据名次赋分
9
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或援建活动的。
5
10
参加市、区(县、市)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8学时以上。
5
加分后该学时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每个积分评价周期之内只能加一次
11
《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95分(含)以上的,得3分;94分-90分(含)的得2分,89分-85分(含)的得1分,85分以下的不得分。
0-3
12
农村建筑工匠经过考试取得由人社局认定颁发的建筑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1-5
每级加1分,每个积分评价周期之内只能加一次,按取得的最高等级加分。
13
购买工程保险或者为所雇人员购买人身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
0-10
购买工程保险加5分;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每个人加1分,最高为5分。
14
其他可以加分的事项。
一事一议,报经县建设行政部门同意
注:
(1)党委及政府表彰的参照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分。
(2)同一加分项目按最高奖励计分,不重复计分。
二、扣分条款
序号
扣分事项
分值
备注
1
伪造、涂改、转借、转租、转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
30
按次扣分
2
建造违法建筑的(含主房、辅房)。
30
按处扣分
3
建造未经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
30
按处扣分
4
擅自改变审批后的建筑面积、檐口高度、房屋外立面等重要建设指标的。
25
按处扣分
5
因工匠施工原因造成邻里纠纷、欠薪等投诉上访的。
10
6
未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
10
按次扣分
7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10
按次扣分
8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当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10
按次扣分
9
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30
按次扣分
10
发生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10
按次扣分
11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10
按次扣分
12
外地来桐首次承接业务前未进行培训信息申报或申报虚假培训信息的。
5
13
发现违法分包、转包施工工程。
10
按次扣分
14
未合理履行现场管理职责的。
5
按次扣分
15
其他扣分事项。
一事一议,报经县建设行政部门同意
附件3
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统计表(**年**月)
填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盖章)日期:
年月日
工匠姓名
所在乡镇(街道)
工匠证编码
联系方式
一
加分内容
加分(分值)
1
2
3
…
二
扣分内容
扣分(分值)
1
2
3
…
相关印证材料(可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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