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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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管理区污水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区行政区域内及按照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备忘**文安排由**管理区管理的人和镇区域所有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污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区城乡建设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排污单位及个人有关的信用记录。
第二章 信用承诺
第四条信用承诺是指排污单位及个人在从事污水排放活动之前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五条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信用承诺的具体事宜由区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
第三章 信用信息构成及征集
第六条区城乡建设局依托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区污水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排污单位及个人信用档案,形成覆盖全区的污水管理信用数据库,对排污单位及个人实行电子化信用管理。
第七条排污单位及个人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构成。
第八条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及个人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排污单位及个人身份的信息。
第九条信用评价信息包括行政监管信息和社会性信息。
行政监管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及个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监督抽查等信息。
行政监管信息征集主要包括:
(一)行政检查、监督抽查监管信息。
由区城乡建设局及区环保巡查办公室负责提供、填报。
(二)行政处罚类信息。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提供、填报。
社会性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及个人获得荣誉、取得认证、慈善捐助、社会公益以及被肯定推广做法等。
由排污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负责提供。
支持排污单位及个人主动提交信用加分信息,区城乡建设局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参照《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加分。
第十条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类信息在作出决定时,要同时书面告知排污单位及个人,相关信息要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参与信用评价的信息,除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有效期为两年外,其它的信息的有效期均为一年,自记录到信用档案之日起计算。
失信行为未整改到位的,信用评价期延长至整改完成时间。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区城乡建设局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制定《污水排放信用管理考核细则》(详见附件),对排污单位及个人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及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及个人的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定排污单位及个人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实行千分制考核,依据信用得分划分为A+、A、B、C、D五个等级,A+为最高级,D级为最低等级。
排污单位及个人的基础信用分为1000分,默认等级为A级。
信用得分采取扣分、加分以及直接判级方式得出。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一)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50分以上;
(二)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50-1050分;
(三)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00-949分;
(四)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0-799分;
(五)D级为较不诚信级别,分值在599分以下。
信用信息加分与扣分部分由区环保巡查办公室统一记录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及时报区城乡建设局。
区环保巡查办公室做好原始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涉及以下失信行为,排污单位及个人的信用直接降为D级,分值扣减500分。
(一)性质恶劣,主观故意,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因偷排污水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水案件调查或在调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建立污水管理领域“红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
A+级主体纳入污水管理领域信用“红名单”,D级主体纳入污水管理领域“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七条每年3月底前,区城乡建设局通过市征信中心发布上年度排污单位及个人的信用评价结果。
对拟被列入“红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单公示前,与市级信用平台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相关严重失信相对人不被列入“红名单”。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及个人可以通过注册“信用”APP、关注“信用”微信公众号,自我查询污水管理领域的信用状况。
第十九条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排污单位及个人可以向区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
区城乡建设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或实地调查,异议申请结论要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有失信行为的排污单位及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单位依法依规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信用应用
第二十一条对于A+级及A级排污单位及个人,可享受以下权益:
1、优先考虑A+级企业作为行业典型进行宣扬;
2、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将企业的诚信行为、典型事例在社会进行宣传推广;
3、企业贷款予以优先考虑;
4、进行各类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考虑;
5、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二条对于B类排污单位及个人,采取帮扶与督促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具有参加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2、将失信信息书面告知企业法人,督促其及时整改;
3、实施常规监管,实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三条对C类排污单位及个人,采取督促与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取消参加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2、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分析探讨失信问题与原因,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3、实施强化监管,实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4、取消**管理区范围内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对D类排污单位及个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1、取消参加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2、取消**管理区范围内的所有优惠政策;
3、属本地企业,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企业的,年度考核直接列为不合格等级;
4、实施重点监管,实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5、信用系统列入失信“黑名单”;
6、对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网站进行曝光;
8、推行信用信息共享,将污水管理等违规行为纳入市信用管理体系,发挥联合惩戒震慑力。
第二十五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修复完成后,区城乡建设局提请区管委会同意后,可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区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评价内容、标准和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各单位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函告区城乡建设局,以便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污水排放信用管理考核细则
一、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1、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扣200分;
2、擅自向城市河道偷排污水的,扣200分;
3、私设暗管,污水偷排至市政管网的,扣200分;
4、未按照环保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扣200分;
5、排水户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扣100分;
6、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扣100分;
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扣100分;
8、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扣200分;
9、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扣200分;
10、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扣200分;
11、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扣200分;
12、有生产行为,但污水处理设施长时间未使用的,扣100分;
13、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达标排放的,扣100分;
14、污水管网管理不善导致漏排的,扣100分;
15、办公楼、宿舍楼污水直排市政管网的,扣100分;
16、厂区内雨污未分流的,扣100分;
17、接入市政管网处无检查井的,扣100分;
18、检查井位置不符合标准,拒不整改的,扣100分;
19、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扣100分;
20、将自来水接入巴歇尔槽内的,发现一次扣100分;
21、未按要求建设设备间等基础设施的,扣50分;
22、私自切断监测设备电源的,发现一次扣50分;
23、人为原因导致COD超标排放的,发现一次扣50分;
24、人为增大或减少流量计数据的,发现一次扣50分;
25、私自遮挡监控摄像头的,发现一次扣50分;
26、私自移动监控角度的,发现一次扣50分;
27、私自切断监控设备电源的,发现一次扣50分;
28、上述违法行为出现两次违规的,诚信等级直接降为C级;上述违法行为出现三次及以上的,诚信等级直接降为D级。
二、良好行为记录加分
1、一年内未发生人为导致的超标排放、偷排,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积极配合检查、并验收达标的企业加10分。
2、获得经上级城市管理部门认可的荣誉称号,分级加分。
县市级荣誉加10分,威海市级加20分,省级及以上的,加50分。
3、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加10分,威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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