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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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根据**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治超办)。
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运管所、县公路局、县交巡大队、县公路路政大队为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分管领导、县公路局主要领导、路政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设置相应的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和办公室。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明确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治超工作经费,并对治超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治超工作全面落实。
第五条 治超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领导、交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的原则。
县治超办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治超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全县治超工作的牵头组织,县运管所、县公路局、县公路路政大队具体负责治理工作。
县经信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开展好治超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治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狠抓工作落实,讲求工作实效。
(二)加强对乡镇(街道)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确保人员、经费、责任到位,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督查、信息反馈、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有关单位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治超工作有效进行。
(五)乡镇(街道)治超办要结合本地治超工作实际,负责组织、协调治超工作和日常管理。
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县治超办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加强对治超工作相关政策和问题的研究,落实国家和市、县政府对治超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认真做好全县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草拟制定全县治超工作的政策文件,有效推动全县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三)检查考核各有关单位长效治超工作机制建立、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治超工作目标落实、治超执法工作等情况。
(四)负责治超工作相关情况、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县治超工作联席会议。
第八条 县公路局、县公路路政大队职责:
(一)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管理,确保程序合法,功能完善,外观统一,公示内容齐全,信息联网达标,管理规范有序。
(二)加强治超人员教育管理,增强治超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治超执法水平。
(三)加大路面治超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对违法超限车辆进行科学认定,严格落实卸载规定,消除违法行为,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用,做到依法治超、科学治超、文明治超。
第九条 县公安局职责:
(一)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的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对非法拆改车辆的驾驶员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车主恢复车辆原状。
(二)公安交巡警大队与公路路政大队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公安部令第111号)中的相关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员及运输单位进行处罚,并对超限超载运输驾驶员实行扣分。
必要时,可派交巡警到公路超限检测站驻站配合。
(三)公安交巡警大队、派出所要以公路超限检测站为依托,加大车辆超载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及其周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四)公安派出所要依法查处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县工商局职责:
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销售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第十一条 县质监局职责:
对从事拼装、改装汽车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检测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检测设备,并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县安监局职责: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限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职责:
健全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的信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及驾驶员的登记和信息抄报制度。
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定期公布其名单。
营运驾驶员有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按照《县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要深入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监控,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第十四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车辆的治理力度,严禁其违法上路过桥。
对拒不接受管理的驾驶员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县治超办要建立信息通报与协查移送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应急预案措施到位。
在每季度召开的联席会议上通报该季度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记分情况。
第十六条 对年度治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县有关部门要坚持有责必究、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扎实做好治超工作。
经督查考核发现工作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县治超办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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