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放心粮油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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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放心粮油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放心粮油企业”(含配送中心,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县“放心粮油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县级“放心粮油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县“放心粮油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县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县“放心粮油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县“放心粮油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放心粮油企业(加工类、仓储类)认定条件
1、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运行)1周年以上,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健帐健证,企业不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3、企业应达到以下规模:
(1).稻谷或小麦加工能力达到5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2).油料加工能力达到5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特种油料5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3).挂面、方便面、米粉、方便米饭等加工能力达到5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4).粮食主食制品,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5).仓储企业独立库区粮食仓容量达到2万吨以上或油脂罐容1000吨以上,已获得省“四星”级粮库称号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绿色储粮工作成效显著;
(6).批发市场占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年粮油商品批发总量20万吨以上。
(二)、粮油配送中心认定条件
1、年粮油经营量1万吨以上或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配送粮油及制品品种(规格)30种以上。
2、配送服务放心粮油店网点10个以上,签订配送服务协议,做好销售配送档案台账存档备查,健帐健证,实现质量追溯,鼓励应用销售管理软件。
3、营业、业务洽谈用房经装修装饰,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有商品陈列展示区域。
4、储粮仓容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分类储存、安全储存条件或设施,具有相应的配货运输能力。
5、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质量追溯、价格管理、诚信经营等制度健全并上墙公开。
6、列入粮食流通日常统计范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宏观调控。
7、配送中心申报的放心粮油供应店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登记,证照齐全,稳定经营一年以上;
(2).经营场所稳定,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其中粮油及制品的营业面积占50%以上;
(3).统一店面标识、装修风格,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齐全,质量管理、服务制度上墙;
(4).做好原始进货档案台帐留存,实现数据查询、质量追溯,推荐应用销售管理软件;
(5).服从配送中心监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宏观调控。
第五条 “放心粮油”企业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放心粮油”企业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2020年县放心粮油企业申报表》和《2019年度信息报表》(按《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填报,并提供相应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数据的凭证。
);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销售许可证;
(四)生产、加工或销售产品的商标注册证书;
(五)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六)生产、加工或销售产品本年度有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品种为该企业主导产品;检测项目按该产品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七)企业提供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信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其它违法、违规问题的承诺书。
(八)提供企业照片10张以上,包括门市、仓库、配送车辆的照片等。
(九)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申报时上月会计报表。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表,连同申报材料送“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验收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对于初审合格的企业,领导小组将初审结果通过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进入县“放心粮油企业培育库”,并在政务网等予以公告。
三、“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对于进入县“放心粮油培育库”的企业,进行为期半年的考察、监督、指导,入围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认定条件,积极提升企业自身规模和档次。
年终,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分细则,对入围的企业进行考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最终确定“县放心粮油企业(加工类、仓储类)”一名,“县放心粮油配送中心”三名,并授予县级“放心粮油企业”称号,并在政务网等予以公示、公告。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县级“放心粮油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
第七条 县级“放心粮油企业”认定后每年监测。
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县级“放心粮油企业”监测表、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负债表、利润表)和企业年度总结等监测材料报送至“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监测,对企业相关的产品和企业制度落实进行定期进行抽检。
第八条 “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放心粮油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
经监测合格的县级“放心粮油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放心粮油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县级“放心粮油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六)企业不配合省、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各种调研调查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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