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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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市场监管,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市场管理工作,并和市质监局共同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监督工作;市住建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工程现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监督工作;公安、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管理及预拌砂浆供应项目登记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信息价管理工作;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供应项目登记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现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布局和市场准入
第五条 根据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由市发改局负责设置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规划布点,上报温州市发改委批准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以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符合《温州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成立后,应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省建筑业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备案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可承接我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业务。
凡依法成立并取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省建筑业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备案证书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承接我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供应业务。
第八条 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实行建材供应项目备案登记制度。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需提供购销合同,到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提供购销合同,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生产企业首次承接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业务的,还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上述购销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生产企业需告知相应建材供应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单位。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时向统计、住建、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章 供应范围和使用规定
第十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应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2014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应积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2015年4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应全面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或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无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预算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审查图纸、编制概算和预算。
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与使用单位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价格、强度等级、起讫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服从市住建局的统一调度。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运输车辆应有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保证行驶记录装置的正常运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行驶记录装置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条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企业试验开展及生产管理情况;企业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企业专项试验室符合标准情况;其他影响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的生产因素。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对生产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
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半年。
(二)随机抽查。
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实际情况,对生产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
(三)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是指对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生产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实地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被检查企业应对监督管理部门上述监督检查行为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需做好书面检查记录。
检查结束后,需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并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应以现场制作并经标准养护的试块作为评定依据,具体评定按国家标准执行。
试块由各施工单位按标准养护,由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试验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单。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试块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监理单位需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质量和搅拌、运输、泵送等过程中的质量负责,并向采购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第五章 信息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信息价,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按月发布,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市场价,由生产企业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并接受市发改局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信息价确定方式以成本测算法(定额级配组价)为主,以市场询价法为辅。
成本测算法确定的价格应包括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制造成本、非制造成本和利润;其中制造成本由材料费(砂石、水、水泥、粉煤灰等其他添加剂等)、人工费、机械折旧费和级配费用等构成,非制造成本由管理费、运输费、税费和财务费用等构成。
市场询价法确定的价格应以当月市场价为指导,由市造价管理站通过广泛咨询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后确定。
第三十条 市造价管理站按一定权重对成本测算法和市场询价法确定的价格进行分析处理,确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信息价的基础价。
信息价需根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构成材料和其他价格要素变化情况对基础价进行调整,由市住建局会同发改、财税、审计等相关部门评估后,最终确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信息价。
计算公式为本月信息价=基础价+材料配合比构成价格变化+其他价格要素变化。
第三十一条 成本测算法确定的价格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上报成本价格和市造价管理站测算成本价格的平均值。
当企业上报价格和市造价管理站测算价格相差超过10%时,应复核数据准确性。
根据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市场实际情况,并结合温州市范围内周边县(市、区)供应情况,设立价格警戒线。
当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信息价与温州市区信息价相差10%(预拌混凝土以C25预拌混凝土信息价为主要参考值)时,需重新复核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信息价的基础价,并及时调整信息价。
第三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在每月10日-15日向市造价管理站报送成本测算价格。
报送的数据应全面、真实,能具体客观的反映企业生产制造成本。
市造价管理站应于每月15日-20日利用自身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及定额,测算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价格。
第三十三条 市造价管理站负责确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信息价的资料收集、成本测算、调整发布等具体工作,建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信息价专人管理责任制。
市住建局每季度组织召开部门、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的联合会议,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做好原始资料书面记录和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信息价原则上定于每月下旬发布一次,反映当月的平均水平。
当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时,应采用分段(按周、旬或半月)密集发布。
使用单位可根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实际采购时间,采用该时段内价格做为月实际结算价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记录不良行为一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依法批准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二)超越法定范围从事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活动的;
(三)出借、转让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业务的;
(四)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提供产品出厂质量证明书的;
(五)不接受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检查资料的;
(六)企业必备的试验能力达不到要求的;
(七)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项目登记手续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恶意竞争,扰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市场正常秩序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改正,并按照袋装水泥每吨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改正,并按照袋装普通干混砂浆每吨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将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向无证、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用于建设工程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且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负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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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预拌 混凝土 砂浆 管理办法